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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得不予通知。
十六、投資標的申購費:係指本公司依要保人約定申購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Exchange Traded
Funds
,
ETFs)
時須扣除之費用。本契約的投資標的申購費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調整投資標的申
購費,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
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七、投資標的贖回費:係指本公司依要保人約定贖回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Exchange Traded
Funds
,
ETFs)
時須扣除之費用。本契約的投資標的贖回費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調整投資標的贖
回費,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
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八、投資標的管理費:係指本公司為管理指數股票型基金
(Exchange Traded Funds
,
ETFs)
須自該投
資標的價值中扣除之費用。本契約的投資標的管理費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調整投資標的管理費,
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
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九、每月扣繳費用: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及年金累積期間內每一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繳之費
用,包括保單管理費及投資標的管理費。但要保人未投資配置於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者,無須扣繳投資標的管理費。保單管理費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公司
將自保險費中扣繳;其後每屆保單週月日時,依當時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繳之。
二十、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的餘額。
二十一、淨保險費本息:係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三家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
活期存款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二十二、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三)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保單管理費;
(四)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三家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利率之平均值,逐日
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二十三、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或淨保險費本
息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予以配置之日。前述投資配置日為本
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但本契約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
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如於前述日期該投資標的尚未經募集成立,
改以募集成立日為投資配置日。
二十四、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
信用卡或自動轉帳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
明細之日;本公司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收款明細。
二十五、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一,區分為下
列兩種標的:
(一)一般投資標的:係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
(二)配息停泊標的:係指一般投資標的因第十四條約定之事由關閉或終止且要保人未選擇其他
一般投資標的時,本契約用以配置淨保險費本息及該經終止之一般投資標的轉出價值之投
資標的;或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不符合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以匯款方式給付之條件時,本契約
用以配置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之投資標的。
二十六、資產評價日:係指個別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
本公司之營業日。
二十七、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
價值」,投資標的若為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時,係指當日交易市
場收盤價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八、淨值回報日:係指投資機構將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通知本公司或證券交易所公告之收盤價經本公
司確認之日。
二十九、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
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三十、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
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二
十二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三十一、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