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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月扣除費用: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一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管理費及危險保險費,
每屆保單週月日時,依當時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繳之。
五、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將淨保險費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
並依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予以配置之日。前述投資配置日為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後的第一
個評價日,但本契約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本契約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評價
日;如於前述日期該投資標的尚未經募集成立,改以募集成立日為投資配置日。
六、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信用
卡或自動轉帳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本公司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收款明細。
七、評價日:係指個別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
營業日。
八、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
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九、淨值回報日:係指投資機構將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通知本公司之日。
十、投資機構:係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投資標的經理機構、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及受委託投資機構,或
前述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人。
十一、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第三條 第二次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僅適用於「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甲
型) 」及「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乙型) 」)
第二次以後的保險費,要保人可以彈性繳納。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
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發生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交付保
險費:
一、適用初年度最低保險費相關規範者,在第一保單年度內,要保人交付之保險費不足按日數比例計算
之初年度最低保險費時。
二、本契約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支付每月扣除費用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
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自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日起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第二期以後定期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僅適用於「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
(丙型) 」)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定期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並取得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一保單年度內之定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或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支付每月扣
除費用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自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日起催告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本公司並退還剩餘的保單帳戶價值。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投資標的的新增、關閉與終止(僅適用於「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甲型) 」、「國泰人壽創世紀
變額萬能壽險(乙型) 」及「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丙型) 」)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本公司得提供新增之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關閉或終止特定之投資標的。但應於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
於限期內辦理變更投資標的及分配比例。
三、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關閉或終止投資標的時,本公司應於接獲該發行公司之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
通知要保人得於限期內辦理變更投資標的及比例分配。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調整後,若要保人逾期未回覆時,本公
司將逕剔除該關閉或終止之投資標的後就要保人所指定之其餘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未
來淨保險費及此終止投資標的之價值之投資比例分配;如要保人未指定有其餘投資標的者,本公司改依
淨保險費繳費當月起各月三家銀行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以日單利
儲存生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