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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超利HIGH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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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超利HIGH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
(年金給付,年金金額之給付以到達一百歲的生存期間內為限)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但分紅方式係依據保險單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計算應分配紅利,不適用其他分紅
保險單相關規範)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中華民國
97
3
12
國壽字第
97030305
中華民國
97
9
8
國壽字第
97090255
中華民國
97
12
22
日國壽字第
97120599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
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
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度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利該利率係參考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而訂定
低不得為負數,本公司每月一日宣告一次,同一保單年度內均適用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
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不得超過年金
給付日當月本公司之宣告利率,最低不得為負數。
本契約所稱「特定年度加值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第一保單年度及第十保單年度開始當月宣
告之利率利率係參考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而訂定最低不得為負數
公司每月一日宣告一次,同一特定年度內均適用該保單年度首月之特定年度加值利率。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保險費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保險費時開始
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保險費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 保險費的交付
本契約之保險費應照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六條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通知與計算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年金保單價值準
備金。
前項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一、第一保單年度:
1、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如附表一)
2、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3、每日依前二目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4、若本契約於第一保單年度末仍有效且要保人自契約成立後未曾申請減少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及
保險單借款者本款第三目之規定改按「宣告利率」加計「特定年度加值利率」方式計算之。
二、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1、保單年度初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2、每日依前目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3、若本契約於第十保單年度末仍有效且要保人自契約成立後未曾申請減少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及
保險單借款者,本款第二目之規定於第十保單年度,改按「宣告利率」加計「特定年度加值利
率」方式計算之。
第七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十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不得超過被保險
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
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要保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選擇或變更之年金給付開始日,應為自投保日起算十年以後之特定日。
第八條 年金金額的給付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第六條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給付開
始日為止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予被保險人。
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在其年齡到達一百歲的生存期間內本公司
於當日及以後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週年日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本人。
要保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其書面通知須於年金給付開
始日之前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行使第二項年金給付方式之變更
被保險人的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得申請提前給付其申請人在被保險人生存時為被保險人本人被保
險人身故時為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本公司將按未領期數金額一次貼現給付其貼現利率適用第九
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第九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
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二萬元時本公司改採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年金給付開
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年金
保單價值準備金,其超出的部份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要保人。
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
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額為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其歷年解約費用率如附表二。
第一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終止日當日之利息需計算於年金
保單價值準備金內。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一條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次減少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不得低於新台幣五千元,且減額後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五千元。
前項減少部分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契約之部分終其解約金額計算依第十條第二項規
定辦理。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公司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即行
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
之年金餘額依第八條之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保證期間內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本公司僅將未支領之
年金餘額給付予其他應得之人。
第十三條 失蹤處理
被保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
年金開始給付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規定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
人生還時,得將本公司所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自前揭
確定亡時日起至要保人歸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止,不計付利息。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
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
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十四條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之規定申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十五條 年金金額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每年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於年金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第一次申領時)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十六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開始給付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或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先扣除本契約保險單借款
及其應付利息。
第十七條 保險單借款
年金開始給付前要保人得在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
款本息超過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契約效力即行停止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
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
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八條 保險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高於八十歲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
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因投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
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
金額的差額。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
