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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真金采絕倫變額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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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真金采絕倫變額壽險
(給付項目:祝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申訴電話市話免費撥打 0800-036-599付費撥打 02-2162-6201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
service@cathaylife.com.tw
104 06 24 10402049830 (104.08.04 修正)
中華民國 107 09 13 日依 10706 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2 03 29 日國壽字第 1 0 2 0 3 1 4 8 9
中華民國 102 04 30 日國壽字第 1 0 2 0 4 1904
中華民國 102 07 01 日國壽字第 1 0 2 0 70032
中華民國 103 01 01 日國壽字第 103010010
中華民國 103 03 01 日國壽字第 1 0 3 0 3 0 0 0 6
中華民國 104 04 01 日國壽字第 1 0 4 040024
中華民國 107 10 31 日國壽字第 1 0 7 1 0 0 0 5 3
中華民國 108 06 27 日國壽字第 1 0 8 0 60082
中華民國 109 01 01 日國壽字第 1 0 9 0 1 0 0 6 3
中華民國 109 07 01 日國壽字第 1 0 9 0 7 0 0 4 2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基本保
額,且須符合第三十五約定。惟增加基本保額,需經本公司同意;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不得低於
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如該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淨危險保額係指基本保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扣除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但不得為負
三、保險金扣除額:係指要保人曾經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之總金額,本公司於計算淨危險保額時,須
自基本保額扣除該金額。
四、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所給付之金額。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
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其中,淨危險保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能保險
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五、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所繳交之躉繳保險費且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十萬元,最高不得逾投保
當時本公司所規定之上限。
六、保單行政費:係指因本契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
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單行政費之金額為保單帳戶價值乘以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
「保單行政費」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並依第九條約定時點扣除。本公司得調整保單行政費,
並應於三個月前明之通知要保人;但調
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七、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九條約定
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本公司得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
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八、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失能保障所需之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附表二)
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
並依第九條約定時點扣除。
九、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
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本公司得調整解約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
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額
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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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
通知
十一、投資標的申購費:係指本公司依要保人約定申購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須扣除之費用。本契約的投資標的申購費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調整投資標的申
購費,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
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二、投資標的贖回費:係指本公司依要保人約定贖回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須扣除之費用。本契約的投資標的贖回費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調整投資標的贖
回費,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
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三、投資標的管理費:係指本公司為管理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須自該投資
標的價值中扣除之費用。本契約的投資標的管理費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調整投資標的管理費,
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
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四、每月扣繳費用: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一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繳之保單行政費、保單
管理費、保險成本及投資標的管理費。但要保人未投資配置於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無須扣繳投資標的管理費。保單行政費、保單管理費及保險成本於投資配置日
前,本公司將自保險費中扣繳;其後每屆保單週月日時,依當時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
例扣繳之。
十五、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投資配置日前應扣繳之保單行政費、保險成本和保單管
理費後的餘額。
十六、淨保險費本息:係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三家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
期存款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十七、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將淨保險費本息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
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予以配置之日。前述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
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如於前述日期該投資標的尚未經募集成立,改以募集成立
日為投資配置日
十八、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信
用卡或自動轉帳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
之日;本公司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收款明細。
十九、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累積保單帳戶價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一,區分為下列
二種標的:
(一)一般投資標的: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
(二)配息停泊標的:係指一般投資標的因第十四條約定之事由關閉或終止且要保人未選擇其他
一般投資標的時,本契約用以配置淨保險費本息及該經終止之一般投資標的轉出價值之投
資標的;或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不符合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以匯款方式給付之條件時,本
約用以配置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之投資標的。
二十資產評價日:係指個別投資標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
公司之營業日。
二十一、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
價值」,投資標的若為指數股票型基(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係指當日交易市場
收盤價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二、淨值回報日:係指投資機構將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通知本公司或證券交易所公告之收盤價經本公
司確認之日。
二十三、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
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四、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
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六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
額。
二十五、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二十的管受委託資機
構,或前述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人。
二十七、當次實際認日所計約除股票型基
