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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
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一、投資標的贖回費:係指本公司依要保人約定贖回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時須扣除之費用。本契約的投資標的贖回費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調整投資標的贖
回費,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
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二、投資標的管理費:係指本公司為管理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須自該投資
標的價值中扣除之費用。本契約的投資標的管理費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調整投資標的管理費,
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
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三、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險成本及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十四、淨保險費本息:係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三家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
期存款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十五、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將淨保險費本息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
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予以配置之日。前述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
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如於前述日期該投資標的尚未經募集成立,改以募集成立
日為投資配置日。
十六、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信
用卡或自動轉帳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
之日;本公司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收款明細。
十七、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一,區分為下列
三種標的:
(一)配息平台投資標的:係指要保人投保時與本公司約定以淨保險費本息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
(二)再投資平台投資標的:係指要保人投保時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以
收益投資機制將配息平台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再投資之投資標的。
(三)回流標的:係指於再投資平台投資標的之報酬率到達要保人所設定的停利點、當次收益分配
金額未達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
之匯款帳號,或本款前二目之投資標的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約定終止而須轉出投資時,本契約
用以配置投資標的轉出價值或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之投資標的。
十八、資產評價日:係指個別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
公司之營業日。
十九、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
值」,投資標的若為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時,係指當日交易市場收盤
價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淨值回報日:係指投資機構將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通知本公司或證券交易所公告之收盤價經本公司
確認之日。
二十一、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
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二、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
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四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
額。
二十三、收益投資機制:係指要保人得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將配息平台投資標的之收
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投資配置於其所指定之再投資平台投資標的之機制。
二十四、停利機制:係指要保人得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於其指定之再投資平台投資標的報酬率到達停
利點時,自動將該再投資平台投資標的價值全數轉換至回流標的之投資標的轉換機制。
二十五、停利點:係指於停利機制下,要保人所指定個別再投資平台投資標的之特定報酬率。
二十六、投資標的平均成本:係指依本契約第十一條第一項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七、投資標的持有成本:係指依本契約第十一條第二項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八、投資標的報酬率:係指依本契約第十一條第三項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九、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三十、投資機構:係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投資標的經理機構、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及受委託投資機構,
或前述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