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六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開始給付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
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如保險單之解約金額附表。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七條 年金的給付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年金開始給付年齡之保險單週年日及之後每一保
險單週年日仍生存者,依約定之年金給付日及年金金額,給付年金至下列兩款較早屆至之日,本契約即
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身故日。選擇月給付型者,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後身故者,本公司僅就身故保單年度尚未
給付之年金金額繼續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二、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險單週年日。選擇月給付型者,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尚未給付之年金金額繼續給付。
被保險人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得申請提前給付;其申請人在被保險人生存時為被保險人本人,被保險人身故
時為身故受益人。本公司將依約定之年金給付週期所對應的方式一次貼現給付,其貼現利率為年利率百
分之三點七五。
第八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開始給付前者,本公司將返還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
較大者,本契約即行終止:
一、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前項第二款「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身故日止,所繳之保險費;
「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五,以年複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
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開始給付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
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於年金開始給付日後保證期間內,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本公司僅將未支領之年
金餘額給付與其他應得之人。
第九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
始給付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八條規定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但日後發現
被保險人生還時,得將本公司所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歸還本公司,並清償該
期間欠繳之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
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
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十條 返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八條或第九條之規定申請「返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檢具下
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