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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國泰人壽樂活年年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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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樂活年年終身保險
(生存、祝壽、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
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
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
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中華民國 97 2 22 日國壽字第 97020395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
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
責任。
第四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
之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1.在本契約繳費期間內:「當年度保險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的一倍。
2.在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當年度保險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的一點五倍
2
第五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
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
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
墊繳利率計算(不得超過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
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
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
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七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之保險費、墊繳保險費及其
利息,或保險單借款及其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
明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
同意復效。
第三項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欠繳之保險費、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或保
險單借款及其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
3
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因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九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
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年利率一分的利率計算。本契
歷年解約金額如附表。
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第十三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第十四條完全殘廢保險金二者,本公司僅按其中一項保
險金之約定給付,且本契約效力於本公司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後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 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契約生效日起屆滿一週年之日起,於當日及以後每屆滿一週年之
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給付生存保險金。
第十二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除依前條約定給
生存保險金外,並按基本保險金額之一點五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將按身故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基本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
保險人身故日」或「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倍扣
除應按第十一條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
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
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無效部分之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4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
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
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
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
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十四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將按診斷確
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基本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
保險人殘廢診斷確定日」或「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
零五倍扣除應按第十一條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殘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
未到期保險費,併入完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所列二種以上殘廢者,本公司只給付一種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十五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六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時如經法院宣告死亡者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
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
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
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七條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5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
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廿一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按第十三條的規定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廿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如其殘廢情形符合附表所列完全殘廢者,本公司按
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本條約定而未能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
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廿二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6
第廿三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廿四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
本保險金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中有關「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之給付約定將不適用,其餘給付條件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險金額改以減額繳清基本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依本條約定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本契約第十三、十四條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
備金」及「應繳保險費總額」,將改按減額繳清基本保險金額為準計算。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原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
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廿五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給付項目之「展期定期保險」「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有關「按日數比例計
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之給付約定將不適用,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之給付金額為申請
展期定期保險當時「當年度保險金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基本保
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
一點零五倍扣除應領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金額」三者之最大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
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被保險人年齡到達九
十九歲的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年齡到
九十九歲的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本契
