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解約費用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解約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
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十五、部分提領費用: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約定給付部分提領金額時,應先扣除之
費用。本契約的部分提領費用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
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十六、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自動轉帳繳
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本公司應於
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之。
十七、投資標的:指本契約之投資分配項目(詳如附件一),區分為下列二種標的:
(一)一般投資標的: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
(二)配息停泊標的:指一般投資標的因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款之事由終止且要保人未選擇其他一般投
資標的,或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不符合第十三條第四項所定以匯款方式給付之條件時,本契約用以
配置該一般投資標的轉出價值及第十三條第四項金額之投資標的。
十八、投資配置日: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將淨保險費本息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貨
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予以配置之日。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日為「根據第四條
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評價日」。
十九、評價日:指個別投資標的之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且頇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二十、保單週月日: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
日。
二十一、保險年齡: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二、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指投資標的於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
投資標的若為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時,係指當日交易市場收盤價格。
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三、淨值回報日:指投資機構將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通知本公司或證券交易所公告之收盤價經本公司
確認之日。
二十四、保單帳戶: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要保人設立之專屬帳戶,用以記錄其選擇之投資標的及
單位數餘額之最新狀況。
二十五、投資標的價值:指各項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保單帳戶內該投資標的單位數目所得之金額。
二十六、保單帳戶價值:指依第十五條約定之計算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二十七、投資機構: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投資標的經理機構、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受委託投資機構或
前述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人。
二十八、三家銀行: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二十九、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指本公司於收益實際確認日所計算出,當日本契約除指數股票型基金
(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外之一般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金額和撥回資產金額總和。
三十、收益實際確認日: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機構所交付之投資標的收益或撥回資產,並確認當次收益分
配金額及其是否達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之日。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保險費之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繳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支付每月扣繳費用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繳至保單帳
戶價值為零之日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