(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外之一般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和撥回資產金額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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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收益實際確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機構所交付之投資標的收益或撥回資產,並確認當次收
益分配金額及其是否達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之日。
二十九、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
末日。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保險費之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失能者,或於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
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六條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保
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
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應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按日數比例支付寬限期間內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停效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險成本及保單管
理費,並另外繳交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拒絕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及繳交
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繳交之保險費,本公司於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
十一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三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三十二條第
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以後仍依約定扣
除保險成本、保單管理費及保單行政費。
期限滿三個
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
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
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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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且得
不退還已扣繳之費用,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增加基本保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或電子申請文件)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
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費用,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
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或增加基
本保額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到達的次
被保二十六領文
件,則本公司以收齊申領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九條 保險成本、保單行政費暨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險成本,併保單行政費及保單管理費,於保
單週月日由保單帳戶價值依當時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除之。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保險
成本、保單行政費及保單管理費,依第二條第十五款約定自保險費中扣除。
第十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及各項費用之收取、給付各項保險金當次收益分配金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
金、部分提領金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以下同)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淨保險費本息投資配置:本公司根據投資配置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二、每月扣繳費用:本公司根據保單週月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三、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給付日前一營業匯率
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四、給付當次收益配金據收實際率平
算。
五、不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間轉換
(一)外幣對外幣:
以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
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所轉入投資標的之計價貨
幣。
(二)外幣對新臺幣:
為所轉出投資標的中最末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三)新臺幣對外幣:
為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
六、投資標的轉換費之扣除:本公司根據轉出投資標的中最末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
匯率平均值計算
七、第二條第二十四款之投資標的價值:本公司根據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
率平均值計算。
投資標的轉出及轉入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率計算方式之適用。
第二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情形,如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非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則以次一營業日為準。
第二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三家行,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日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一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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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自投資資產中撥回資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或
撥回資產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占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或撥回資產
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或規費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本契約所提供之一般投資標的指數股票型基金如有收益分配,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於收益實際確
認日後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直接再投資投入該投資標的。
本契約除指數股票型基金外之一般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本公司應按投資機構實際分配
方式,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匯款方式給付:投資機構以金錢給付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予本公司時,若收益實際確認日為同
一日,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後十五日內,將當次收
益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如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千元或要保人未提供符
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者,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之次一資產評價日,將當次收益分配金
額投資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如無配息停泊標的時,則併入保單帳戶價值中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
未投資金額。但要保人提供本公司特約銀行之匯款帳號者,不受前述一千元之限制,本公司仍以
匯款方式給付。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於收益實際確認日起算十五日內給付者,應加計利
息給付,其利息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以日單利計算。
增加投資標的單位資機構以投資標的單位數給付予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將其分配予要保人。
本公司調整第知要
人。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網際網路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並應於申請
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但要
保人申請轉換配息停泊標的時,本公司僅接受轉出之申請,不受理轉入之申請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
並以該價值扣除投資標的轉換費後,於「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前六次申請轉換,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第
七至第十二次申請轉換係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者,亦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超過上述次數的部分,本
公司每次將自轉換金額中收取投資標的轉換費。
前項投資標的轉換費如附表一。本司得調整投資標的轉換費,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
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但若投
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
