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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繳交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本公司於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九條之約定配置於各
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六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六條第
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
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
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
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
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七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及各項費用之收取、年金給付、加值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
額、給付當次收益分配金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要保書所約定之本契約計價貨幣(以下同)為
貨幣單位。
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為本契約計價貨幣,無匯率計算方式之適用。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投資配置:本公司根據投資配置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
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所轉入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
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當次收益分配金額及償付解約
金、部分提領金額:
(一)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本公司根據第一個年金給付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
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
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給付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
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三)給付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根據收益實際確認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
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但依第
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致須投資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者,非以本契約計價貨幣計價之投資標的之
收益分配須再以收益實際確認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後,依同
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配息停泊標的之計價貨幣。
(四)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根據給付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
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三、不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間轉換:以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買入
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所轉入投
資標的之計價貨幣。
四、投資標的轉換費之扣除:以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
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五、第二條第二十二款之投資標的價值:本公司根據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
率平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本契約計價貨幣。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情形,如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非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則
以次一營業日為準。
第三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三家銀行,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八條 匯款費用之負擔
本契約相關款項收付所產生之匯款費用,依下列方式分擔: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復效保險費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退還本公司所給付之款項時,匯
出銀行及中間銀行之匯款費用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負擔,但收款銀行收取之匯款費用由本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