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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真富利多鑫變額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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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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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真富利多鑫變額壽險
(給付項目:滿期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申訴電話市話免費撥打 0800-036-599付費撥打 02-2162-6201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
service@cathaylife.com.tw
101.03.07 國壽字第 101030001 函備查
101.06.06 國壽字第 101060002 函備查
101.12.24 國壽字第 101120008 函備查
102.07.01 國壽字第 102070020 號函備查
102.11.14 國壽字第 102110011 函備查
103.01.01 國壽字第 103010007 函備查
103.04.15 國壽字第 103040019 函備查
103.10.01 國壽字第 103100004 函備查
104.04.01 國壽字第 104040005 函備查
104.08.04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6.07.06 國壽字第 106070018 號函備查
106.10.05 國壽字第 106100036 函備查
107.09.13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107.11.20 國壽字第 107110001 函備查
108.06.27 國壽字第 108060029 號函備查
108.11.28 國壽字第 108110013 號函備查
109.01.01 國壽字第 109010106 號函備查
109.07.01 國壽字第 109070096 函備查
109.09.01 109.07.08 金管保壽字第 1090423012 號函修正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基本
額,且須符合第三十三條約定。惟增加基本保額,需經本公司同意;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不得低於
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如該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二、淨危險保額:係指本契約之基本保額。
三、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所給付之金額。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
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其中,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須文件
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四、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所繳交躉繳保險費,且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十萬元,最高不得逾投保
當時本公司所規定之上限。
五、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
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
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六、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效日起至滿期日止之身故、完全失能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
體之費率表如附表二)。由本公司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
額計算,並由要保人所繳交之保險費中一次扣繳。
七、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公司為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喪葬費用或完全失能保障,自保險成本中所提
存之款項。
八、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所收取之費用。
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本公司得調整解約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書面、電子郵件或其
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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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額
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
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
通知。
十、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險成本及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十一、淨保險費本息:係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三家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
期存款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十二、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將淨保險費本息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
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予以配置之日。前述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
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如於前述日期該投資標的尚未經募集成立,改以募集成立
日為投資配置日
十三、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
用卡或自動轉帳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
之日;本公司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收款明細。
十四、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一,區分為下列
二種標的:
()一般投資標的:係指要保人投保時與本公司約定以淨保險費本息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
()息停泊標的:係指一般投資標的因第十二條約定之事由關閉或終止且要保人未選擇其他
般投資標的時,本契約用以配置淨保險費本息及該經終止之一般投資標的轉出價值之投資標
的;或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不符合第十條所定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公
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者,本契約用以配置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之投資標的。
十五、資產評價日:係指個別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
公司之營業日。
十六、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
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七、淨值回報日:係指投資機構將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通知本公司之日。
十八、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
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十九、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
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一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二十一投資機構係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投資標的經理機構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及受委託投資機構,
或前述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人。
二十二、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係指本公司於收益實際確認日所計算出,當日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收益分
配金額和撥回資產金額總和。
二十三、收益實際確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機構所交付之投資標的收益或撥回資產,並確認當次收
益分配金額及其是否達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之日。
二十四、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五、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
之末日。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保險費之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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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者,或於保險單上所載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時,本
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六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交付保單價值準備金後,自翌日上午
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及繳交第
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三十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三十條第二項
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和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
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
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
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
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七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且得
不退還已扣繳之費用,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增加基本保額時於本公司書面(或電子申請文件)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
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費用,其保險事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
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或增加基
本保額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到達的次
一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倘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齊第二十四條約定之申領文件,
則本公司以收齊申領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八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及各項費用之收取、給付各項保險金、當次收益分配金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
金、部分提領金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以下同)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投資配置:本公司根據投資配置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二、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根據給付日前一營業日
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給付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根據收益實際確認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四、不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間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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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幣對外幣:
以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
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所轉入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
(二)外幣對新臺幣:
為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三)新臺幣對外幣:
為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
五、投資標的轉換費用之扣除:為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
均值。
六、第二條第十九款之投資標的價值:為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投資標的轉出及轉入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率計算方式之適用。
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情形,如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非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則以次一營業日為準。
第二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三家行,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日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九條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第十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或自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時,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或撥
回資產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或撥回資產分配
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本公司應按投資機構實際分配方式,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匯款方式給付:投資機構以金錢給付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予本公司時,收益實際確認日為同一
日,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後十五日內,將當次收益分
