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樂享人生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年金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含)為止)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國壽字第 103120003 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指依本契約約定,開始給付年金之日。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將保單帳戶價
值由專設帳簿轉入一般帳簿內。
三、年金累積期間: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至少為五
年。
四、保證期間: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預定利率: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年金金額之利率。
七、保險費:指要保人於投保時,以本契約計價貨幣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之躉繳保險費(匯
款費用應由要保人另外支付予匯款銀行,要保人頇將前述保險費全額匯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
戶),且繳交金額不得低於繳費當時本公司所規定之下限(詳如附件二),最高不得逾投保當時本公司
所規定之上限。
八、匯款費用:指匯出銀行、中間銀行及收款銀行所收取之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九、淨保險費: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的餘額。
十、淨保險費本息: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保管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本契約
計價貨幣活期存款利率,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十一、保費費用: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相關行政費用,依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乘以保費費用率所得之金
額。本契約保費費用率詳如附表一。
十二、部分提領費用: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部分提領金額時,應先扣除之
費用。本契約的部分提領費用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
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十三、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自動轉帳繳
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本公司應於
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收款明細。
十四、募集成立日:指本契約附件一所示之一般投資標的之委託投資帳戶於符合成立條件時,投資機構
開始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日。
十五、投資標的:指本契約之投資分配項目(詳如附件一),區分為下列二種標的:
(一)一般投資標的: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
(二)配息停泊標的:指一般投資標的因第八條約定之事由終止且要保人未選擇其他一般投資標的時,
本契約用以配置該經終止之一般投資標的轉出價值之投資標的;或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不符合第十
條所定以匯款方式給付之條件時,本契約用以配置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之投資標的。
十六、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指本公司於收益實際確認日所計算出,當日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金
額和撥回資產金額總和。
十七、收益實際確認日: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機構所交付之投資標的收益或撥回資產,並確認當次收益分
配金額及其是否達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之日。
十八、投資配置日: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將淨保險費本息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貨
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予以配置之日。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日為「根據第四條
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評價日」,但如契約撤銷期限屆滿時該投資標的尚未經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