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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中華民國 102 01 10 日國壽字第 102010025
中華民國 102 03 01 日國壽字第 102030025
中華民國 102 07 01 日國壽字第 102070031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指依本契約約定,開始給付年金之日。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將保單帳戶價
值由專設帳簿轉入一般帳簿內。
三、年金累積期間: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至少為五
年。
四、保證期間: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預定利率: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年金金額之利率
七、險費指要保人投保時,美元匯入本公司指之外匯存帳戶躉繳保險(匯款費用
),且繳交金額不得低於一萬美元,最高不得逾投保當時本公司所規定之上限。
約運需之費乘費費
額。本契約的保費費用率詳如附表一
九、匯款費用:指匯出銀行、中間銀行及收款銀行所收取之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十、淨保險費: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的餘額。
十一、淨保險費本息: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保管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美元
活期存款年利率,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十二、解約費用:指本契約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依第五條約定給付解約金時,應先扣除之費用
(詳如附表一)
十三、部分提領費用: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部分提領金額時,應先扣除之
費用(詳如附表一)。
十四、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自動
轉帳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本公
司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之。
十五、募集成立日:指本契約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於符合成立條件時,投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開始
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日。
十六、投資標的:指本契約之投資分配項目(詳如附件一),區分為下列二種標的:
()一般投資標的: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
()息停泊標的: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第十條約定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或要保人未提供
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者,本契約用以配置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之投資標的
十七、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指本公司於收益實際確認日所計算出,當日本契約各投資標的收益分配金
額和撥回資產金額總和
十八收益實際確認日: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所交付之投資標的收益撥回資產,並
確認當次收益分配金額及其是否達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之日。
十九、投資配置日: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將淨保險費本息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貨
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予以配置之日。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日為「根據第四條
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評價日」,但如契約撤銷期限屆滿時該投資標的尚未經募
集成立,改以募集成立日為投資配置日。
二十評價日:市場頇為
日。
二十一、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指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其已發行在外之投資標的單
位總數所得之值。前述淨資產價值為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後之餘額。總負債
包含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之直接成本、必要費用、稅捐、經理費、保管費、管理營運費用及
其他法定費用。
二十二、淨值回報日:指投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將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通知本公司之日。
二十三、保單帳戶: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要保人設立之專屬帳戶,用以記錄其選擇之投資標的及
單位數餘額之最新狀況。
二十四、投資標的價值:指各項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保單帳戶內該投資標的單位數目所得之金額。
二十五、保單帳戶價值:指依第十二條約定之計算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二十六、投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投資標的經理機構或受委託投資機構。
二十七、保管銀行: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頇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
報之銀行為準。
二十八、三家銀行: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但若因故頇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二十九、保險年齡:指依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得之年齡。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保險費之金額時開始。但被保險人於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依接到通知後次一評價日
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詳如附表一)後,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
付。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解約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
得不通知要保人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六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及各項費用之收取、給付年金、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保險
單借款、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均美元(以下同)為貨幣單位,除經本公司
同意者外,應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淨保險費本息投資配置:以投資配置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
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所轉入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
二、給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以給付日前一營業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
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美元。
三、給付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以收益實際確認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
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美元但依第十條第三項約定當
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本契約收益分配金額標準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致頇投資
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者,非以本契約計價貨幣為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頇再以收益實際確
認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後,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
均值轉換為配息停泊標的之計價貨幣
四、不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間轉換:以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三家銀行收盤買入即期
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所轉入投資標的之
計價貨幣。
五、轉換費用之扣除:以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三家銀行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
新臺幣,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美元