配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如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一千元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
之匯款帳號者,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之次一資產評價日,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投資配置於配
息停泊標的,如無配息停泊標的時,則併入保單帳戶價值中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未投資金額。但要
保人提供本公司特約銀行之匯款帳號者,不受前述一千元之限制,本公司仍以匯款方式給付。因可
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於收益實際確認日起算十五日內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
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以日單利計
算。
二、增加投資標的單位數:投資機構以投資標的單位數給付予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將其分配予要保人。
本公司得調整第二項第一款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並應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
保人
第十一條 投資標的轉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網際網路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換,並應於申請
書中(或電子申請文件)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但要
保人申請轉換配息停泊標的時,本公司僅接受轉出之申請,不受理轉入之申請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
並以該價值扣除投資標的轉換費後,於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次個資產評價日
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前六次申請轉換,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
至第十二次申請轉換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者,亦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超上述次數的部,本
公司每次將自轉換金額中收取投資標的轉換費。
項投資標的轉換費如附表本公司得調整投資標的轉換費,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
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第十二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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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但若
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
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投資
機構之通知後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電子郵件通知要保
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
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如配息停泊標的有關閉或終止之情事者,改以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作為未來配息停泊標的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後
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
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
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辦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一、一般投資標的終止時:本公司得逕剔除終止或關閉之一般投資標的,就要保人於要保書所指定之
其餘一般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該終止一般投資標的之價值之投資分配比例;如
要保人未指定其餘一般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得將該終止之一般投資標的轉出價值配置於本契約附
件一之配息停泊標的。
配息停泊標的終止時公司得將該終止之配息停泊標的轉出價值配置於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
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之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
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第十三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
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
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 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三十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
一,致投資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投資標的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
可借金額上限或保險金,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保險金或依要保人
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告知要保人或立即於網站公告之。
投資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
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
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投資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十四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
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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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
八、期末之保險金額、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第十五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一個資產
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加計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和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
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得調整解約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
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第十六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且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
一、本公司按第二十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
二、本公司按第二十一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按第二十二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十七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
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一千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
元。本公司得調整部分領金額之限制,並應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
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部分提領金額限制調降,不在此限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比例。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
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經部分提領後,將按部分提領金額等值減少,本契約之基本保額不受影響。
第十八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十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經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並依第二十一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
即為結清;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二十一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十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單上所載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該屆滿日之次一資產評
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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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任。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如
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
戶價值,則按約定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資產評價日依受益人檢齊申請喪葬費用保險金
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第四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四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三十七條所約定之時效
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所須文件
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
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十二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之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並經完全失能診斷確定者,本
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受益人依第二十六條約定申領完失能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三十七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得拒
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個資
產評價日為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
結清。
第二十三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四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五條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
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因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事致成完全失能而提出前項申請者,前項第二款文件改為
能診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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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失能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
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
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八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七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二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
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
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第二十八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身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
分,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九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以匯款方式給付當次收益分配金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
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
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
之四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通知
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
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
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和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
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和,且未依前項
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
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一條 不分紅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二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如在發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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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前述溢繳保險成本本公司不予退還,改按原扣繳保
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後給付之。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或按照原扣繳的保險
成本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
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本公司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
險成本的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
