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生存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給付項目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或喪葬費用、第一級殘廢之給付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於第一保險單年度內辦理展期定期保險者,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
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該年度所應繳保險費總額一點零二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
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為準。
二、於第二保險單年度以後辦理展期定期保險者,按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
額」或「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
契約生效日起至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二倍扣除應領生存保險金總額
後之金額」二者之較大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為準。
要保人不必再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
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金」,
其給付金額如附表。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及購買於本
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才可領取的「繳清生存保險金」之給付金額已達原滿期保險金時所需的躉繳保險
費,則於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退還其超過之款額。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
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
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保險單
上所記載保險金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廿五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
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
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廿六條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契約為分紅保險單,但保險單紅利的部分並非本契約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規定於每一保單年度終了,以本保險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附加費
用率、預定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及預定死亡率(台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之死亡率)為基礎,
以每一保險契約之貢獻比例為原則(詳附件,如有修訂者,改以本公司網站(
www.cathaylife.com.tw)所 公告
之分紅保險單紅利分配辦法為依據),計算該保單年度之紅利。
前項保險單紅利,本公司依儲存生息方式給付。
其計算係以本公司宣告之儲存生息利率,依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
第一級殘廢、滿期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但在本公司給付受益人保險金而終止契
約的情形,要保人未請求的部分由該保險金受益人受領。
第廿七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