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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經典50美元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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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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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經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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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經典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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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美元終身保險
美元終身保險美元終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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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
內容摘要內容摘要
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當事人資料當事人資料
當事人資料: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
契約重要內容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重要內容
(一
一)
)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第
6
條)
(二
二)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恢復及終止事由恢復及終止事由
恢復及終止事由
(第
7
條、
、第
9
條至
至第至第
至第
11
條、
、第
13
條、
、第
14
條)
(三
三)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第
8
條)
(四
四)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第
12
條)
(五
五)
)保險事故之通知
保險事故之通知保險事故之通知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第
20
條至
條至條至
條至
26
條)
(六
六)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第
27
條、
、第
28
條)
(七
七)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第
30
條至第
條至第條至第
條至第
32
條)
(八
八)
)保險單借
保險單借款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
(第
33
條)
(九
九)
)受益人之指定
受益人之指定受益人之指定
受益人之指定、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第
36
條、
、第
37
條)
(十
十)
)請求權消滅時效
請求權消滅時效請求權消滅時效
請求權消滅時效(
(第
38
條)
國泰人壽經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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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歲祝賀、祝壽、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完全殘廢照護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備 查 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國壽字第100120003號
第一條
第一條第一條
第一條
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第二條第二條
第二條
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商品貨幣」:指本契約保險金額、保險費、各項保險金、解約金、保險單借款及保單價值準備金
等之計價貨幣,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本契約商品貨幣為美元)。
二、「匯款相關費用」:指匯出銀行、收款銀行及中間行所收取之匯率差價、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
他費用。
營業用」要保變更為減繳清展期保險本公取之
用,以「原保險金額百分之一」與「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二者較小者為準。
保險齡」被保保本之足計算未滿的零過六加算
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五、「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以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本契
約生效日起至繳費期間屆滿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
三條
項之收付
款項之收款項之收
款項之收
本公司收取或返還保險費與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保險單借款及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等款項,均以
本契約商品貨幣(美元)為之,並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四條
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若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墊繳保險費本息或要保人、受益人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約定歸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予本公司時,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
匯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本公司負擔。
如要保人選擇由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並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本險各期保險費時,其所
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前述約定
二、本公司給付解約金、各項保險金、保險單借款及返還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時,由本公司負擔匯
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由收款人負擔。
如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前述約定。
非屬前項各款情形所生之匯款相關費用,由匯款人負擔之,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
由收款人負擔。
第五條
第五條第五條
第五條
率風險揭露
匯率風險揭露匯率風險揭露
匯率風險揭露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均以商品貨幣(美元)為之,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自行承擔就商品貨幣(美元)與他
種貨幣進行兌換(例如將新臺幣兌換為美元繳納保險費,或將領取之保險金由美元兌換為新臺幣),所
生之匯率變動風險。
第六條
第六條第六條
第六條
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
責任。
七條
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於要保人以本契約商品貨幣(美元),存匯入第一期保險費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
存款帳戶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要保人存匯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本契約
幣(元)本公之保,以意承自預開相第一費時
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八條
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致成完全殘廢程度或保險年齡到達五十歲、一百一十歲之保險單週
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九條
第九條第九條
第九條
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要保人應以本契約商品貨幣(美元),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
戶。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條
第十條第十條
第十條
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
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
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
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
墊繳利率計算(不得超過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利息;但要
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
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
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十一
第十一第十一
第十一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停止力之日起個月提出項復申請並經保人清償險費除停間的危險
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停止力之日起個月提出一項復效請者本公司得要保之復請送達本
公司起五內要求要保人被保險人可保證明保人如未十日內交本公要求
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力。
要保第三提出申請效者除有項後或第項之形外,於齊可證明清償第二
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外,人清保險單借款本墊繳保險及其利息未償餘額計不得逾第三三條
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定期屆滿時,契約力即終止本契若累達有保單值準金,保人未申
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十二
十二十二
十二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被保人在訂立契約,對本公要保書面問的告知項應實說如有故意
隱匿因過遺漏或為不實明,足以更或減少司對於危的估計者本公得解
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契約,自本公知有除之因後經過個月行使而消;或契約後,經過
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三
第十三第十三
第十三
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
(一
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險費付足達一以上繳費積達保單值準金而終止約時本公於接到通
知後月內付解約金。逾公司應加利息給付利息按年率一分的率計。本
歷年解約金額如保險單之解約金額附表。
第十四
第十四第十四
第十四
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
(二
二)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之保險單週年日。
二、被保險人身故。
三、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四、本公司因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約定未能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而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五
第十五第十五
第十五
五十歲
五十歲五十歲
五十歲祝賀
祝賀祝賀
祝賀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金的給保險金的給
保險金的給
被保於本約有效期且保年齡達五歲之險單年日仍生時,公司繳應繳保
險費總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五十歲祝賀保險金。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祝壽保險金的
祝壽保險金的祝壽保險金的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給付給付
給付
被保於本約有效期且保年齡達一一十之保單週年日生存,本按保險單
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第十七
第十七第十七
第十七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於本約有效期內身者,公司身故時保單上所記之保金額付身故保
險金。
被保於本約有效且繳費間內故者本公另加按日數比計算期已之未到期
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人於契約有效保險齡小十六前身者,公司將改下列式處不適用前
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滿
金。
「加息」係以「所保險」為礎,年利百分四,依據複利式,自保險費
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訂立約時以精神障或其心智陷,不能識其為或欠缺其辨而行能力者為
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司)得超訂立本契時遺及贈稅法十七有關產稅喪葬扣除之半其超過部
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約,投保喪葬費用險金合計過前所定限額,本公司所承之喪用金額範
圍內各要書所載之保時先後依約付喪費用險金至前喪葬用額限為止,
如有以上險公司之險契要保間相或無區分要保時間先後,各險公司應
任。
第十八
第十八第十八
第十八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時,
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
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完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前致成附表所列之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
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所繳之
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四,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自
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十九
第十九第十九
第十九
完全殘廢照護保險金