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應按原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扣除短繳保險
成本後給付。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其
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的利率
計算。
第三十三條 基本保額的變更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要保人如依前項約定申請減少基本保額時,本公司將按減少基本保額與原基本保額之比例返還其
保單價值準備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檢具被保險人之可保性證明,經本公司同意後依相關辦法申請增
基本保額。
本契約下列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變更基本保額。該金額係指變
更後之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和。但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
,則為變更後之基本保額。
前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當時保險年齡在三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九十。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三十一歲以上,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六十。
三、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五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四十。
四、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五十一歲以上,六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二十。
五、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六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
六、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九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零二。
七、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九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
第四項數值之判斷時點,以要保人申請送達本公司時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計算
第三十四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
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身故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之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機構之
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
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機構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
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
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即刻且持續向投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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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十六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七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八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八款、第九款、第二十款、第八條第項、第
十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四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
條及附表一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
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九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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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投資標的表
一、一般投資標的:
()共同基金:
詳如國泰人壽富利多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一之「一般投資標的」
()委託投資帳戶:
詳如國泰人壽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之附件一及國泰人壽委託投資帳
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之附件一。
二、配息停泊標的:
詳如國泰人壽富利多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一之「配息停泊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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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本契約相關費用
一、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元或%)
一、保費費用
30 ()~未滿 200
5%
200 ()以上
4.75%
二、保險相關費
1.保單管理費
2.保險成本
詳如附表二,由要保人所繳交之保險費中一次扣繳。
三、投資相關費
1.投資標的申購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投資標的經理費
(1)共同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委託投資帳戶:反應於投的淨值中如各
資標的批註條款
本公司得調整投資標的經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書面
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
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3.投資標的保管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贖回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轉換費
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申請轉換,免收投資
標的轉換費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第至第十二次
申請轉換係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者亦免收投資標的轉換
費。超過上述次數的部分,本公司每次將自轉出金額中扣
新臺幣 500 投資標的轉換費但要保人因投資標的
關閉或終止之情形發生而於該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所
為之轉換或僅申請轉出配息停泊標的者該投資標的之
轉換不計入轉換次數,亦不予收費。
6.其他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申請辦理次一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配息停泊標的價值」×「該保單年度解約費用率
計算)
第一保單年度
1%
第二保單年度及之後
0%
2.部分提領費
(1)解約費用率非為零之保單年度:
「部分提領金額扣除配息停泊標的提領金額×該保
單年度解約費用率」
(2)解約費用率為零之保單年度:本商提供戶每保單
年度有四免費部分領的權,但同一保單年度
提領次數過四次者每次自領金中扣新臺幣
1000 之部分提領費用。
要保人因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之情形發生而於該投資標的
關閉或終止前為之部分提領或僅申請提領配息停泊標
的者該投資標的之部分提領不計入部分提領次數亦不予
收費。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二、投資型壽險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相關費用請參考本公司網站之商品說明書內容:
https://www.cathayholdings.com/life/web/pages/Productinvest.html
相關費用得至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或投資機構之網站查詢
各投資機構就相關費用保有變更之權利,其實際費用之規定及其收取情形以最新投資標
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機構通知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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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保險成本費率表
單位:新臺幣元/ 10 萬基本保額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2,082
854
48
17,609
9,604
2,173
895
49
19,026
10,496
2,250
935
50
20,548
11,468
2,315
977
51
22,177
12,527
2,389
1,019
52
23,917
13,683
2,475
1,065
53
25,772
14,944
2,574
1,115
54
27,741
16,319
2,690
1,172
55
29,826
17,817
2,823
1,237
56
32,024
19,444
2,975
1,312
57
34,332
21,203
3,150
1,399
58
36,746
23,097
3,348
1,499
59
39,257
25,125
3,570
1,613
60
41,856
27,287
3,819
1,742
61
44,532
29,583
4,095
1,886
62
47,271
32,012
4,400
2,047
63
50,057
34,571
4,735
2,225
64
52,872
37,257
5,100
2,419
65
55,694
40,061
5,499
2,630
66
58,502
42,970
5,931
2,857
67
61,272
45,968
6,400
3,101
68
63,980
49,033
6,908
3,364
69
66,602
52,140
7,458
3,649
70
69,116
55,259
8,055
3,963
71
71,501
58,359
8,703
4,310
72
73,740
61,408
9,407
4,697
73
75,820
64,373
10,172
5,127
74
77,733
67,223
11,003
5,604
75
79,477
69,926
11,903
6,131
76
81,054
72,458
12,877
6,709
77
78
82,472
74,800
13,929
7,342
78
83,741
76,938
15,065
8,032
79
84,878
78,869
16,290
8,785
80
85,899
80,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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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完全失能程度表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
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
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
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
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
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一、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元或%)
一、保費費用
30 ()~未滿 200
5%
200 ()以上
4.75%
二、保險相關費
1.保單管理費
2.保險成本
詳如條款附表費中一次
繳。
三、投資相關費
1.投資標的申購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投資標的經理費
共同基金之投資標的經理費由投資機構收取委託投信
投資帳戶之投資標的經理費每年 1.2%包含由公司收
取之經理費及投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的代操費用
反應在投資標的淨值中委託投資帳戶如投資於該投信
經理之基金時該部分委託資產投信不收取代操費用。
3.投資標的保管
由投資機構收取,已反應在投資標的淨值中。
4.投資標的贖回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轉換費
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申請轉換免收
資標的轉換費同一保單年度內資標的第七至第
二次申請轉換係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者亦免收投資標
的轉換費。超過上述次數的本公司每次將自轉出
金額中扣除新臺幣 500 投資標的轉換費但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之情形發生而於該投資標的
者,該投資標的之轉換不計入轉換次不予收費
6.其他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申請辦理次一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配息停泊標的價值」×「該保單年度解約費用率
計算)
第一保單年度
1%
第二保單年度及之後
0%
2.部分提領費
(1)解約費用率非為零之保單年度:
「部分提領金額扣除配息停泊標的提領金額」×「該
保單年度解約費用率
(2)費用為零單年本商提供保戶
單年度有四次費部分領的權利但若同保單
年度提領次數過四次,每次自領金額扣除
新臺幣 1000 之部分提領費用。
要保人因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之情形發生而於該投資標
的關止前之部,或僅申請提領配息
標的之部計入分提
數,亦不予收費。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二、投資型壽險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一般投資標的:
1.共同基金:
詳如國泰人壽富利多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之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2.委託投資帳戶:
詳如國泰人壽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一)及國泰人壽委託投資帳戶投資
的批註條款()之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配息停泊標的:
詳如國泰人壽富利多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之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三、保險成本費率表
單位:新臺幣元/ 10 萬基本保
年齡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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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4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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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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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7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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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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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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