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國泰人壽金添利養老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國泰人壽保險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完全殘廢保險、滿期保險給付)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
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
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958月29日國壽字第95080521號
第一條 保險約的構成
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人
為準。
第二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
的憑證。
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三條 約撤銷權
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時起生
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
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約規定負
第四條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如有故意隱
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
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開始日起,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因要保人死亡、居住所明,致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人。
第五條 約的終止(一)
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
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歷年解約額如附表。
約的終止(二)
約有
情形之一時,其效終止
約保險單所載保險期間屆滿日。
公司按本約第八條約定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
公司按本約第九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
第七條 滿期保險的給付
約有效且在保險單上所載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
1
一五倍,給付滿期保險
第八條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約定給付身故保險
保險人於第一及第二保險單年度身故者:
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額之一點五倍給付身故保險
保險人於第三及第四保險單年度身故者:
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額之一點一倍給付身故保險
保險人於第五及第保險單年度身故者:
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額之一點一五倍給付身故保險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
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為喪葬費用保險
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一日(含)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限,其
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無效部分之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
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
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
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
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貳佰萬元。
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應合併計算。
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
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第九條 完全殘廢保險的給付及其限制
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完全殘廢程之一者,本公司按下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保險人於第一及第二保險單年度致殘者:
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額之一點五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保險人於第三及第四保險單年度致殘者:
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額之一點一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保險人於第五及第保險單年度致殘者:
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額之一點一五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人同時致成附表所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
第十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
的申請時間
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
保人或受人者,本公司得負擔息。
第十一條 失蹤處
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時如經法院宣告死亡者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約第八條約定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
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第八條約定給
故或喪葬費用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
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第十二條 滿期保險的申
人申「滿期保」時,應檢具下文件:
保險單或其謄本。
申請書。
人的身分證明。
2
第十三條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人申「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保險單或其謄本。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申請書。
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四條 完全殘廢保險的申
人申「完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保險單或其謄本。
殘廢診斷書。
申請書。
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完全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五條 除外責任
險人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附表所完全殘廢程之一者。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
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完全殘廢程之一者。
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完全殘廢程之一者,本公司按第九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
條約定而未能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或「完全殘廢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
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
第十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時,如要保人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
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息後給付。
第十七條 減少保險
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額,
本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約。
第十八條 保險單借款
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
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時,本
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十九條 本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
效。
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
時起恢
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本若累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
單價值準備
第二十條 分紅保險單
約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二十一條 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
3
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規定辦
、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生保險事
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計算保險額。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
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計算保險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在此限。
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息按四
庫局十二個月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之平均值計
庫局」係指臺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庫銀
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但因故變時,則依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
局為準。
第二十二條 受人的指定及變
保人於訂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身故保險人。
人的變
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
保險單。受人變,如發生法上的糾紛,本公司負責任。
滿的受人為要保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如要保人變時,本公司將以
後之要保人為本約滿期保險人。
全殘廢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約受人。
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變住所
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二十四條 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五條 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二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生效
第二十
條 管轄法院
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4
附 表:完全殘廢程
項別 殘 廢 程
雙目失明(註一)
手腕關節缺失或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缺失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二)或咀嚼(註三)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中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
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a.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測定之。
b.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表0.0二以下而言。
c.以自事故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在此限。
註二、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三種情形之一者:
a.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能發出者。
b.聲帶全部剔除者。
c.因腦部言語中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註三、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能做咀嚼運動,除食物以外
能攝取之態。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
、入浴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5
國泰人壽保險躉繳費
單位:元∕每萬保額
六年
0~60 9975
61~70 10122
71~75 10224
76~80 10333

沒有「國泰人壽金添利養老保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國泰人壽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