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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月月得益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給付項目:年金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含)為止)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申訴電話:市話免費撥打 0800-036-599、付費撥打 02-2162-6201;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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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5.03 國壽字第 110050005 號函備查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如有變
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三、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四、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
金之期間。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年金給付開始日
當時市場環境及最新公布之法令依據訂定,並參考最近一個月之十年期美國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
率酌定,但不得為負數。
七、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八、保險費:係指投保時要保人將本契約計價貨幣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之躉繳保險費(匯款
費用應由要保人另外支付予匯款銀行,要保人須將前述保險費全額匯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
戶),且繳交金額應符合投保當時本公司所規定之上下限(如附件二)。
九、保單行政費: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
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單行政費之金額為保單帳戶價值乘以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
「保單行政費」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本公司得調整保單行政費,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
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
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本公司得調整解約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
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一、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
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
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
得不予通知。
十二、匯款費用:係指匯出銀行、中間銀行及收款銀行所收取之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十三、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投資配置日前應扣繳之保單行政費後的餘額。
十四、淨保險費本息:係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保管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本
契約計價貨幣活期存款利率,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十五、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將淨保險費本息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
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予以配置之日。前述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
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如於前述日期該投資標的尚未經募集成立,改以募集成立
日為投資配置日。
十六、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自動轉帳
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本公司應
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收款明細。
十七、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一,區分為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