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
機構之通知後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
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
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如配息停泊標的有關閉或終止之情事者,改以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作為未來配息停泊標的。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後十
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
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
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辦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一、一般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時:本公司得逕剔除該關閉或終止之一般投資標的,並就要保人最新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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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之其餘一般投資標的配置比例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未投資金額及經終止之一般投資標
的之轉出價值之投資分配比例;如要保人未指定其餘一般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得將相關金額配置
於配息停泊標的
二、配息停泊標的關閉或終止時:本公司得指定其他投資標的做為配息停泊標的,並將終止之配息停
泊標的轉出價值及應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之金額配置於該投資標的。
因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之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
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第十五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
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
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 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三十二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
之一,致投資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
算可借金額上限或保險金,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保險金或依要保
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告知要保人或立即於網站公告之。
因投資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
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
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投資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十六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
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
八、期末之保險金額、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第十七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一個資產評
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加計已收而未到期的保險成本之和計算解約金,並於接到
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得調整解約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
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第十八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且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
一、本公司按第二十二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
二、本公司按第二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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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按第二十四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十九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
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
元。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金額之限制,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
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部分提領金額限制調降,不在此限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比例。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
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經部分提領後,將按部分提領金額等值減少,公司將於部分提領後重新計算保
險金扣除額。
第二十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因可致未給付
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二十一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
準,並依第二十三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
單帳戶即為結清;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
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並依第二十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十二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該週年日次一
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並加計自被保險人身故
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溢收之保險成本,併入身故保險金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
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如有
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
戶價值,則按約定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資產評價日依受益人檢齊申請喪葬費用保險金
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第四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四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第四項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定申時,
,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所須文
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並加計自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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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溢收之保險成本
清。
第二十四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列之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並經完全失能診斷確定者,本
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並加計自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
溢收之保險成本,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受益人依第二十八條約定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三十九條約定之時效,本公司得拒絕
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
評價日為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並加計自被保險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次一保
單週月日起溢收之保險成本後,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十五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六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七條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九條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
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因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事致成完失能而提出前項申請者,前項第二款文件改為失
能診斷書。
第二十八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失能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
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
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九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失能時,本公司按第二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
