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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溢起健康附加條款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指定期間符合所約定之條件者,本公司提供健康促進保險費折減,詳請參閱
契約條款)
(申訴電話:市話免費撥打0800-036-599、付費撥打02-2162-6201;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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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17國壽字第110060012號函備查
110.07.01國壽字第110070188號函備查
第一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溢起健康附加條款」(以下簡稱為本附加條款)附加於經本公司指定之保險契約(詳如附
表,以下簡稱本契約),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本契約終止時,本附加條款效力將一併終止,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不得單獨終止本附加條
款。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年齡」:指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二、「指定期間」:依該保險單年度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區分如下:
(一)投保時保險年齡小於二十一歲:
保險年齡二十一歲之保險單年度及其後各保險單年度:指自該保險單年度始日前一個月的一日起
算十二個完整曆月之期間,之後以此類推。
(例如被保險人110年6月17日投保時保險年齡為二十歲,保險年齡二十一歲之保險單年度始日為
111年6月17日,則該保險單年度之「指定期間」為111年5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保險年齡二十
二歲之保險單年度之「指定期間」則為112年5月1日至113年4月30日)
(二)投保時保險年齡大於或等於二十一歲:
1.第一保險單年度:指自本契約生效日的次月一日起算十個完整曆月之期間。
2.第二保險單年度及其後各保險單年度:指自該保險單年度始日前一個月的一日起算十二個完整曆
月之期間,之後以此類推。
(例如被保險人110年6月17日投保時保險年齡為二十一歲,則該保險單年度之「指定期間」為
110年7月1日至111年4月30日;次一保險單年度之「指定期間」則為111年5月1日至112年4月30
日)
三、「單月達標」:指被保險人單一曆月至少有二十一日單日步數達七千五百步以上。
四、「健康檢查報告」:指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領有開業執照之醫療機構或醫事檢驗所之合格醫事人員
所作成,至少包含被保險人身高、體重、血壓、血糖、血脂肪(包括膽固醇及三酸甘油脂)等數值
之檢查報告。
五、「疫苗接種」:指接種至少一劑經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核准使用之預防流行性感冒、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COVID-19)或肺炎鏈球菌感染之疫苗。
六、「癌症篩檢」:指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領有開業執照之醫療機構或醫事檢驗所之合格醫事人員所
作,以篩查乳癌、子宮頸癌、大腸癌或口腔癌為目的之乳房X光攝影檢查、子宮頸抹片檢查、糞便潛
血檢查或口腔黏膜檢查。
七、「戒菸治療」:指於主管機關委託之戒菸合約醫事機構進行符合主管機關戒菸服務輔助計畫之戒菸治
療服務。
第三條 健康促進保險費折減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二十一歲(含)以上之被保險人於「指定期間」符合下列條件者,本公
司按下列三款約定之比例,折減本契約(如本契約為主契約時不含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如本契
約為附約時不含主契約、其他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次一保險單年度之保險費。但豁免、墊繳或
復效之保險費,不適用前述折減約定:
一、被保險人累積「單月達標」之次數符合下表所定標準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