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本公司於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九條之約定配置於各
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五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五條第
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
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七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及各項費用之收取、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給付當
次收益分配金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要保書所約定之本契約計價貨幣(以下同)為貨幣單位。
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為本契約計價貨幣,無匯率計算方式之適用。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投資配置:本公司根據投資配置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帄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
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帄均值轉換為所轉入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
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當次收益分配金額及償付解約
金、部分提領金額:
(一)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本公司根據第一個年金給付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
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帄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帄均值
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給付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帄均值轉換
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帄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三)給付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根據收益實際確認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帄均值轉
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帄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但依第
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致頇投資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者,非以本契約計價貨幣計價之投資標的之
收益分配頇再以收益實際確認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帄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後,依
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帄均值轉換為配息停泊標的之計價貨幣。
(四)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根據給付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帄
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帄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三、不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間轉換:以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買入
即期匯率帄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帄均值,轉換為所轉入投
資標的之計價貨幣。
四、投資標的轉換費之扣除:以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帄
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帄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五、第二條第二十二款之投資標的價值:本公司根據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
率帄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帄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情形,如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非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則
以次一營業日為準。
第三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三家銀行,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頇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八條 匯款費用之負擔
本契約相關款項收付所產生之匯款費用,依下列方式分擔: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復效保險費或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退還本公司所給付之款項時,匯
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但收款銀行收取之匯款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二、要保人選擇以其設立於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且約定以自動轉帳方式繳交本險保險費者,
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三、本公司給付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條、第
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之款項時,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費用由收款人負擔。但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匯款
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
四、本公司給付第六條第五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
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之款項時,匯出銀行及中間銀行與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費用皆
由收款人負擔。但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匯款費用概由本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