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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變額萬能壽險附加永安保險費豁免健康保險附約批註條款

商品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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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變額萬能壽險附加永安保險費豁免健康保險附約批註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中華民國 98 4 月 23 日國壽字第 98040788
第一條 批註條款的訂立、適用範圍及效力
「國泰人壽變額萬能壽險附加永安保險費豁免健康保險附約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
「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丙型)「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丁型)「國泰人壽富世
紀變額萬能壽險(乙型)(以下均簡稱『本契約』
本批註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及批註於本契約後,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一經批註,即不得申請撤銷。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二條 「每月扣除費用」之定義
本契約所稱「每月扣除費用」,係指每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管理費、危險保險費及永安保
險費豁免健康保險附約之保險費,但「國泰人壽富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乙型)」另需扣除保單行政費用。
本公司將於契約生效日及保單週月日依當時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每月扣除費
用」
第三條 本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本契約附加永安保險費豁免健康保險附約者若被保險人於該附約有效期間
內發生該附約約定的保險事故且已豁免保險費者,則於豁免定期保險費之期間內不得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如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者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接到通知後次一
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解約金(若需扣除解約費用者則扣除解約費用後給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
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四條 本契約附加永安保險費豁免健康保險附約者,其終止時之處理
本契約附加永安保險費豁免健康保險附約者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
期保險費,併同本契約之解約金或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給付
本契約附加永安保險費豁免健康保險附約者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僅申請終止該附約時本公司
應將前述之未到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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