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之利息所得之金額。
二、「投資配置日」及其後:
本契約要保人保單帳戶內所有投資標的價值之總和。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將保單帳戶價值等相關重要事項,按季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六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
值。要保人每次部分提領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二千元,且提領後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十
萬元。
本公司應以接到部分提領通知之次一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部分提領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
用(詳如附表一)後給付。但如僅申請提領配息停泊標的者,該投資標的之部分提領不予收費,亦不
計入部分提領次數。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
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經部分提領後,將按部分提領金額等值減少,本契約之保險金額不受影響。
第十七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百分之四十之上限範圍內,依借款當時與本公司
約定之借款利率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
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
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
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
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
三十日之翌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
翌日起停止。
第十八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以該週年日次
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為準,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及受益人備齊理賠申請文
件送達本公司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二者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並加計自被保險人身故日之
次一保單週月日起溢收之危險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
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喪葬費用部分
上限之已繳危險保險費。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
評價日依受益人備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所頇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評價日為準。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之範圍
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
止。
前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
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備齊第二十三條所列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逾第三十五條約定之時效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
金之責任。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所頇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
一個評價日為基準計算其原應得之保險金中所含保單帳戶價值部分,並加計自被保險人身故日之次一
保單週月日起溢收之危險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二十條 失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