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依下列約定辦理,本公司並依規定報主管機關:
一、本公司得提供新增之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關閉或終止特定之投資標的。但應於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三十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
知要保人得於限期內辦理投資標的之轉換。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依本款約定
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投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關閉或終止投資標的時,本公司應於接獲該發行或管理機構之通知後三十
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得於限期內辦理投資標的之轉換。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或終止後,禁止轉入;投資標的一經終止,保單帳戶內之該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
出。
如配息停泊標的有關閉或終止之情事者,改以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作為未來配息停泊標的。
要保人如未於第一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投資標的已於要保人申請到達前終止,本公司得依下列約定辦
理:
一、一般投資標的終止時:
本公司得逕剔除終止或關閉一般投資標的,並就要保人於要保書所指定之其餘一般投資標的重新計
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該終止一般投資標的之價值之投資分配比例;如要保人未指定其餘一般投資
標的者,本公司得將該終止之一般投資標的轉出價值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
二、配息停泊標的終止時:
本公司得將該終止之配息停泊標的轉出價值配置於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因第一項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之情形發生,而於該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所為之轉換及部分提
領,該投資標的之轉換及部分提領不計入轉換次數及部分提領次數,亦不收取轉換費用及部分提領費
用。
第八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得申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換,並應於申請書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
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但要保人申請轉換配息停泊標的時,本公司僅接受轉出之
申請,不受理轉入之申請。
本公司於收到前項申請後,依下列方式進行投資標的之轉換:
一、依各轉出投資標的之次一評價日之單位淨值及轉出比例或單位數,計算轉出金額。
二、依第六條第二項約定之匯率計算方式換算轉出金額並扣除轉換費用(詳如附表一)後,再依前述匯
率計算方式換算為轉入各投資標的之金額。
三、將轉入金額於「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後,按各轉入投資標的之第一個評價日之單
位淨值,計算轉換單位數,轉入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本契約轉換費用依要保人投保時與本公司之約定為準(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轉換費
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第九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及給付
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或自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時,應以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分配予本公司之
收益總額或撥回資產總額,依要保人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
或撥回資產分配予要保人。但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各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或撥回資產,且收益實際確認日為同一日時,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益分
配金額。
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後十個營業日內,將收益分配金額或撥回資產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
人;如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二千元,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者,本公司應於收益
實際確認日之次一評價日,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但要保人提供本公司特約銀行之
匯款帳號者,不受前述二千元之限制,本公司仍以匯款方式給付。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按時以匯款方式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
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以日單利計算。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第三項用以判斷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給付方式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並應通知
要保人。
第十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本契約任一投資標的於評價時(如投資配置時、本契約終止、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投資標的申購或轉
換時),如遇有依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之規定,而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時,其單
位淨值依該特殊情事消滅後之次一評價日之單位淨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