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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評價日暨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批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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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中華民國 99 09 01 09902527794 (99.11.03 修正)
中華民國 107 09 13 日依 10706 0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96 04 13 9 6 0 4 0 1 4 5
96 08 31 9 6 0 8 0 6 0 5
99 09 01 9 9 0 9 0 0 0 5
中華民國 104 0 9 1 5 日國壽字第 104090697
中華民國 106 10 05 日國壽字第 106100030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國泰人壽評價日暨創世紀變額萬能壽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之商品(以下簡稱
本契約)及適用範圍如下:
一、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甲型)本批註條款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
七條(不含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及第十六條。
二、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乙型):本批註條款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款至第十一款、第三條、第
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不含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
及第十六條。
三、國泰人壽新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乙型):本批註條款第一條、第二條第七款至第十款、第六條及第
七條(不含第一項第六款)
四、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丙型)本批註條款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款至第十一款、第四條、第
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不含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
五、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丁型)本批註條款第一條、第二條第七款至第十款、第六條及第七
(不含第一項第六款)
六、國泰人壽富世紀變額壽險(甲型):本批註條款第一條、第二條第七款至第十款、第六條及第七條(
含第一項第六款)
七、國泰人壽富世紀變額萬能壽(乙型)本批註條款第一條、第二條第七款至第十款、第六條及第七
(不含第一項第六款)
八、國泰人壽富世紀變額萬能壽(丙型)本批註條款第一條、第二條第七款至第十款、第六條及第七
(不含第一項第六款)
九、國泰人壽優世紀變額萬能壽險本批註條款第一條、第二條第七款至第十款、六條及第七條(不含
第一項第六款)
十、國泰人壽集富人生變額年金保險:本批註條款第一條、第二條第七款至第十款、第六條及第七條。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批註條款與本契約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本批註條款未
約定者,適用本契約之相關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批註條款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淨危險保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再扣除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餘
額,但不得為負值。
二、保險金扣除額:係指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或繳交保險費時,每次由本公司重新計算扣除
額。其計算方式為:計算後之保險金扣除等於算前之保險金扣除額扣除保人本次繳交之定期
保險費及彈性保險費加上要保人本次部分提領之金額,但計算後之保險金扣除額不得為負值
三、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每月新臺幣一百元逐
月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管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
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每月扣除費用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一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管理費及危險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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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屆保單週月日時,依當時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繳之。
五、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將淨保險費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
並依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予以配置之日。前述投資配置日為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後的第一
本契之契撤銷限屆滿的第
日;如於前述日期該投資標的尚未經募集成立,改以募集成立日為投資配置日
六、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要保人以信用
卡或自動轉帳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本公司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收款明細。
七、評價日:係指個別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
營業日。
八、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
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九、淨值回報日:係指投資機構將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通知本公司之日。
十、投資機構:係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投資標的經理機構、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及受委託投資機構,或
前述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人
十一、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第三條 第二次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僅適用於「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
)」及「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乙型))
第二次以後的保險費,要保人可以彈性繳納。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
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發生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交付保
險費:
一、適用初年度最低保險費相關規範者,在第一保單年度內,要保人交付之保險費不足按日數比例計算
之初年度最低保險費時。
二、本契約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支付每月扣除費用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
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自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日起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第二期以後定期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僅適用於「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
(丙型))
方法日期,向在地地點
付,並取得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一保單年度內之定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或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支付每月扣
除費用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自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日起催告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本公司並退還剩餘的保單帳戶價值。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投資標的的新關閉與終止(僅適用「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甲型)「國泰人壽創世紀變
額萬能壽險(乙型)」及「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丙型))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本公司得提供新增之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關閉或終止特定之投資標的。但應於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
於限期內辦理變更投資標的及分配比例。
三、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關閉或終止投資標的時,本公司應於接獲該發行公司之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
通知要保人得於限期內辦理變更投資標的及比例分配。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調整後,若要保人逾期未回覆時,本公
司將逕剔除該關閉或終止之投資標的後就要保人所指定之其餘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未
來淨保險費及此終止投資標的之價值之投資比例分配;如要保人未指定有其餘投資標的者,本公司改依
淨保險費繳費當月起各月三家銀行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以日單利
儲存生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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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主契約為投資型年金保險,則改為年金累積期)內,得以書面或網際網
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換,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
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
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於「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次一個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
標的。
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前六次申請轉換,免收轉換費用。若要保人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投資標的
轉換者,同一保單年度內第七至第十二次申請轉換亦免收轉換費用。超過上述次數的部分,本公司每次
將自轉換金額中酌收新臺幣五百元之轉換費用。但因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而於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申
