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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月享豐沛變額萬能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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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月享豐沛變額萬能壽險
(給付項目:祝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申訴電話市話免費撥打 0800-036-599費撥打 02-2162-6201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
service@cathaylife.com.tw
110.06.16 國壽字第 110060004 號函備查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基本保
額。惟增加基本保額,需經本公司同意;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如該
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二、最低比率保額:係指以保單帳戶價值乘以被保險人當時保險年齡對應之最低比率後所得之保額,最
低比率如下: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保險年齡在三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九十。
(二)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在三十一歲以上,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六十。
(三)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五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四十。
(四)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在五十一歲以上,六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二十。
(五)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在六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
(六)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九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零二。
(七)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在九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
三、淨危險保額:係指按下列方式所計算較大之金額者,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但不得為負值:
(一)基本保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之餘額。
(二)最低比率保額。
(三)總繳保險費扣除總部分提領金額後之餘額。
四、保險金扣除額:係指本公司於計算各項保險金時,因要保人曾經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而需自基本
保額扣除之金額。保險金扣除額於投保當時為零,要保人若有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或繳交保險費
時,每次由本公司重新計算保險金扣除額。其計算方式為
計算後之保險金扣除額=計算前之保險金扣除額-要保人本次繳交之保險費+要保人本次部分提領
之金額。
但計算後之保險金扣除額不得為負值。
五、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所給付之金額。該金以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
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其中,淨危險保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失能保險
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六、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所繳交之保險費,本契約保險費項目及繳交之金額限制如下:
(一)第一次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時所繳交之保險費。
(二)不定期保險費係指由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所繳付之保險費
繳交金額應符合本公司所規定之上下限(如附件二
七、保單行政費: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
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單行政費之金額為保單帳戶價值乘以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
「保單行政費」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本公司得調整保單行政費,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
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八、險成本:指提供被保險人本身故、完失能障所需之成本(標體之率表如附表二)
。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
,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
九、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
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本公司得調整解約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
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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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月
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
予通知。
十一、每月扣繳費用: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一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繳之保單行政費及保險
成本。保單行政費及保險成本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公司將自保險費中扣繳;其後每屆保單週
月日時,依當時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繳之
十二、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後繳交之保險費
十三、淨保險費本息:係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當次淨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三家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
牌告活期存款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十四、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次保險費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不定期保險費
(三)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每月扣繳費用;
(四)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三家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利率之平均值,逐
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五、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或淨保險費本息
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單位淨值予以配置之日。前述投資配置日為本公司
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但本契約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
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如於前述日期該投資標的尚未經募集成立,改以募集
成立日為投資配置日。
十六、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自
動轉帳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本
公司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收款明細。
十七、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區分為下列
二種標的:
(一)一般投資標的: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
(二)配息停泊標的:係指一般投資標的因第十六條約定之事由關閉或終止且要保人未選擇其他
一般投資標的時,本契約用以配置淨保險費本息及該經終止之一般投資標的轉出價值之投
資標的;或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不符合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以匯款方式給付之條件時,本契
約用以配置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之投資標的。
十八、資產評價日:係指個別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國境內銀行及本
公司之營業日。
十九、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該投資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
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淨值回報日:係指投資機構將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通知本公司之日
二十一、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
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二、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
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四款方式計算至計算
之金額。
二十、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
二十四、投資機構:係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投資標的經理機構、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受委託投資機構
,或前述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人。
二十五、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係指本公司於收益實際確認日所計算出,當日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收益分
配金額和撥回資產金額總和。
二十六、收益實際確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機構所交付之投資標的收益或撥回資產,並確認當次收
益分配金額及其是否達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之日。
二十七、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八、保單週年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年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
之末日。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屆滿一年之翌日為第一保單週年日,屆滿二年之翌日為第二保單
週年日(例如契約生效日為 110 7 5 日,則第一保單週年日為 111 7 5 日,第二保單
週年日為 112 7 5 日)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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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
之末日。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次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之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者,或於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
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六條 第二次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及配置、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次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由本公司交
付開發之憑證。
第二次以後保險費依第二條第十三款約定加計利息後,於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
評價日依第二條第十五款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二次以後保險費依第
二條第十四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月扣
繳費用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應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按日數比例支付寬限期間內之每月扣繳費用。停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月扣繳費用,並