約之「繳清生存保險金」,其給付日期與原契約生存保險金相同,給付金額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原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
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廿六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
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廿七條 保險單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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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
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
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
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廿八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廿九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
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
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
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三十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
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
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卅一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8
第卅二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三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卅四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9
附表:完全殘廢程度表
1
2
3
4
5
6
7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
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係指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
須他人扶助者。
而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
行、入浴等。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10
髖關節
第一趾關節
中足趾關節
末關節
國泰人壽樂活年年終身保險年繳費率表
單位:元/每萬基本保險金額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2 年期 5 年期 2 年期 5 年期
0 35365 15752 35313 15729
1 35279 15718 35230 15700
2 35224 15697 35177 15674
3 35172 15675 35128 15653
4 35122 15652 35075 15626
5 35067 15628 35021 15606
6 35014 15604 34965 15578
7 34959 15579 34911 15553
8 34905 15556 34851 15527
9 34848 15529 34789 15502
10 34785 15506 34728 15477
11 34724 15482 34666 15450
12 34666 15455 34601 15420
13 34602 15429 34538 15391
14 34541 15402 34469 15363
15 34477 15370 34397 15331
16 34410 15341 34326 15299
17 34337 15309 34251 15266
18 34261 15274 34174 15232
19 34182 15239 34093 15195
20 34103 15203 34012 15158
21 34019 15165 33924 15121
22 33931 15128 33841 15081
23 33843 15089 33749 15041
24 33755 15048 33654 14998
25 33658 15007 33559 14958
26 33561 14965 33461 14913
27 33463 14920 33359 14869
28 33361 14876 33256 14823
29 33258 14830 33146 14776
30 33151 14784 33040 14728
31 33039 14734 32925 14677
32 32930 14686 32806 14626
33 32812 14636 32686 14573
34 32689 14584 32565 14521
35 32568 14530 32439 14461
36 32442 14477 32307 14405
37 31618 14419 31484 14345
38 31484 14359 31348 14283
39 31348 14302 31210 14222
40 31211 14242 31066 14157
41 31067 14178 30916 14090
42 30913 14111 30761 14020
43 30118 14046 29963 13952
44 29963 13979 29805 13879
45 29805 13909 29638 13804
46 29641 13838 29471 13728
47 29473 13764 29299 13649
48 28995 13687 28818 13571
49 28822 13611 28637 13487
50 28638 13531 28448 13400
51 28455 13453 28256 13312
52 28262 13369 28056 13220
53 28063 13285 27851 13129
54 27857 13200 27637 13035
55 27650 13113 27422 12937
56 27436 13025 27196 12839
57 27217 12954 26968 12737
58 26993 12867 26733 12636
59 26757 12778 26489 12530
60 26520 12682 26241 12423
61 26282 12599 25986 12311
62 26029 12512 25720 12210
63 25773 12432 25463 12111
64 25506 12351 25181 11998
65 25233 12282 24895 11888
66 24951 12216 24601 11769
67 24661 12177 24298 11654
68 24370 12167 23989 11542
69 24068 12110 23667 11447
70 23759 12033 23338 11334
71 23445 11982 23002 11237
72 23129 11961 22657 11159
73 22802 11875 22304 11028
74 22468 21939
75 22125 21567
76 21814 21194
國泰人壽樂活年年終身保險年繳費率表
單位:元/每萬基本保險金額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3 年期 6 年期 3 年期 6 年期
0 23912 13364 23879 13346
1 23853 13337 23822 13319
2 23819 13319 23787 13300
3 23784 13301 23750 13281
4 23748 13280 23714 13261
5 23714 13260 23680 13241
6 23678 13240 23642 13220
7 23641 13219 23603 13199
8 23602 13199 23565 13177
9 23564 13177 23523 13154
10 23521 13156 23483 13133
11 23481 13136 23440 13108
12 23439 13114 23397 13085
13 23399 13092 23352 13060
14 23355 13068 23307 13035
15 23312 13043 23259 13010
16 23268 13016 23210 12980
17 23218 12989 23160 12953
18 23167 12960 23108 12924
19 23116 12931 23053 12894
20 23060 12901 22998 12862
21 23003 12869 22941 12830
22 22947 12836 22882 12797
23 22887 12803 22820 12762
24 22825 12770 22759 12727
25 22762 12734 22692 12691
26 22697 12699 22628 12656
27 22628 12661 22559 12618
28 22559 12623 22488 12578
29 22490 12584 22416 12539
30 22418 12545 22341 12498
31 22342 12504 22264 12454
32 22266 12462 22186 12411
33 22189 12418 22105 12366
34 22106 12375 22023 12321
35 22025 12329 21935 12272
36 21938 12283 21847 12223
37 21383 12236 21290 12174
38 21293 12186 21198 12122
39 21202 12137 21105 12069
40 21107 12084 21008 12013
41 21010 12030 20907 11957
42 20909 11975 20802 11899
43 20369 11919 20263 11840
44 20265 11862 20156 11779
45 20159 11802 20046 11715
46 20049 11741 19931 11652
47 19934 11680 19815 11585
48 19612 11615 19491 11517
49 19493 11551 19368 11446
50 19370 11483 19241 11374
51 19243 11416 19111 11299
52 19115 11345 18974 11223
53 18982 11275 18836 11146
54 18845 11202 18694 11065
55 18705 11128 18548 10983
56 18558 11053 18396 10900
57 18411 10997 18243 10816
58 18257 10925 18084 10729
59 18101 10851 17922 10639
60 17940 10766 17754 10549
61 17776 10692 17581 10456
62 17604 10620 17403 10375
63 17428 10549 17221 10281
64 17248 10483 17030 10185
65 17062 10425 16837 10090
66 16870 10373 16637 9994
67 16687 10339 16431 9898
68 16489 10332 16220 9807
69 16290 10272 16001 9716
70 16069 10208 15779 9619
71 15854 10176 15549 9543
72 15640 10109 15311 9489
73 15418 15068
74 15191 14819
75 14960 14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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