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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九、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其費用額度如附
表二。本公司得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
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失能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附表三)
。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
(以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者為限)。
十一、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五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
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二所載之方式計算。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
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
司得不予通知。
十二、每月扣繳費用: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一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繳之費用,包括保險成
本、附約保險費(附加於本契約且由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繳純保險費之一年期保險附約者)及
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附約保險費及保單管理費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公司將自保險費中扣
繳;其後每屆保單週月日時,依當時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繳之。以未滿十五足歲
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者,其第一次保險成本,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自次一保單週月
日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繳(日數不足一月者,按日數比例計算之)。
十三、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十四、淨保險費本息:係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三家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
期存款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十五、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
額;
(三)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保險成本、附約保險費及保單管理費;
(四)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三家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利率之平均值,逐
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六、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或淨保險費本息
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予以配置之日。前述投資配置日為本公司
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但本契約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
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如於前述日期該投資標的尚未經募集成立,改以募集
成立日為投資配置日。
十七、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信
用卡或自動轉帳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
之日;本公司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收款明細。
十八、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一,區分為「成
長平台投資標的」與「配息平台投資標的」:
(一)成長平台投資標的:區分為下列三種標的:
1.母基金: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每月依要保人指定之金額轉出至子基金,及本契約用
以配置「停利機制下子基金轉出金額」及「配息平台投資標的當次收益分配金額(限金
額未達新臺幣一千元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者)」之投資標的。
2.子基金: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本契約用以配置自母基金轉出金額之投資標的。
3.停泊標的:係指母基金因第二十條之事由關閉或終止時,本契約用以配置「經終止之母
基金轉出金額」、「未來淨保險費本息」、「停利機制下子基金轉出金額」及「配息平
台投資標的當次收益分配金額(限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千元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規
定之匯款帳號者)」之投資標的。
(二)配息平台投資標的: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要保人得以非定期定額繳交之超額保險費
投入或以投資標的轉換轉入之投資標的。
十九、資產評價日:係指個別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
公司之營業日。
二十、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
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一、淨值回報日:係指投資機構將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通知本公司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