第十二條之投資標的價值以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之三家銀行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
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美元
七、年金給付:以第一個年金給付日前一營業日之三家銀行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
再依同日三家銀行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美元。
如投資標的轉出及轉入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或前項第四款以外之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為美元者,
無匯率計算方式之適用。
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情形,如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非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則以次一營業日為準。
第七條 匯款費用之負
本契約相關款項收付所產生之匯款費用,依下列方式分擔: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復效保險費、要保人或受益人依第二十條約定歸還本公司所返還之保單帳戶價
值或本公司所給付之未支領年金餘額、受益人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退還本公司所給付之
款項時,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但收款銀行收取之匯款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
擇以設立銀行之外自動
者,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三、本公司給付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九條、第
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之款項時,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本公
負擔,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匯款費用由收款人負擔。但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匯款
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四、本公司給付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約定
之款項時,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與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費用皆由收款人負擔。但收款銀行
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非屬前項各款情形而產生之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匯款人負擔;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
款費用由收款人負擔。
第八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依下列約定辦理,本公司並依規定報主管機關:
一、本公司得提供新增之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關閉或終止特定之投資標的。但應於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三十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
知要保人得於限期內辦理投資標的之轉換。
三、投資標的發行管理機構關閉或終止投資標的時,本公司應於接獲發行或管理機構之通知後三十
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得於限期內辦理投資標的之轉換。
關閉終止;投資標單帳內之值將強制
出。
如配息停泊標的有關閉或終止之情事者,改以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作為未來配息停泊標的。
要保人如未於第一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投資標的已於要保人申請到達前終止,本公司得依下列約定辦
理:
一、一般投資標的終止時:
本公司得逕剔除終止或關閉一般投資標的,並就要保人於要保書所指定之其餘一般投資標的重新計
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該終止一般投資標的之價值之投資分配比例;如要保人未指定其餘一般投資
標的者,本公司得將該終止之一般投資標的轉出價值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
二、配息停泊標的終止時:
本公司得將該終止之配息停泊標的轉出價值配置於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
項投標的情形發生或終
該投資標的之轉換及部分提領不計入轉換次數及部分提領次數亦不收取轉換費用及部分提領費用。
第九條 投資標的之轉
要保人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得申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換,並應於申請書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
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但要保人申請轉換配息停泊標的時,本公司僅接受轉出之
申請,不受理轉入之申請。
本公司於收到前項申請後,依下列方式進行投資標的之轉換:
一、依各轉出投資標的之次一評價日之單位淨值及轉出比例或單位數,計算轉出金額。
二、依第六條第二項約定之匯率計算方式換算轉出金額並扣除轉換費用(詳如附表一)後,再依前述匯
率計算方式換算為轉入各投資標的之金額。
三、將轉入金額於「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後,按各轉入投資標的之第一個評價日之單
位淨值,計算轉換單位數,轉入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契約換費依要保人投保與本公司之約為準(詳附表一)。本公司得報管機關調轉換
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第十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撥回資產及給付
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或自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時,應以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分配予本公司之
收益總額或撥回資產總額,依要保人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
或撥回資產分配予要保人。但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各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或撥回資產,且收益實際確認日為同一日時,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益分
配金額。
認日金額撥回資產
人;如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五十美元,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者,本公司應於收
益實際確認日之次一評價日,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但要保人提供本公司特約銀行
之匯款帳號者,不受前述五十美元之限制,本公司仍以匯款方式給付。
前項以匯款方式給付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按時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當時本保單
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以日單利計算。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第三項用以判斷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給付方式之收益分金額標準,並應通
要保人。
第十一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本契約任一投資標的於評價時(如投資配置時、本契約終止、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投資標的申購或轉
換時如遇有依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之規定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時其單
位淨值依該特殊情事消滅後之次一評價日之單位淨值為準
本公司應於知悉前項特殊情事時,立即於網站公告之。
因投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
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得於
接獲主管機關、投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通知後一個營業日內於網站公告其處理方式。
第十二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本契約有效且為年金累積期間內,保單帳戶價值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投資配置日」前:
自本實際收受險費之日起,月按管銀行當月第個營日牌告美活期存款利率
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之利息所得之金額。
二、「投資配置日」及其後:
本契約要保人保單帳戶內所有投資標的價值之總和。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且為年金累積期間內,將保單帳戶價值等相關重要事項,按季依約定方式通知要
保人。
第十三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於本契約有效且為年金累積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
保單帳戶價值。要保人每次部分提領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五十美元,且提領後之保單帳戶價值
