係指中樞神經系統內二個以上脫髓鞘病灶及至少有兩次以上神經缺損發作,如視力受損、構音障
礙、眼球震顫、共濟失調、單肢或多肢體無力或癱瘓、痙攣和膀胱功能障礙等,經脊髓液檢查、
聽覺及視覺誘發反應詴驗、電腦斷層攝影或核磁共振等檢查證實,以及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
確診者。
(十四)全身性紅斑狼瘡併狼瘡性腎炎
係指一種自體抗體對抗多種自體抗原的自體免疫性疾病合併腎病變,經腎臟病理切片之檢查證實
符合世界衛生組織 WHO 所定義之下列狼瘡性腎炎第三級至第六級的病理分類,合併持續之蛋白尿
(++以上),經教學醫院免疫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1、第三級:局部增生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focal segmental)。
2、第四級:廣泛增生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diffuse)。
3、第五級:膜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membranous)。
4、第六級:腎小球硬化或末期狼瘡腎絲球腎炎(glomerulosclerosis or end stage)。
(十五)慢性肝病合併肝衰竭
係指慢性肝病同時合併下列三種情況,經教學醫院胃腸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1、黃疸(總膽紅素 2mg%以上)。
2、腹水。
3、有肝性腦病變臨床症狀,且經驗血證實確實有此病變。
因酒精、藥物濫用及誤用所致的續發性肝病除外。
(十六)肝硬化症合併肝衰竭
係指肝臟瀰漫性纖維化,經教學醫院胃腸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同時合併有下列情形者:
1、腹水。
2、食道或胃靜脈曲張。
3、有肝性腦病變臨床症狀,且經驗血證實確有此病變。
因酒精、藥物濫用及誤用所致的續發性肝病變除外。
(十七)腦血管動脈瘤手術
係指經由開顱手術夾除、修補或切除一個或多個動脈瘤,導管術除外。
(十八)克隆氏病及潰瘍性結腸炎
病理報告呈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且至少結合下列兩種情況下之嚴重克隆氏病或嚴重潰瘍性
結腸炎:
1、接受全結腸切除術。
2、於不同住院期間,接受多次部份腸切除手術。
3、有自體免疫慢性活動性肝炎併肝硬化。但藥物性肝炎除外。
4、伴有結腸之原位癌。
(十九)良性腦腫瘤
係指需經神經專科醫師或神經外科醫師確診之腦部非惡性腫瘤。包括顱內腫瘤及其造成之腦部損
傷,且該腫瘤必頇經由神經外科手術切除或如不宜手術切除者,頇造成永久性神經機能缺損。所
謂永久性神經機能缺損係指經過六個月後經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完全喪失是指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完全僵硬或關節不
能隨意識活動。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係指食物攝取、大小
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咀嚼
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之狀態。
(二十)類風濕性關節炎
係指三個或三個以上之重要關節出現關節炎及關節的破壞及變形,且需經免疫風濕專科醫師確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若被保險人經確定診斷罹患類風濕性關節炎時之年齡小於或等於六十足歲,被保險人需達完全
失能而無法從事任何之工作。
2、若被保險人經確定診斷時年齡大於六十足歲,則被保險人需達無法自理下列六項日常生活功能
中三項以上者。
(1)穿衣:無需他人之扶助而能執行穿脫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