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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月月康利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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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月月康利變額年金保險
(加值給付、年金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含)為止)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中華民國1040624日金管保字第10402049830
(104.08.04 修正)
中華民國1040704104070071
中華民國1061005106100023
中華民國1070927107090251
中華民國1080627108060040
中華民國1090101109010112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如有變
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三、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四、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
金之期間。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年金給付當時市
場環境及最新公佈之法令依據決定,並參考中央銀行公布之最近一個月之十年期中央政府公債次級
市場殖利率酌定,但不得為負數。
七、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八、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所繳交之躉繳保險費,且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十萬元,最高不得逾投保
當時本公司所規定之上限。
九、保單行政費:係指因本契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
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單行政費之金額為保單帳戶價值乘以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
「保單行政費」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公司將自保險費中扣繳;其後
每屆保單週月日時,依當時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繳。本公司得調整保單行政費,並
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
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
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本公司得調整解約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
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一、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
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
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
得不予通知。
十二、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投資配置日前應扣繳之保單行政費後的餘額。
十三、淨保險費本息:係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三家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
期存款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十四、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將淨保險費本息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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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予以配置之日。前述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
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如於前述日期該投資標的尚未經募集成立,改以募集成立
日為投資配置日
十五、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
用卡或自動轉帳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
之日;本公司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收款明細。
十六、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一,區分
為下列二種標的
()一般投資標的: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
()配息停泊標的:係指一般投資標的因第十二條約定之事由關閉或終止且要保人未選擇其他
般投資標的時,本契約用以配置淨保險費本息及該經終止之一般投資標的轉出價值之投資
的;或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不符合第十條所定以匯款方式給付之條件時,本契約用以配置當
收益分配金額之投資標的。
十七、資產評價日:係指個別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
公司之營業日。
十八、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
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九、淨值回報日:係指投資機構將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通知本公司之日。
二十、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
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一、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
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
三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二、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二十三、投資機構:係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投資標的經理機構、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及受委託投資機構,
或前述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人。
二十四、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係指本公司於收益實際確認日所計算出,當日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收益分
配金額和撥回資產金額總和。
二十五、收益實際確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機構所交付之投資標的收益或撥回資產,並確認當次收
益分配金額及其是否達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之日。
二十六、保單週年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年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
之末日。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屆滿一年之翌日為第一保單週年日,屆滿二年之翌日為第二保單
週年日(如契約生日為10311,則一保單週年日10411,第二保週年
10511),以此類推。
二十七、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
之末日。
二十八、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
保險範圍及加值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或符合本契約約定加值給付之條件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
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或加值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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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
第六條
契約效力的恢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繳交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本公司於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九條之約定配置於各
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六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六條第
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
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
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
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
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七條 保單行政費的收取方式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單行政費,於保單週月日由保單帳戶價值依當
時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除之。但投資配置日前之保單行政費,依第二條第九款約定自保
險費扣除。
第八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及各項費用之收取、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加值給
付、給付當次收益分配金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以下同)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投資配置:本公司根據投資配置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給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給付日前一營業日率參考機構之收
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給付收益配金際確率平
算。
四、不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間轉換
(一)外幣對外幣:
以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率參考機構之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新臺幣,
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所轉入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
(二)外幣對新臺幣:
為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三)新臺幣對外幣:
為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
五、投資標的轉換費之扣除:為轉出投資標的中最末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
值。
六、第二條第二十一款約定之投資標的價值:為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
均值。
七、年金給付:為第一個年金給付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投資標的轉出及轉入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率計算方式之適用。
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情形,如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非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則以次一營業日為準。
第二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三家行,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九條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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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自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或撥