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依據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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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第三十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
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一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當次收益分配金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時,
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成本、保單管理費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
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二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單帳戶價值
之四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九%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
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
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
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三條 不分紅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四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如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前述溢繳保險成本本公司不予退還,改按原扣繳保
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後給付之。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或按照原扣繳的保險
成本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
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本公司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
險成本的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重新計算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
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應按原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扣除短保險
成本後給付。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各款約定之金額,其
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的利率
計算
第三十五條 基本保額的變更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檢具被保險人之可保性證明,經本公司同意後依相關辦法申請增加
基本保額。
本契約下列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變更本保額。該金額係指變
更後之基本保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較大值。但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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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變更後之基本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
值,且不得為負值。
前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當時保險年齡在三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九十。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三十一歲以上,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六十。
三、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五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四十。
四、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五十一歲以上,六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二十。
五、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六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
六、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九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零二。
七、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九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
第三項數值之判斷時點,以要保人申請送達本公司時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計算
第三十六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身故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之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投資機構
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
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機構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
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
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即刻且持續向投機構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
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十八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九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 批註
條第十五
、第十條第五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四項、第十九條第一
項、第三項、第三十六條及附表一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
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一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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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投資標的表
一、一般投資標的:詳如國泰人壽金采絕倫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一之一般投資標的、國泰
人壽委託貝萊德投信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一、國泰人壽委託聯博投信投資帳
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一及國泰人壽委託貝萊德投信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長收益型)附件一。
二、配息停泊標的:詳如國泰人壽金采絕倫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一之配息停泊標的。
附表一:本契約相關費用
一、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元或%
一、保單行政費
第一到第四保單年度
每月 0.125%
第五保單年度及之後
每月 0%
二、保險相關費
1.保單管理費
每月新臺幣 100 逐月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但要保人所
繳交之保險費扣除部分提領金額之總額在 300 萬元以上者,
當月免收保單管理費。
2.保險成本
詳如附表二,每年收取的保險成本原則上逐年增加。
三、投資相關費
1.投資標的申購費
(因投資標的轉換所為之轉入亦須收取)
(1)共同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指數股票型基金公司於每次申購時自該投資標的申
購金額中收取 0.5%但依本契約第十二條所為之直接再
投資,無須收取投資標的申購費。
(3)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投資標的經理費
(1)共同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指數股票型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委託投資帳戶已反應在投資標的淨值中詳如各投資標
的批註條款。
本公司得調整投資標的經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
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
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3.投資標的保管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贖回費
(因給付保險金、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
息時皆須收)
(1)共同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指數股票型基金公司於每次贖回時自該投資標的之
贖回金額中收取 0.5%但於收取每月扣繳費用所為之贖
回,無須收取投資標的贖回費。
(3)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管理費
(1)共同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指數股票型基金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月日自該投資標的
價值中收取 0.08%
(3)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6.投資標的轉換費
(投資標的之轉出或轉入涉及指數股票型基
的贖回費)
同一保單度內,投資標的前
6
次申請轉,免收投資標
轉換費。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
7
至第
12
次申請轉換
係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者,亦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超過
述次數的部分,本公司每次將自轉換金額中扣除
500
之投資標的轉換費但要保人因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之情
形發生,而於該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所為之轉換,或僅申
數,亦不收取投資標的轉換費。
