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績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
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第六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七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兩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
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
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
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
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
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 被保險人的異動及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要保人因新借貸契約成立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同意後,自該通知到達之翌日
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部分被保險人終止借貸關係而申請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該通知到達
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因前二項原因異動,致保險費有溢付或不足者,本公司與要保人應按日數比例就其差額退還或
補繳。
第十一條 保險人終止契約的規定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到期保險費。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任。
第十二條 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
編號、加保日期、債務之償還期間及日期、保險滿期日,及其它與本契約有關的一切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三條 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
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