請轉換者,該次轉換不予收費,亦不計入轉換次數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轉換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
得不予通知。
第七條 匯率計算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投資配置:本公司根據投資配置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二、每月扣除()費用:本公司根據保單週月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三、給付各項保險金(不含年)、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給付日前一
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四、不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間轉換
(一)外幣對外幣:以當次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
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所轉入投資
標的之計價貨幣
(二)外幣對新臺幣:為當次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
平均值。
(三)新臺幣對外幣:為當次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
平均值。
當次出投標的中最報日
值。
六、年金給付:為第一個年金給付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投資標的轉出及轉入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率計算方式之適用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情形,如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非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則以次一營業日為準。
第一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八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僅適用於「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甲型)「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
萬能壽險(乙型)」及「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丙型))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第一次「投資配置日」以前: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根據每次淨保險費繳費當月起各月三家銀行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
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以日單利計算所得之金額
二、第一次「投資配置日」及以後:
本契約各要保人保單帳戶內所有各項投資標的價值之總和及尚未投資之淨保險費加計淨保險費繳費
當月起各月三家銀行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以日單利計算所得之利息。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每一季為一期,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等相關重
要事項。
第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僅適用於「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甲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時之保險金額改以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之數額計
算,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已扣除之未到期的危險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受益人備齊理賠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換算成等值新臺幣後超過保險單上
所記載之保險金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者,本公司改以保單帳戶價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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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已逾本契約約定之申領時效時,本公司
改以「當日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加上「自被保險人身故時至當日為止所收之危險保險費」之
和返還予要保人
第十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及其限制(僅適用於「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甲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本契約約定之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
金時之保險金額改以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之數額計算,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已扣除之未到期的危險保
險費,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受益人備齊理賠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換算成等值新臺幣後超過保險單上
所記載之保險金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者,本公司改以保單帳戶價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約定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所需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已逾本契約約定之申領時效時,本
公司改以「當日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加上「自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至當日為止所收
之危險保險費」之和返還予要保人。
第十一條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僅適用於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甲型)「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
(乙型)」及「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丙型))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含部分提領)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有欠繳寬限期間的
每月扣除費用或初年度最低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本息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
付利息後給付。
第十二條 保險金額的變更(僅適用於「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甲型)「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
(乙型))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具可保性證明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依相關辦法增加保險金額。
第十三條 資產比例重新配置刪除(僅適用於「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甲型)「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
萬能壽險(乙型))
本契約關於資產比例重新配置之約定不再適用。
第十四條 部分提領(僅適用於「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甲型))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申請部分提領減少保單帳戶價值。每次部分
提領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元,且減少後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
本公司於部分提領後將重新計算保險金扣除額。
前項部分提領之次數,同一保單年度內以四次為限。超過四次的部分,往後每次本公司將自部分提領
之金額中扣除新臺幣一千元之部分提領費用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
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第十五條 部分提領(僅適用於「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乙型))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申請部分提領減少保單帳戶價值。每次部分
提領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元,且減少後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部分提領之次數,同一保單年度內以四次為限。超過四次的部分,往後每次本公司將自部分提領
之金額中扣除新臺幣一千元之部分提領費用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
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第十六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僅適用於「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甲型)「國泰人壽創世紀
變額萬能壽(乙型)」及「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丙型))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百分之四十之上限範圍內,依借款當時與本公
約定之借款利率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
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
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本契約累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之,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未於通
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翌日起停止效力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1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除下列費用(僅適用於「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甲型)「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
(乙型)」及「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丙型)),本批註條款並無改變本契約保險公司收
取之相關費用表。
1 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每月新臺
幣一百元逐月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管理費,並應於三個月
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2 每月扣除費用: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一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管理費及
危險保險費,每屆保單週月日時,依當時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繳之。
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本批註條款並無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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