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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真富利多鑫變額壽險
(給付項目:滿期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申訴電話:市話免費撥打 0800-036-599、付費撥打 02-2162-6201;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
service@cathaylife.com.tw)
101.03.07 國壽字第 101030001 號函備查
101.06.06 國壽字第 101060002 號函備查
101.12.24 國壽字第 101120008 號函備查
102.07.01 國壽字第 102070020 號函備查
102.11.14 國壽字第 102110011 號函備查
103.01.01 國壽字第 103010007 號函備查
103.04.15 國壽字第 103040019 號函備查
103.10.01 國壽字第 103100004 號函備查
104.04.01 國壽字第 104040005 號函備查
104.08.04 依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6.07.06 國壽字第 106070018 號函備查
106.10.05 國壽字第 106100036 號函備查
107.09.13 依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107.11.20 國壽字第 107110001 號函備查
108.06.27 國壽字第 108060029 號函備查
108.11.28 國壽字第 108110013 號函備查
109.01.01 國壽字第 109010106 號函備查
109.07.01 國壽字第 109070096 號函備查
109.09.01 依 109.07.08 金管保壽字第 1090423012 號函修正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基本保
額,且須符合第三十三條約定。惟增加基本保額,需經本公司同意;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不得低於
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如該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二、淨危險保額:係指本契約之基本保額。
三、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所給付之金額。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
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其中,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須文件
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四、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所繳交之躉繳保險費,且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十萬元,最高不得逾投保
當時本公司所規定之上限。
五、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
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
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六、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生效日起至滿期日止之身故、完全失能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
體之費率表如附表二)。由本公司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
額計算,並由要保人所繳交之保險費中一次扣繳。
七、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公司為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喪葬費用或完全失能保障,自保險成本中所提
存之款項。
八、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
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本公司得調整解約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
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