回資產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或撥回資產分配
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本公司應按投資機構實際分配方式,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匯款方式給付:投資機構以金錢給付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予本公司時,若收益實際確認日為同一
日,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後十五日內,將當次收益分
配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如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千元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公
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者,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之次一資產評價日,將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投資配
置於配息停泊標如無配息停泊標的時則併入保單帳戶價值中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未投資金額。
但要保人提供本公司特約銀行之匯款帳號者,不受前述一千元之限制,本公司仍以匯款方式給付。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於收益實際確認日起算十五日內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
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以日單利
計算。
二、增加投資標的單位數:投資機構以投資標的單位數給付予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將其分配予要保人。
本公司得調整第二項第一款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並應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
保人。
第十一條 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網際網路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
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但要保人申請轉換配息停泊標的時,本公司僅接受轉出之申請,不受理轉入之申請。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
並以該價值扣除投資標的轉換費後,於「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前六次申請轉換,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第
七至第十二次申請轉換係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者,亦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超過上述次數的部分,本
公司每次將自轉換金額中收取投資標的轉換費。
前項投資標的轉換費如附表一。本公司得調整投資標的轉換費,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
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第十二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但若
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
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投資
機構之通知後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電子郵件通知要保
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
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如配息停泊標的有關閉或終止之情事者,改以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作為未來之配息停泊標的。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後
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
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
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辦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一、一般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時:本公司得逕剔除該關閉或終止之一般投資標的,並就要保人最新指
定之其餘一般投資標的配置比例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未投資金額及終止之一般投資
的之轉出價值之投資分配比例;如要保人未指定其餘一般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得將相關金額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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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配息停泊標的
二、配息停泊標的關閉或終止時:本公司得指定其他投資標的做為配息停泊標的,並將終止之配息停
泊標的轉出價值及應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之金額配置於該投資標的。
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之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
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第十三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
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
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二十六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第十六條之約定計算年金金額時,如投資標的遇
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致投資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
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
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告知要保人或立即於網站公告之。
因投資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
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
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投資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十四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
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
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第十五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第六保單週年日()以後之一特定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
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
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六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據
第十六條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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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
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年金金額之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
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二萬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於
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
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金額時,其
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予要保人。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
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十七 年金給付方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選擇下列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將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如有保險單借款,應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約定計算之年金金額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應按年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最
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含)為止。
第十八條 加值給付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本公司自第一保單週年日起,每屆保單週年日時,本公司按該日之前十二個
保單週月日【第一保單年度為投資配置日至第一保單週年(不含)之間的保單週月日】之扣除每月扣
繳費用後的保單帳戶價值平均值,乘以下列加值給付比率後所得之金額給付「加值給付」
一、第一保單週年日至第三保單週年日:百分之零點二。
二、第四保單週年日()以後:百分之零點五。
前項加值給付將依該保單週年日當時所知之最新保單帳戶內各投資標的價值所佔之比例(但不包含已
關閉、終止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申購之投資標的),於次一資產評價日投資配置。
本公司得調整加值給付比率,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
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調升,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第十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解約金,
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得調整解約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
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二十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
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金
額之限制,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
部分提領金額限制調降,不在此限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比例。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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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
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經部分提領後,將按部分提領金額等值減少。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第二十三條約定申請文件後之次
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
年金餘額依計算年金金額時之預定利率貼現至給付日按約定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
人。