另外繳交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及繳交第
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繳交之保險費,本公司於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
十三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三十四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三十條第
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每月扣繳費用,以後仍依約定扣除每月扣
繳費用。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子郵件
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
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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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
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且得
不退還已扣繳之費用,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增加基本保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或電子申請文件)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
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費用,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
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或增加基
本保額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到達的次
一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倘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齊第二十八條約定之申領文件
,則本公司以收齊申領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九條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保險費的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依第二條第六款約定申請交付之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應將該不定期保險費
依第二條第十三款約定加計利息後,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於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
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將其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條 保險費交付的限制
本契約「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淨保險費金額」兩者之和除以「保單帳戶價
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淨保險費金額」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繳交該次保險費。但訂立本契約
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淨危險保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
淨保險費金額」之比例。
前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當時保險年齡在三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九十。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三十一歲以上,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六十。
三、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五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四十。
四、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五十一歲以上,六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二十。
五、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六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
六、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九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零二。
七、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九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
第一項所稱當次預定投資淨保險費金額係指該次保險費,且尚未實際配置於投資標的之金額
第一項數值之判斷時點,以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計算。
第十一 保險成本及保單行政費的收取方式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險成本,併同保單行政費,於保單週月日由
保單帳戶價值依當時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除之。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保險成本及保
單行政費,依第二條第十四款約定自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扣除。
第十二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及各項費用之收取、給付各項保險金、當次收益分配金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
約金、部分提領金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以下同)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投資配置:本公司根據投資配置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二、每月扣繳費用:本公司根據保單週月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三、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給付日前一營業日匯
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四、給付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根據收益實際確認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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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間轉換
(一)外幣對外幣:
以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
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所轉入投資標的之計
貨幣。
(二)外幣對新臺幣:
為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三)新臺幣對外幣:
為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
六、投資標的轉換費之扣除:本公司根據轉出投資標的中最末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
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七、第二條第二十二款之投資標的價值:本公司根據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
匯率平均值計算
投資標的轉出及轉入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率計算方式之適用。
第二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情形如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非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則以次一營業日為準。
第二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三家銀行,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自投資資產中撥回資產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或
撥回資產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占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或撥回資產
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本公司應按投資機構實際分配方式,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匯款方式給付:投資機構以金錢給付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予本公司時,若收益實際確認日為同
一日,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起算十五日內,將當
收益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如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千元或要保人未提供
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者,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確認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將當次收益分
配金額投資配置於配息停泊標的,如無配息停泊標的時,則併入保單帳戶價值中尚未投入投資標
的之未投資金額。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於收益實際確認日起算十五日內給付者,應加計
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
者取其大之值以日單利計算。
二、增加投資標的單位數:投資機構以投資標的單位數給付予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將其分配予要保人。
本公司得調整第二項第一款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並應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
要保人。
第十五條 投資標的轉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網際網路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換,並應於申請
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但要
保人申請配息停泊標的之轉換時,本公司僅接受自配息停泊標的轉出之申請,不受理轉入配息停泊標
的之申請。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
並以該價值扣除投資標的轉換費後,於「所轉出投資標的中之最末淨值回報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前六次申請轉換,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
第七至第十二次申請轉換係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者,亦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超過上述次數的部分,
本公司每次將自轉換金額中收取投資標的轉換費。
前項投資標的轉換費如附表一。本公司得調整投資標的轉換費,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
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第十六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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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但若投
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
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
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
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
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如配息停泊標的有關閉或終止之情事者,改以本公司指定之投資標的作為未來配息停泊標的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後十
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
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
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
公布
因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之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
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第十七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
