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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變額萬能壽險附加永安保險費豁免健康保險附約批註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 99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7794 號(99.11.03 修正)
中華民國 107年09 月13 日依 107年06 月0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9 8 年 4 月 23 日國壽字第 9 8 0 4 0 7 8 8 號
第一條 批註條款的訂立、適用範圍及效力
「國泰人壽變額萬能壽險附加永安保險費豁免健康保險附約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
用於「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丙型)」、「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丁型)」與「國泰人壽
富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乙型)」(以下均簡稱『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及批註於本契約後,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一經批註,即不得申請撤銷。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二條 「每月扣除費用」之定義
本契約所稱「每月扣除費用」,係指每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管理費、危險保險費及永安保
險費豁免健康保險附約之保險費,但「國泰人壽富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乙型)」另需扣除保單行政費用。
本公司將於契約生效日及保單週月日,依當時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每月扣除
費用」。
第三條 本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本契約附加永安保險費豁免健康保險附約者,若被保險人於該附約有效期
間內發生該附約約定的保險事故且已豁免保險費者,則於豁免定期保險費之期間內,非經被保險人同意,
不得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如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者,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接到通知後次
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解約金(若需扣除解約費用者,則扣除解約費用後給付解約金)。逾期本
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四條 本契約附加永安保險費豁免健康保險附約者,其終止時之處理
本契約附加永安保險費豁免健康保險附約者,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
到期保險費,併同本契約之解約金或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
本契約附加永安保險費豁免健康保險附約者,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僅申請終止該附約時,本公
司應將前述之未到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