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附加條款
(老年住院日額提前給付保險金、老年住院手術提前給付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依102年1月10日金管保壽字第10102103040號函修正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94年 9 月 26日國壽字第94090319號
中華民國96年 4 月 20日國壽字第96040286號
中華民國97年 9 月 17日國壽字第97090509號
中華民國98年 2 月 20日國壽字第98020552號
中華民國99年 1 月 8 日國壽字第99010196號
第一條 附加條款的附加與效力
本國泰人壽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於經本公司指定之終身型
保險主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附加條件依本公司之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經本公司指定之終身型保險主契約」之險種名稱如附表。
主契約被保險人符合本附加條款第三條之約定,於首次發生請領本附加條款之需要時,得由要保人申
請附加本附加條款,須經本公司同意並批註於主契約保單後始生效力。本附加條款一經生效後將不受
理終止。
被保險人所有附加本附加條款之保險契約,在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時應指明適用之順序,如保
險契約分屬不同要保人者,未依前項約定提出附加申請之保險契約將不適用本附加條款之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老年」,係指被保險人年齡屆滿七十五足歲以上。
二、「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係指老年住院日額提前給付保險金與老年住院手術提前給付保險金
二者。
三、「疾病」,係指被保險人在主契約有效期間內所發生之疾病。
四、「傷害」,係指被保險人在主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五、「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六、「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醫院及財團法人醫
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七、「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八、「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
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九、「同一次住院」,係指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時,因同一
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者。
第三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在主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繳費期滿後且年齡屆滿七十五足歲以上,如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治
療或於住院期間接受手術者,得向本公司申請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本公司將按本附加條款之約定
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