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
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三十四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
之一,致投資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
算可借金額上限或保險金,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保險金或依要保
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告知要保人或立即於網站公告之。
因投資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
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
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投資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十八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
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
八、期末之保險金額、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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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一個資產評
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加計已收而未到期的保險成本之和計算解約金,並於接到
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得調整解約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
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第二十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且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
一、本公司按第二十四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
二、本公司按第二十五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二十一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
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
一萬元。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金額之限制,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
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部分提領金額限制調降,不在此限。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比例。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
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月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
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經部分提領後,將按部分提領金額等值減少,公司將於部分提領後重新計算
保險金扣除額。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
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二十三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
準,並依第二十五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
單帳戶即為結清;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
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並依第二五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十四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以該週年日次一
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時應加計利息,一併給付予受益人,其利息計算方式應按存放於原投資標的
計價幣別之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各月第一個營業日之活期存款利率,自本公司收到
投資機構交付金額之日起,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給付日之前一日。
第二十五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並加計自被保險人身故
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溢收之保險成本,併入身故保險金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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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如有
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
戶價值,則按約定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資產評價日依受益人檢齊申請喪葬費用保險金
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第四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八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四十一條所約定之時效
,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所須文件
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日為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並加計自被保險人身
故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溢收之保險成本後,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十六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列之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並經完全失能診斷確定者,本
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並加計自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次一保單週月日起
溢收之保險成本,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受益人依第三十條約定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四十一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得拒絕
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
評價日為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並加計自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次一保
單週月日起溢收之保險成本後,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十七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八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九條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三十一條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
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事致成完全失能而提出前項申請者,前項第二款文件改為失
能診斷書。
第三十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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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申領失能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
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
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二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三十一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二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
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
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第三十二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
分,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三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當次收益分配金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時,
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欠繳之月扣繳費用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
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四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
之四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
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
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
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五條 不分紅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六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如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前述溢繳保險成本本公司不予退還,改按原扣繳保
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後給付之。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或按照原扣繳的保險
成本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
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本公司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
險成本的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
;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應按原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扣除短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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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成本後給付。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
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的利率
計算。
第三十七條 基本保額的變更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檢具被保險人之可保性證明,經本公司同意後依相關辦法申請增加
基本保額。
第三十八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身故時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
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
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身故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身故時
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時,其受益順序及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之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機構之
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
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
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
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
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四十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四十一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二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第二十款、第十二