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
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十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
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
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受益順序適
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規定。
第二十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廿一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二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第十九條規定者外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廿三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廿四條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契約年金給付開始後本公司以年金給付開始日為準於該日起每一年度終了以本保險單計
算年金金額所採用的預定利率為基礎,按本契約紅利計算公式(如附件)計算保險單紅利。
前項保險單紅利,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金給付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併於每年生存年金金額內給付未按時給付時應依
第二款加計利息給付。
存生息附件所列之紅利分配利率(加權平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被保險人請求時給
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
保險單紅利以儲存生息方式處理。
本契約年金給付開始後,本公司以年金給付開始日為準,於該日起每一年度終了應分配之保單紅利計算
公式如下:
利差紅利:以「該年度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限公司三家行庫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計算之
均值與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之差」乘以「期中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
說明:1、當年度利差紅利不得為負值。
2、未來保單紅利計算公式修改時,將以修正後之保單紅利計算公式計算紅利。
附表一
附加費用附表
附加費用率:上限為百分之五
附加費用=躉繳保費×附加費用率
附表二
解約費用附表
保單年度
解約費用率
1 上限為百分之三
2 上限為百分之二
3 上限為百分之一點二
4 上限為百分之零點六
5 上限為百分之零點二
6
7
8
9
第10年及以後
解約費用=申請解約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費用率
預定利率: 2.25%
單位:元/每元生存年金
保證期間
轉換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10 34.725 35.891 34.738 35.898 34.768 35.911 34.812 35.930
11 34.492 35.682 34.508 35.689 34.540 35.703 34.588 35.723
12 34.254 35.468 34.273 35.476 34.309 35.491 34.360 35.512
13 34.012 35.250 34.034 35.259 34.073 35.275 34.127 35.297
14 33.766 35.028 33.791 35.038 33.833 35.055 33.891 35.078
15 33.519 34.802 33.547 34.813 33.591 34.830 33.652 34.855
16 33.273 34.573 33.302 34.584 33.348 34.602 33.411 34.627
17 33.027 34.339 33.056 34.351 33.104 34.370 33.169 34.396
18 32.780 34.101 32.810 34.113 32.858 34.133 32.925 34.160
19 32.529 33.859 32.559 33.871 32.608 33.891 32.676 33.919
20 32.271 33.611 32.302 33.624 32.352 33.644 32.422 33.674
21 32.005 33.358
32.037 33.371 32.089 33.392 32.161 33.423
22 31.733 33.099 31.765 33.112 31.819 33.134 31.894 33.166
23 31.454 32.834 31.488 32.848 31.544 32.871 31.623 32.905
24 31.172 32.564 31.206 32.578 31.264 32.602 31.346 32.637
25 30.884 32.287 30.920 32.302 30.979 32.327 31.066 32.365
26 30.591 32.005 30.627 32.021 30.689 32.047 30.780 32.087
27 30.291 31.717 30.328 31.733 30.393 31.761 30.489 31.803
28 29.984 31.423 30.023 31.440 30.091 31.469 30.193 31.514
29 29.671 31.123 29.711 31.141 29.783 31.172 29.893 31.220
30 29.351 30.817 29.393 30.835 29.469 30.868 29.587 30.920
31 29.025 30.503 29.070 30.523 29.150 30.558 29.276 30.614
32 28.693 30.184 28.740 30.204
28.825 30.242 28.961 30.303
33 28.355 29.857 28.404 29.879 28.496 29.920 28.641 29.986
34 28.010 29.525 28.062 29.548 28.161 29.592 28.317 29.663
35 27.658 29.186 27.714 29.210 27.821 29.258 27.989 29.336
36 27.301 28.839 27.360 28.866 27.476 28.917 27.656 29.002
37 26.937 28.486 27.001 28.515 27.126 28.571 27.320 28.663
38 26.567 28.126 26.637 28.157 26.771 28.218 26.980 28.318
39 26.191 27.760 26.267 27.793 26.412 27.860 26.637 27.969
40 25.810 27.387 25.893 27.423 26.048 27.496 26.291 27.614
41 25.423 27.006 25.513 27.046 25.681 27.126 25.942 27.255
42 25.030 26.618 25.128 26.662 25.309 26.749 25.591 26.890
43 24.633 26.223 24.738 26.271 24.934 26.366
25.237 26.521
44 24.232 25.821 24.346 25.875 24.557 25.978 24.881 26.147
45 23.828 25.414 23.951 25.472 24.178 25.585 24.525 25.771
46 23.422 25.001 23.553 25.065 23.796 25.187 24.168 25.392
47 23.010 24.583 23.151 24.651 23.412 24.785 23.811 25.010
48 22.594 24.157 22.745 24.232 23.025 24.378 23.452 24.625
49 22.171 23.725 22.334 23.806 22.634 23.966 23.092 24.238
50 21.743 23.286 21.919 23.375 22.241 23.550 22.733 23.850
51 21.312 22.841 21.501 22.937 21.846 23.131 22.375 23.461
52 20.876 22.389 21.080 22.495 21.450 22.708 22.019 23.073
53 20.438 21.931 20.656 22.046 21.054 22.282 21.665 22.684
54 19.996 21.466 20.230 21.593 20.657 21.853 21.315 22.298
55 19.549 20.995 19.800 21.136 20.259 21.423 20.968 21.914
56 19.100 20.517 19.370 20.674 19.863 20.992 20.628 21.534
57 18.650 20.034 18.938 20.208 19.469 20.561 20.293 21.158
58 18.194 19.547 18.504 19.740 19.077 20.131 19.965 20.789
59 17.735 19.056 18.068 19.270 18.686 19.703 19.646 20.427
60 17.272 18.562 17.631 18.799 18.300 19.278 19.336 20.074
61 16.805 18.065 17.194 18.328 17.918 18.857 19.036 19.732
62 16.336 17.566 16.757 17.858 17.541 18.442 18.748 19.401
63 15.865 17.065 16.322 17.389 17.172 18.034 18.474 19.082
64 15.393 16.562 15.889 16.922 16.812 17.633 18.214 18.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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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1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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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13.977 15.057 14.618 15.546 15.795 16.492 17.533 17.964
68 13.508 14.558 14.207 15.099 15.482 16.136 17.341 17.728
69 13.042 14.062 13.804 14.660 15.184 15.796 17.168 17.512
70 12.579 13.570 13.411 14.230 14.903 15.471 17.014 17.316
71 12.122 13.082 13.029 13.810 14.640 15.164 16.879 17.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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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11.225 12.125 12.305 13.008 14.171 14.606 16.662 16.847
74 10.788 11.657 11.965 12.628 13.967 14.357 16.578 16.729
75 10.361 11.198 11.642 12.264 13.783 14.129 16.510 16.630
76 9.944 10.749 11.336 11.916 13.619 13.922 16.455 16.547
77 9.538 10.310 11.049
11.587 13.476 13.737 16.412 16.479
78 9.144 9.883 10.782 11.277 13.352 13.573 16.379 16.425
79 8.764 9.469 10.536 10.987 13.247 13.430 16.354 16.382
80 8.399 9.069 10.310 10.717 13.159 13.307 16.336 16.348
註:本表假設轉換當時之預定利率為2.25%。
國泰人壽超利HIGH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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