不得低於五千美元
本公司應以接到部分提領通知之次一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部分提領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
(詳如附表一)後給付。但如僅申請提領配息停泊標的者,該投資標的之部分提領不予收費,亦不計入
部分提領次數。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
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經部分提領後,將按部分提領金額等值減少
第十四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依借款當時中央銀行規定之借款額度及本
公司約定之借款利率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
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
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
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翌
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
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翌日起
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五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交付與投保當時相同之躉繳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
力。
本契約因前條約定停止效力時,除復效程序依前二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
餘額合計不得逾復效生效時依前條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尚有保單戶價值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
之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將於實際收到第二項之保險費並確認收款明細後之第一個評價日,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
例,將該筆金額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淨值予以配置。
第十六 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投保時約定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保證期間;該變更頇
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但變更後之年金給付開始日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八十歲之保單週
年日。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六十日前,將年金給付內容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惟實際年金給付內容,仍
應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狀況為準。
第十七 年金金額的計算
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先扣除保
險單借款本息),依據當時之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應給付之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應給付之年金金額,若低於七百美元時,本公司改依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
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一項每年可領取的金額高於四萬美元時,本公司應將超出部分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十八條 年金給付方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選擇下列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積期滿
(如有保險單借款,應先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約定計算之年金金額給付;如被保
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應按年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最高給付至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含)為止。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行使前項變更年金給付方式之權利。
第十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未支領年金餘額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應返還收齊申領文件之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
人。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含)後身故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者,本公司應將未支領之年金餘
額,依計算年金金額時之預定利率貼現至給付日,按約定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本公司依前二項約定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
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前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
得將本公司所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依據法院宣
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日後若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身故受益人得
返還本公司所給付之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俾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
亡時日,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亦適用之。
第一項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齊第二十一條約定之申領文件之次一評價日為準;第二項未支
領之年金餘額則以本公司收齊第二十二條約定之申領文件時為準。
第二十一條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之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自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二條 年金的申
出可
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年金受益人於保證期間,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身故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自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年金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身故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
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之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之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予批
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法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給付開始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返還保險費或保單帳戶價值以匯款方式給付
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依本契約約定未償款項或保險單借款本息者,本公司得先抵
後給付。
年金給付開始時,如有保險單借款本息尚未償還,本公司應就其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
息後之數額,重新計算應給付之年金
第二十五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於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於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
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不在本公司承保年齡之範圍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年金
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與應付之年金金額一併給付,並一次補足之。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之差額,並
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之。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
款之利率計算,且不得低於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規定之法定週年利率。
第二十六條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頇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行
管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