完全殘廢照護保險金完全殘廢照護保險金
完全殘廢照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且經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金者,本契約效力雖然已經終止,本公司仍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內(但不得逾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
一百一十歲之保險單週年日),按下列二款約定之一給付完全殘廢照護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在第一保險單年度至第五保險單年度者,本公司自完全殘廢診斷確
定日之次一保險單週年日(含)起,每逢保險單週年日即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時,保險單上所
記載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
二、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在第六保險單年度以後者,本公司自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次一保
險單週年日(含)起,每逢保險單週年日即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時,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
額的百分之十給付。
第二十
第二十第二十
第二十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受益應於知悉公司負保責任事故十日通知本公,並通知速檢具所
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於收前項文件十五內給之。因可責於公司之事致未前述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時,如經法院宣告死亡者,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
準,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
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
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
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
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
以扣除。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十歲
五十歲五十歲
五十歲祝賀
祝賀祝賀
祝賀保險金的申領
保險金的申領保險金的申領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五十歲祝賀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壽保險金
祝壽保險祝壽保險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的申領的申領
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二十
四條
身故身故
身故保險金
保險金保險金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
險費加計利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全殘廢保險金或完全殘廢照護保險金的申領
完全殘廢保險金或完全殘廢照護保險金的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或完全殘廢照護保險金的申領
完全殘廢保險金或完全殘廢照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照護保險金」時,僅需檢具前項第三、四款之文件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條第
二項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外責任
除外責任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
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第十八
條及第十九條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因本條約定而未能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契約累
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七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
益人。
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
保險險單未還司得銷上除其利息
額。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有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
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
第三十第三十
第三十
保險金額之減少
保險金額之減少保險金額之減少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三條契約的終止(一)之約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
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
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附表。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要保人
繼續費,契約,其故保葬費險金完全保險
金」中有關「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之給付約定將不適用,其餘保險範圍與
原契約同,但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理。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前身故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則本
以「清保金額年繳保險息之」與保險計利
息」中之較大者給付,給付對象適用第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之約定
前項所稱「躉繳保險費」,係指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
費、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第三項「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其利息計算方式,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計算自辦理減額
繳清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年複利計算;「減額
繳清保險金額所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之總額」,其利息計算方式,係以「減額繳清保險
金額所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為基礎,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
確定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年複利計算。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期定期保險
展期定期保險展期定期保險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
費用作為繳清費,公司「五祝賀
「祝壽保險金」、「完全殘廢照護保險金」給付項目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中有關「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之給付
約定將不適用,「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金額為申請展期定
期保險當時之「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本契約變更為「展期
定期保險」後,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之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超過原
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的保險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
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
費,購買本契約之「繳清生存保險金」,其給付日期與原契約五十歲祝賀保險金相同,給付金額如
保險單之展期保險金額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理。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前身故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則本
公司改以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給付對象適用第十七條第三項及第
三十六條之約定。
前項所稱「躉繳保險費」,係指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借
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第四項「躉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其利息計算方式,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計算自辦理展期
定期保險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年複利計算。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
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
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20%,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
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
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分紅保險單
不分紅保險單不分紅保險單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三十
五條
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在申應將出生在要保險保年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發覺生在公司費與比例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
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
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
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
第三十第三十
第三十
六條
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完全殘廢照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
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五十歲祝賀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之受益人於得申領保險金前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
以要保人為保險金之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
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
第三十第三十
第三十
七條
更住所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
第三十第三十
第三十
八條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
第三十第三十
第三十
九條
批註批註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六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
第四十第四十
第四十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完全殘廢程度表
項別 殘 廢 程 度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註 4) 。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 5) 。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
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係指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
者。
述「持生必要常生」,指食攝取便始、穿服、、步、入
等。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髖關節
髖關節髖關節
髖關節
末關節
第一趾關節
中足趾關節
國泰人壽經典 50 美元終身保險年繳費率表 單位:美元/每萬美元保額
投保
年齡
男性
女性
6 年期
10 年期
6 年期
10 年期
0
191
120
143
93
1
199
125
149
97
2
207
131
157
99
3
219
136
165
104
4
230
143
172
110
5
240
149
179
116
6
251
158
188
124
7
262
165
196
131
8
274
173
206
136
9
287
180
216
143
10
298
189
227
147
11
309
196
236
154
12
319
207
245
161
13
331
217
256
169
14
341
228
265
179
15
352
240
276
188
16
363
251
287
199
17
376
262
299
207
18
388
271
311
215
19
402
281
325
224
20
417
293
339
234
21
433
303
353
245
22
449
313
367
253
23
467
325
381
265
24
485
340
396
279
25
505
355
412
290
26
526
370
429
299
27
549
386
447
313
28
577
405
468
326
29
607
427
491
342
30
638
451
516
362
31
672
477
543
384
32
709
507
573
407
33
748
538
607
436
34
791
572
640
468
35
838
612
678
502
36
897
655
726
532
37
960
699
780
566
38
1020
741
839
600
39
1085
779
898
633
40
1156
820
957
666
41
1230
1012
42
1305
1066
43
1376
1122
44
1440
1181
1:個人件費率計算公式(月繳第一次需繳 2 個月保費)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
2:各繳別費率乘以保險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即為應繳保費。
元以下四捨五入即為繳別費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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