7.其他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為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時所扣除之費用,按下列公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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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涉及指數股票型基金時,須先收取投資
標的贖回費,再收取本項解約費用)
資產
標的價值」×該保單年度解約費用率」
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解約費用率
1
5%
2
4%
3
3%
4 年及以後
0%
2.部分提領費用
(若涉及指數股票型基金時,須先收取投資
標的贖回費,再收取本項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率非為零之保單年度:
「部分提領金額扣息停標的領金額」×「該保單
年度解約費用率」
(2)解約費用率為零之保單年度理部分提領時享有同
免費
分,本公司將自每次部分提領之金額中扣除新臺幣1,000
之部分提領費用。
關閉或終止前所為之部分提領,或僅申請提領配息停泊標的
者,該投資標的之部分提領不計入部分提領次數,亦不收取
部分提領費用。
五、其他費用
無。
二、投資型壽險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相關費用請參考本公司網站之商品說明書內容:
https://www.cathayholdings.com/life/web/pages/Productinvest.html
至基站(http://www.fundclear.com.tw
詢,各投資機構就相關費用保有變更之權利,其實際費用之規定及其收取情形以最新投
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機構通知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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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保險成本費率表
(單位:新臺幣/每年每萬淨危險保額)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6.768
3.096
58
106.560
53.055
9.144
3.528
59
116.496
58.986
11.340
3.897
60
127.422
65.637
11.592
4.329
61
139.392
72.909
11.745
4.617
62
152.478
80.694
11.817
4.770
63
166.752
88.938
11.835
4.824
64
182.349
97.803
11.808
4.797
65
199.413
107.478
11.763
4.725
66
218.097
118.170
11.709
4.635
67
238.545
130.077
11.682
4.563
68
260.928
143.406
11.691
4.536
69
285.435
158.292
11.763
4.590
70
312.282
174.879
11.907
4.743
71
341.667
193.302
12.159
5.004
72
373.815
213.705
12.537
5.337
73
408.924
236.232
13.068
5.742
74
447.309
261.144
13.770
6.192
75
489.267
288.711
14.670
6.687
76
535.113
319.194
15.750
7.218
77
585.144
352.872
16.974
7.785
78
639.693
390.033
18.333
8.379
79
699.174
431.064
19.809
9.009
80
764.001
476.388
21.366
9.666
81
834.606
526.401
23.040
10.377
82
911.412
581.526
24.849
11.160
83
994.878
642.204
26.820
12.024
84
1085.499
709.002
28.980
13.005
85
1183.824
782.514
31.356
14.103
86
1290.375
863.325
33.939
15.363
87
1405.692
952.047
36.756
16.803
88
1530.297
1049.283
39.789
18.441
89
1664.730
1155.771
43.056
20.313
90
1809.495
1272.249
46.575
22.419
91
1965.132
1399.473
50.373
24.723
92
2132.163
1538.181
54.504
27.153
93
2311.047
1689.129
59.022
29.646
94
2502.027
1852.965
63.972
32.148
95
2705.301
2030.364
69.417
34.632
96
2921.031
2221.983
75.420
37.260
97
3149.424
2428.470
82.062
40.221
98
3390.453
2650.320
89.415
43.722
99
3643.335
2887.281
97.551
47.943
14 頁,共 14
附表三、完全失能程度表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
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傷害之日起經六個治療為判定原但眼摘出等明無法原之
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
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居、
步行、入浴等。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或%
一、保單行政費
第一到第四保單年度
每月 0.125%
第五保單年度及之後
每月 0%
二、保險相關費
1.保單管理費
每月新臺幣 100 逐月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但要保人所
繳交之保險費扣除部分提領金額之總額在 300 萬元以上者,
當月免收保單管理費。
2.保險成本
詳如條款附表二,每年收取的保險成本原則上逐年增加。
三、投資相關費
1.投資標的申購費
(因投資標的轉換所為之轉入亦須收取)
(1)共同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指數股票型基金本公司於每次申購時自該投資標的申
購金額中收取 0.5%但依本契約第十二條所為之直接再
投資,無須收取投資標的申購費。
(3)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投資標的經理費
(1)共同基金由投資機構收取已反在投資標淨值中
(2)指數股票型基金由投資機構收取已反應在投資標的淨
值中
(3)投資帳戶1.1%~1.2%/反應投資標
委託投資帳戶如投資於該投信經理之基金時該部分
委託資產投信不收取代操費用
3.投資標的保管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已反應在投資標的淨值中
4.投資標的贖回費
(因給付保險、解約金、部分提領金
息時皆須收)
(1)共同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指數股票型基金本公司於每次贖回時自該投資標的之
贖回金額中收取 0.5%但於收取每月扣繳費用所為之贖
回,無須收取投資標的贖回費
(3)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管理費
(1)共同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指數股票型基金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月日自該投資標
價值中收取 0.08%
(3)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6.投資標的轉換費
(投資標的之出或轉入涉及指數股票
的贖回費)
同一單年度內投資的前
6
次申轉換,免投資
轉換費。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
7
至第
12
次申請轉
係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者,亦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超過上
述次數部分,本公司每次將自轉換金額中扣新臺
500
之投資標的轉換費但要保人因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之情
形發生,而於該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所為之轉換,或僅申
數,亦不收取投資標的轉換費
7.其他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若涉及指數股票型基金時,須先收取投資
標的贖回費,再收取本項解約費用)
為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時所扣除之費用,按下列公式計算:
資產
標的價值」×「該保單年度解約費用率
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解約費用率
1
5%
2
4%
3
3%
4 年及以後
0%
2.部分提領費用
(若涉及指數股票型基金時,須先收取投資
標的贖回費,再收取本項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率非為零之保單年度:
「部分提領金扣除配息停泊標的提領金額×「該保單
年度解約費用率」
(2)解約費用率為零之保單年度理部分提領時享有同
內四之權
分,本公司將自每部分提之金額扣除新臺幣1,000
之部分提領費用。
關閉或終止前所為之部分提領,或僅申請提領配息停泊標的
者,該投資標的之部分提領不計入部分提領次數,亦不收取
部分提領費用。
五、其他費用
無。
二、 投資型壽險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一般投資標的:
詳如國泰人壽金采絕倫投資標的批註條款、泰人壽委託貝萊德投信投資帳戶投資標的
批註條款、國泰人壽委託聯博投信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及國泰壽委託貝萊德投
信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成長收益型)之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配息停泊標的:詳如國泰人壽金采絕倫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之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保險成本費率表
(單位:新臺幣/每年每萬淨危險保額)
女性
年齡
女性
3.096
58
53.055
3.528
59
58.986
3.897
60
65.637
4.329
61
72.909
4.617
62
80.694
4.770
63
88.938
4.824
64
97.803
4.797
65
107.478
4.725
66
118.170
4.635
67
130.077
4.563
68
143.406
4.536
69
158.292
4.590
70
174.879
4.743
71
193.302
5.004
72
213.705
5.337
73
236.232
5.742
74
261.144
6.192
75
288.711
6.687
76
319.194
7.218
77
352.872
7.785
78
390.033
8.379
79
431.064
9.009
80
476.388
9.666
81
526.401
10.377
82
581.526
11.160
83
642.204
12.024
84
709.002
13.005
85
782.514
14.103
86
863.325
15.363
87
952.047
16.803
88
1049.283
18.441
89
1155.771
20.313
90
1272.249
22.419
91
1399.473
24.723
92
1538.181
27.153
93
1689.129
29.646
94
1852.965
32.148
95
2030.364
34.632
96
2221.983
37.260
97
2428.470
40.221
98
2650.320
43.722
99
2887.281
47.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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