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三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
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
定給付「意外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給付
各該項「意外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之和,最高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
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若殘廢項
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的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
廢,可領附表三所列較嚴重的「意外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每
月生活照護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意外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意外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
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如被保險人於「意外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給付期間內身故者,就「未支領之保險金餘額」部分,本
公司應將其貼現(貼現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後,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
第十四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五條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之職業或職務,以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評定為一至四類者為限。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評定為五至六類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
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本契約意外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應按下表所列比率折算(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金額不變)。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
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本契約,並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第二項約定通知而發生第十
三條(意外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約定之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之職業類別為第五至六類者,本公司按前項所列比率折算後,
給付意外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金額不
變)。
二、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之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僅退還保單價值準
備金予要保人,不給付「意外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時,如經法院宣告死亡者,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
準,依本契約第十一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
第十一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
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七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第一次申領時檢附)。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