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職業平安定期團體保險投保薪資變動批註條款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國壽字第95100412號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國壽字第95110253號
第一條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職業平安定期團體保險投保薪資變動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批註於本公司國泰
人壽職業平安定期團體保險上(以下簡稱本契約),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本契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
者,以本批註條款為準。本批註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批註條款所稱投保薪資係指本契約之「月投保薪資」及「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
第三條 投保薪資變動之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的投保薪資如有變動時,要保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於接到前項通知後應自投保薪資變動之日起依本契約第四條之約定重新計算應交付之保險費。
要保人如怠於為前項通知,將來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依下列各款情形處理:
一、變動後的投保薪資,經核計本公司的保險給付應增加時,本公司對該增加部分,不負給付責任。
二、變動後投保薪資,經核計本公司的保險給付應減少時,本公司依其減少後的給付金額予以給付。
三、因該變動致要保人所實際支付的保險費有溢繳情形時,本公司退還其差額保險費。
第四條 投保薪資上限
要保人依前條規定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的投保薪資變動時,如未檢附投保薪資證明,被保險人變動後
投保薪資上限為新台幣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