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管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致生損害本投資標
的之價值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管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即刻且持續
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二十七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八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九條 批註
二條、第十八第五條、第條、第
條、第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條另有約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
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三十一條 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二條 募集不成立之處
本契約一般投資標的因未達募集資本規模募集成立且本契約其他一般投資標的,本公司得將
應投資配置於該募集不成立之一般投資標的之淨保險費本息改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如本契約無其他一
般投資標的時,本公司應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全數返還予要保人,若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返還本公
司之金額含有利息時,應將利息一併返還之。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金額予要保人時,本契約視為解除
附件一:投資標的表
一、一般投資標的
(詳如國泰人壽委託貝萊德投信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一)
二、配息停泊標的(註一)
投資標的名稱
簡稱(註二)
投資標的種類
計價
幣別
發行管理機構
收益分配或
撥回資產
(註三)
摩根士丹利美元流動性基金 A
摩根士丹利美元
動性基金
貨幣市場型
美元
摩根士丹利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
富達基金 II-美元貨幣基金
富達美元貨幣基
貨幣市場型
美元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註一:要保人申請轉換配息停泊標的時,本公司僅接受轉出之申請,不受理轉入之申請。
註二:本契約之要保書、銷售文件或其他約定書,關於投資標的名稱之使用,得以「簡稱」代之。
註三:投資標的是否有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係以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頇知所載為準。
註四:本契約貨幣單位為美元者,配息停泊標的為摩根士丹利美元流動性基金 A,若因終止、關閉或其他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無法申購該投資標的時,將改以美元配息停泊標的富達基金 II-美元貨幣基金
替代。
附表一:本契約相關費用
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位:美元或%
一、前置費用
保費費用
美元保險費金額
1 ()2
2 ()15
15 ()以上
保費費用率
1.5%
1%
0.8%
二、匯款費用: 詳參條款第七條
款項種類
匯出、中間費用
收款費用
或復
定之退
付年金
保戶負擔
本公司負擔
退保險當次
、一
價值
金餘額
本公司負擔
保戶負擔
、部
給付
年金
保戶負擔
保戶負擔
三、投資相關費用
(一)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二)投資標的經理費
(三)投資標的保管費
(四)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五)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六)其他費用
四、後置費用
(一)解約費用
保單年度
1
2
3
4年及以後
解約費用率
3
2
1
0
(二)部分提領費用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二、投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一)一般投資標的
(詳如國泰人壽委託貝萊德投信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二)
(二)配息停泊標的
投資標的名稱
申購
手續費
最高經理(管理)
每年(%)
最高保管費
每年(%)
贖回
手續費
摩根士丹利美元流動性基金
0.5
0.35
富達美元貨幣基
1.0
0.35
註:上述各項投資標的之經理(管理)費及保管費係以 102 4 月之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頇知或各投資標的發行或管
理機構或總代理人所提供之資料為準。惟各投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保有日後變更收費標準之權利,實際
取費用仍應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投資人頇知之所載或投資標的發行管理機構或總代理人通知者為
準。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位:美元%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前置費用
保費費用
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相關行政費用「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保費費用率」
所得之金額。本契約的保費費用率如下:
美元保險費金額
1 ()2
2 ()15
15 ()以上
保費費用率
1.5%
1%
0.8%
二、匯款費用: 詳參條款第七條
款項種類
匯出、中間費用
或復
定之退
付年金
保戶負擔
退保險當次
、一
價值
金餘額
本公司負擔
、部
給付
年金
保戶負擔
三、投資相關費用
(一)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完全不收取。
(二)投資標的經理費
基金之經(管理)由投資構收取委託投投資帳戶經理(管理)包含
由公司收取之理費及投資標的發或管理機構的代操已反應在投資標
的淨值中
(三)投資標的保管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已反應在投資標的淨值中
(四)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完全不收取。
(五)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前六次轉換,免收轉換費用。若要保人透過網際網
路方式申請投標的轉換者,同一單年度內第十二次申請轉換免收
轉換費用超過上述次數部分本公司每次將自轉出金額扣除十五美元之轉
但要保人因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之情形發而於該投資標的關閉或
止前所為之轉換或僅申請轉出配息停泊標的者該投資標的之轉換不予收費
亦不入轉次數本公司得報主管機調整換費用並應於三前通知
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六)其他費用
目前本公司無取任何費用。各該投資標的最新公說明書,約定有
其他應收取費用或法定費用者,則概以當時各該公開說明書所記載者為準。
※各投資的之最公開說書可至境外基金觀測站」或所屬投信公司網
閱覽。
四、後置費用
2
(一)解約費用
為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時所扣除之費用,按下列公式計算:
「申請辦理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配息停泊標的價值」×「該保單年度
解約費用率
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1
2
3
4年及以後
解約費用率
3
2
1
0
本公司得報主機關調整解約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要保人;但對要保
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二)部分提領費用
為本公司給付部分提領金額時所扣除之費用,按下列公式計算:
1. 解約費用率非為零之保單年度:
「部分提領金額扣除配息停泊標的提領金額」×「該保單年度解約費用率
2. 解約費用率為零之保單年:辦理部分提領時可享有同一保單年度內四
免費部分提領之權利;超過四次的部分,本公司將自每次部分提領之金額中
扣除三十美元之部分提領費用。
要保人因投資標的閉或終之情形生而於該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所為
部分提領,或申請提領配息停泊標的者,該投資標的之部分提領予收費
亦不計入部分提領數。本公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領費用,並應於三
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無。
二、投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一)一般投資標的
本商品之一般投資標的適用「國泰人壽委託貝萊德投信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一般投
資標的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詳如「國泰人壽委託貝萊德投信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之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二)配息停泊標的
1.投資標的類別與計價幣別
投資標的名
類別
計價幣別
摩根士丹利美元流動性基金
貨幣市場型
美元
富達美元貨幣基
貨幣市場型
美元
2.投資標的之相關費用
投資標的名稱
申購
手續費
最高經理(管理)
每年(%)
最高保管費
每年(%)
贖回
手續費
摩根士丹利美元流動性基金
0.5
0.35
富達美元貨幣基
1.0
0.35
註:上述各項投資標的之經理(管理)費及保管費係以 102 4 月之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或各投資標的發
或管理機構或總代理人所提供之資料為準。惟各投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保有日後變更收費標準之權利,
實際收取費用仍應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之所載或投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或總代理人
通知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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