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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保險費及各項費用之收取、年金給付、加值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
額、給付當次收益分配金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均以新臺幣(以下同)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投資配置:本公司根據投資配置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二、給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給付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
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三、給付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根據收益實際確認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
算。
四、不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間轉換:
(一)外幣對外幣:
以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
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所轉入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
(二)外幣對新臺幣:
為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三)新臺幣對外幣:
為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
五、投資標的轉換費之扣除:為轉出投資標的中最末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
值。
六、第二條第二十一款約定之投資標的價值:為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
均值。
七、年金給付:為第一個年金給付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投資標的轉出及轉入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率計算方式之適用。
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情形,如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非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則以次一營業日為準。
第二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三家銀行,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八條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第九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自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或撥
回資產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或撥回資產分配
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本公司應按投資機構實際分配方式,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匯款方式給付:投資機構以金錢給付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予本公司時,若收益實際確認日為同一
日,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後十五日內,將當次收益分
配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如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千元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公
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者,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之次一資產評價日,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投資配
置於配息停泊標的,如無配息停泊標的時,則併入保單帳戶價值中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未投資金額。
但要保人提供本公司特約銀行之匯款帳號者,不受前述一千元之限制,本公司仍以匯款方式給付。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於收益實際確認日起算十五日內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
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以日單利
計算。
二、增加投資標的單位數:投資機構以投資標的單位數給付予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將其分配予要保人。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第二項第一款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並應通知要保人。
第十條 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網際網路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但要
保人申請轉換配息停泊標的時,本公司僅接受轉出之申請,不受理轉入之申請。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
以該價值扣除投資標的轉換費後,於「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配置
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前六次申請轉換,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若要保人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