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之十遞增所計得之數額,各當年度基本保險金額例表如附表一;「當年度基本保險金額」之計算
公式如下:
當年度基本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
×
(1+10%
×
保險單年度)
三、本契約所稱「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一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
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四、本契約所稱「總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五、本契約所稱「當年度總保險金額」,係指自第一保單年度起每年按總保險金額,以年單利百分之十
遞增所計得之數額,各當年度總保險金額例表如附表一;「當年度總保險金額」之計算公式與「當
年度基本保險金額」之計算公式相同,惟需將「基本保險金額」改以「總保險金額」計算。
六、本契約所稱「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
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總之值。
七、本契約所稱「總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二者加總之值。
八、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每月一日宣告,適用於本契約之當月利率,該利率係 參考
國內十年期指標公債殖利率及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而訂定。如當月未宣告
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本契約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www.cathaylife.com.tw)、總公司及各行政中心營業廳。
九、本契約所稱「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係指本契約保單週年日當月(不含)起算,往前推算十二
個月之宣告利率平均值,該平均值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時,以預定利率計算之。
第五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
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
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
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墊
繳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之翌日起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
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總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
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