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留學御守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乙型)
(突發疾病住院醫療、突發疾病手術醫療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後,始生效力)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國壽字第104091075號
第一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留學御守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乙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
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國泰人壽留學御守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中華民國境外」:指台、澎、金、馬以外,非由中華民國政府所管轄之範圍。
二、「突發疾病」:指被保險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起所發生突發且急性,需即時治療始能避免損及身
體健康之疾病。但不包括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受傷致成之疾病。
三、「醫院」:當地政府登記合格且合法經營之醫院。
四、「診所」:當地政府登記合格且合法經營之診所。
五、「住院」:指被保險人經當地政府登記合格且合法經營之醫院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
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六、「住院日數」:按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實際全日住進急性病房或慢性病房(含加護病房及燒燙傷
病房)之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計算之,但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
得重複計入住院日數。
七、「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指要保人與本公司就該項保險金給付,所約定之金額。
第三條 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
其各項保險金給付合計額,均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
付保險金。
第四條 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於中華民國境外發生突發疾病而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
單上所記載之「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上「海外特定地區日額調整係數表」(詳附表一)之調
整係數所得之金額,乘以被保險人住院日數,給付「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第五條 突發疾病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於中華民國境外發生突發疾病,並經當地政府登記合格且合法經營
之醫院或診所醫師診斷於住院期間或門診時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施行手術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單
上所記載之「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四十乘上「海外特定地區日額調整係數表」(詳
附表一)之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乘以該手術項目的「手術等級」所相對應的「手術保險金倍數」(詳
附表二)後計得之金額,給付「突發疾病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按最高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手
術醫療保險金。
第六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各款疾病或原因所生之住院或手術費用,本公司不負給付突發疾病的各項醫療保險金的
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生效前一百八十日以內曾接受診療之疾病。
二、因本契約第二十三條除外責任之原因、第二十四條不保事項及第二十五條特別不保事項之活動致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