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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行政費,並另外繳交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後,自翌日
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本公司於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條之約定配置於各
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七條第
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單行政費,以後仍依約定扣除保單行政
費。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
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
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
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
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七條 保單行政費的收取方式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單行政費,於保單週月日由保單帳戶價值依當
時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除之。但投資配置日前之保單行政費,依第二條第十三款約定自
保險費中扣除。
第八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及各項費用之收取、年金給付、加值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
額、給付當次收益分配金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要保書所約定之本契約計價貨幣為貨幣單
位。
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為本契約計價貨幣者,無匯率計算方式之適用。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投資配置:本公司根據投資配置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
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所轉入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
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當次收益分配金額及償付解約
金、部分提領金額:
(一)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本公司根據第一個年金給付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
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
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給付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三)給付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根據收益實際確認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
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
幣。但依第十一條約定致須投資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者,非以本契約計價貨幣計價之投資標
的之收益分配須再以收益實際確認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
後,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配息停泊標的之計價貨幣。
(四)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根據給付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
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
價貨幣。
三、不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間轉換:以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
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所轉入
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
四、投資標的轉換費之扣除:以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
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五、第二條第二十二款之投資標的價值:本公司根據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
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如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非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