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樂享人生變額壽險
(祝壽保險金、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國壽字第 103120002 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指要保人投保時所約定之保險金額,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
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變更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如
因部分提領累積有保險金扣除額者,給付身故或完全殘廢保險金時之保險金額改以扣除保險金扣除
額後之數額計算之。
二、淨危險保額:指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一保單週月日,以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扣除保險金扣除
額後,再扣除當日保單帳戶價值所得之數額,該數額不得為負值。
三、保險金扣除額:指要保人曾經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之總金額,本公司於計算各項保險金時,須自
保險金額扣除該金額。
四、保險費:指要保人於投保時所一次繳交之躉繳保險費,且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
以下同
)
三十萬元,
最高不得逾投保當時本公司所規定之上限。
五、保費費用: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相關行政費用,依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乘以保費費用率所得之金額。
本契約的保費費用率詳如附表一。
六、管理費:指本公司維持保單及投資管理帳戶所需之費用。管理費依要保人投保時與本公司約定之費
用為準(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管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
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七、危險保險費:指本公司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保障所需之成本,其金額依附表二之費率按月收取。前
述費率係依據台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率之百分之九十計算。
八、淨保險費: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投資配置日前應扣繳之保費費用、危險保險費和管理費後的
餘額。
九、淨保險費本息: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三家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
款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十、每月扣繳費用:指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一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繳之費用,包括管理費及危
險保險費。每月扣繳費用於投資配置日前,本公司將自保險費中扣繳;其後每屆保單週月日時,按
當時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繳之。
十一、解約費用: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八條約定給付解約金時,應先扣除之費用(詳如附
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解約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
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十二、部分提領費用: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約定給付部分提領金額時,應先扣除之
費用(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
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十三、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自動
轉帳或支票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或支票兌現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
款明細之日。本公司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之。
十四、募集成立日:指本契約附件一所示之一般投資標的之委託投資帳戶於符合成立條件時,投資機構
開始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日。
十五、投資標的:指本契約之投資分配項目(詳如附件一),區分為下列二種標的:
(
一
)
一般投資標的: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
(
二
)
配息停泊標的:指一般投資標的因第十一條約定之事由終止且要保人未選擇其他一般投資標的時,
本契約用以配置該經終止之一般投資標的轉出價值之投資標的;或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不符合第十
三條所定以匯款方式給付之條件時,本契約用以配置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之投資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