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ㄧ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
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及「遺族照顧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ㄧ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ㄧ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及
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及「遺族照顧殘廢保險金」。
因本條約定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遺族照顧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或「遺族照顧殘廢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
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二十四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
益人。
第二十五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
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六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第三項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
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附表。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要保人不必再
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改以減額
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理。
第二十八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
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滿期保險金」、「遺族照
顧身故保險金」、「遺族照顧殘廢保險金」給付項目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金額為申請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
金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三者之最大值扣除保險單借
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
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之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保險期間屆滿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原契約保險期間
屆滿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保險期間
屆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金」,其給付金額如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金額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