第二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
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
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
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二十三條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四條 年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
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應給付日給
付。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第一期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付,其他
期年金金額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五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以匯款方式給付當次收益分配金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
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
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十六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第二十六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
之四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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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九十%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
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
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
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於本公司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二十七條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八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
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
的差額。
因投保年齡錯誤溢發年金金額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息按給
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身故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之相關規定。
第三十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機構之信
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構
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
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
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十一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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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三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第二十二款第八條第五項、
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
第三項第二十九條及附表一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四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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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投資標的表
一、一般投資標的
詳如國泰人壽月月康利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一
二、配息停泊標的(註一)
投資標的名稱
簡稱(註二)
投資標的種類
計價
幣別
投資機構
收益分配
或撥回資產
(註三)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
國泰台灣貨幣
市場基金
貨幣市場型
新臺幣
國泰證券投資信
股份有限公司
註一:要保人申請轉換配息停泊標的時,本公司僅接受轉出之申請,不受理轉入之申請。
註二:本契約之要保書、銷售文件或其他約定書,關於投資標的名稱之使用,得以「簡稱」代之。
註三:投資標的是否有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係以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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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本契約相關費用
一、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元或%)
二、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相關費用請參考本公司網站之商品說明書內容:
https://www.cathayholdings.com/life/web/pages/Productinvest.html
相關費用至基金資訊觀測站(
http://www.fundclear.com.tw
)或投資構之網站查詢,各投資機就相
關費用保有變更之權利其實際費用之規定及其收取情形以最新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
/
投資人須知所載或
資機構通知者為準。
一、保單行政費
第一到第三保單年度
每月 0.1%
第四保單年度及之後
每月 0%
二、保單管理費:無
三、投資相關費
1.投資標的申購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投資標的經理費
(1)共同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
(2)委託投資帳戶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詳如各投資標的批註
條款
本公司得調整投資標的經理費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
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
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3.投資標的保管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贖回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轉換費
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前 6 申請轉換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
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第 7 至第 12 次申請轉換係以網際網路
方式申請者,亦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超過上述次數本公
每次將自金額中扣除新臺幣 500 投資標的轉換費但要保
人因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之情形發生於該投資標的關閉或終
前所為之轉換,或僅申請轉出配息停泊標的者該投資標的不計入
轉換次數,亦不收取投資標的轉換費。
6.其他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為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時所扣除之費用,按下列公式計算:
資產價日標的
值」×「該保單年度解約費用率」
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解約費用率
1
5
2
4
3
2
4年及以後
0
2.部分提領費
(1)解約費用率非為零之保單年度:
「部分提領金額扣除配息停泊標的提領金額×該保單年度解
約費用率」
(2)解約費用率為零之保單年度辦理部分提領時可享有同一保單
年度內四次免費部分提領之權利超過四次的部本公司將自
每次部分提領之金額中扣除臺幣1,000之部分提領費用。
要保人因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之情形發生而於該投資標的關閉
終止前所為之部分提領或僅申請提領配息停泊標的者該投資標
的不計入部分提領次數,亦不收取部分提領費用。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一、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元或%)
一、保單行政費
第一到第三保單年度
每月 0.1%
第四保單年度及之後
每月 0%
二、保單管理費:無
三、投資相關費
1.投資標的申購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投資標的經理費
共同基金之投資標的經理費由投資機構收取;委託投資帳
戶之投資標的經理費每年 1.7%包含由公司收取之經理
費及投資機構的代操費用,已反應在投資標的淨值,委
託投資帳戶如投資於該投信經理之基金時,該部分委託資
產投信不收取代操費用。
3.投資標的保管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已反應在投資標的淨值中。
4.投資標的贖回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轉換費
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前 6 申請轉換免收
轉換費。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 7 至第 12 次申請
轉換係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者,亦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
超過上述次數本公司每次將自金額中扣除新臺
500 投資標的轉換費但要保人因投資標的關閉或
終止之情形發生,而於該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所為之轉
,或僅申請轉出配息停泊標的者,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
換次數,亦不收取投資標的轉換費。
6.其他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為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時所扣除之費用,按下列公式計算:
「申請辦理次一資產
泊標的價值×該保單年度解約費用率」
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解約費用率
1
5
2
4
3
2
4年及以後
0
2.部分提領費
(1)解約費用率非為零之保單年度:
「部分提領金額扣除配息停泊標的提領金額」×「該保
單年度解約費用率」
(2)解約費用率為零之保單年度辦理部分提領時享有
同一保單年度內四次免費部分提領之權利超過四次的
部分,本公司將自每次部分提領之金額中扣除
1,000部分提領費用。
要保人因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之情形發生,而於該投資標
的關閉或終止前所為之部分提領,或僅申請提領配息停泊
標的者,該投資標的不計入部分提領次數,亦不收取部分
提領費用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2
二、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一般投資標的
委託投資帳戶:適用「國泰人壽月月康利投資標的批註條款」,投資機構所收取之相關
費用表詳如「國泰人壽月月康利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之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配息停泊標的
投資標的名稱
計價
幣別
申購
手續費
投資標的經理費
每年(%)
投資標的保管費
每年(%)
贖回
手續費
國泰台灣貨幣市場基金
新臺幣
0.12
0.04
註一:上述各投資標的經理費及投資標的保管費係以 108 10 月之公開說明書/投資
人須知或各投資機構所提供之資料為準。惟各投資機構保有日變更收費標準
之權利,實際收取費用仍應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之所載或投
資機構通知者為準。另委託投資帳戶之投資標的經理費包含國泰人壽收取之經
理費及投信的代操費用,投資標的保管費由委託投資帳戶保管銀行收取。委託
投資帳戶如投資於該投信經理之基金時該部分委託資產投信不收取代操費用
註二:投資標的經理費及投資標的保管費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並不另外向客
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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