條第五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五條第四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第三項、第三十八條及附表一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三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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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投資標的表
一、一般投資標的:
(一)共同基金:
詳如國泰人壽月享豐沛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一之「一般投資標的」
(二)委託投資帳戶:
詳如國泰人壽月享豐沛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一之「委託投資帳戶」
二、配息停泊標的:
詳如國泰人壽月享豐沛投資標的批註條款附件一之「配息停泊標的」。
附件二:繳交保險費金額限制表
(單位:新臺幣
被保險人投保年
30 歲以下
31~40
41~50
51~60
61~70
71~80
第一次
保險費
30
1,578
1,875
2,142
2,500
2,727
2,941
不定期
保險費
2,000
100
本契約有效期間
累積總繳保險費上限(元)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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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本契約相關費用
一、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元或%
一、保單行政費
保單年度
保單行政費率
1
每月 0.125%
2
每月 0.11%
3
每月 0.1%
4
每月 0.08%
5 年及以後
每月 0%
二、保險相關費
保險成本
詳如附表二,每年收取的保險成本原則上逐年增加。
三、投資相關費
1.投資標的申購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投資標的經理費
1)共同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委託投資帳戶已反應在投資標的淨值中,如各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本公司得調整投資標的經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
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保人有利費用調降本公得不予通
3.投資標的保管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贖回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轉換費
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前 6 次申請轉換,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同一
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第 7 至第 12 次申請轉換係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者,
亦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超過上述次數的部分,本公司每次將自轉換金額中
扣除新臺幣 500 元之投資標的轉換但要保人因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之情
形發生,而於該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所為之轉換,或僅申請轉出配息停泊
標的者,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亦不收取投資標的轉換費。
6.其他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為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時所扣除之費用,按下列公式計算:
「申請辦理次一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配息停泊標的價值」×「該保
單年度解約費用率」
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解約費用率
1
7%
2
6%
3
4%
4
3%
5 年及以後
0%
2.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率非為零之保單年度:
「部分提領金額扣除配息停泊標的提領金額×「該保單年度解約費用
率」
2解約費用率為零之保單年度辦理部分提領時可享有同一保單年度內
4 次免費部分提領之權利 4 次的部分公司將自每次部分提領
之金額中扣除新臺幣 1,000 之部分提領費用。
要保人因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之情形發生,而於該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所
為之部分提領,或僅申請提領配息停泊標的者,該投資標的不計入部分提領
次數,亦不收取部分提領費用
五、其他費用
無。
二、投資型壽險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相關費用請參考本公司網站之商品說明書內容:
https://www.cathayholdings.com/life/web/pages/Productinvest.html
相關費用得至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或投資機構之網站查詢
各投資機構就相關費用保有變更之權利,其實際費用之規定及其收取情形以最新投資標
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機構通知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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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保險成本費率表
(單位:新臺幣/每年每萬淨危險保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6.768
3.096
58
106.560
53.055
16
9.144
3.528
59
116.496
58.986
17
11.340
3.897
60
127.422
65.637
18
11.592
4.329
61
139.392
72.909
19
11.745
4.617
62
152.478
80.694
20
11.817
4.770
63
166.752
88.938
21
11.835
4.824
64
182.349
97.803
22
11.808
4.797
65
199.413
107.478
23
11.763
4.725
66
218.097
118.170
24
11.709
4.635
67
238.545
130.077
25
11.682
4.563
68
260.928
143.406
26
11.691
4.536
69
285.435
158.292
27
11.763
4.590
70
312.282
174.879
28
11.907
4.743
71
341.667
193.302
29
12.159
5.004
72
373.815
213.705
30
12.537
5.337
73
408.924
236.232
31
13.068
5.742
74
447.309
261.144
32
13.770
6.192
75
489.267
288.711
33
14.670
6.687
76
535.113
319.194
34
15.750
7.218
77
585.144
352.872
35
16.974
7.785
78
639.693
390.033
36
18.333
8.379
79
699.174
431.064
37
19.809
9.009
80
764.001
476.388
38
21.366
9.666
81
834.606
526.401
39
23.040
10.377
82
911.412
581.526
40
24.849
11.160
83
994.878
642.204
41
26.820
12.024
84
1085.499
709.002
42
28.980
13.005
85
1183.824
782.514
43
31.356
14.103
86
1290.375
863.325
44
33.939
15.363
87
1405.692
952.047
45
36.756
16.803
88
1530.297
1049.283
46
39.789
18.441
89
1664.730
1155.771
47
43.056
20.313
90
1809.495
1272.249
48
46.575
22.419
91
1965.132
1399.473
49
50.373
24.723
92
2132.163
1538.181
50
54.504
27.153
93
2311.047
1689.129
51
59.022
29.646
94
2502.027
1852.965
52
63.972
32.148
95
2705.301
2030.364
53
69.417
34.632
96
2921.031
2221.983
54
75.420
37.260
97
3149.424
2428.470
55
82.062
40.221
98
3390.453
2650.320
56
89.415
43.722
99
3643.335
2887.281
57
97.551
47.943
14 頁,共 14
附表三、完全失能程度表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
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
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
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
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食物攝取、大小便始、穿脫
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一、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元或%
一、保單行政費
保單年度
保單行政費率
1
每月 0.125%
2
每月 0.11%
3
每月 0.1%
4
每月 0.08%
5
年及以後
每月 0%
二、保險相關費
保險成本
詳如條款附表二,每年收取的保險成本原則上逐年增加。
三、投資相關費
1.
投資標的申購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
投資標的經理費
(1)共同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委託投資帳戶已反應在投資標的淨值中每年 1.2%包含由公司收取
之經理費及投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的代操費用,委託投資帳戶如投資
於該委託投資機構經理之基金時,投資機構不收取該部分委託資產之代
操費用。
本公司得調整投資標的經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
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
通知。
3.
投資標的保管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
投資標的贖回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
投資標的轉換費
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
6
申請轉換,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同一保
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第
7
至第
12
次申請轉換係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者,
亦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超過述次數的本公司每次將自金額中
扣除新臺幣
500
投資標的轉換費但要保人因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之情
形發生,而於該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所為之轉,或僅申請轉出配息停
泊標的者該投資標的之轉換不計入轉換次數亦不收取投資標的轉換
6.
其他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
解約費用
為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時所扣除之費用,按下列公式計算:
申請辦理保單戶價息停泊標
×
「該保單年度解約費用率
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解約費用率
1
7%
2
6%
3
4%
4
3%
5
年及以後
0%
2.
部分提領費
(1)
解約費用率非為零之保單年度:
部分提領配息停泊標的
×
該保約費
率」
(2)
解約費用率為零之保單年度辦理部分提領時可享有同一保單年度
4
次免費部分提領之權利超過
4
次的部分本公司將自每次部分提領之金
額中扣除新臺
1,000
之部分提領費用。
要保人因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之情形發生而於該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前
所為之部分提領,或僅申請提領配息停泊標的者,該投資標的之部分提領
不計入部分提領次數,亦不收取部分提領費用。
五、其他費用
無。
二、投資型壽險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詳如國泰人壽月享豐沛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之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三、保險成本費率表
(單位:新臺幣元/每年每萬淨危險保額)
年齡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3.096
58
106.560
53.055
16
3.528
59
116.496
58.986
17
3.897
60
127.422
65.637
18
4.329
61
139.392
72.909
19
4.617
62
152.478
80.694
20
4.770
63
166.752
88.938
21
4.824
64
182.349
97.803
22
4.797
65
199.413
107.478
23
4.725
66
218.097
118.170
24
4.635
67
238.545
130.077
25
4.563
68
260.928
143.406
26
4.536
69
285.435
158.292
27
4.590
70
312.282
174.879
28
4.743
71
341.667
193.302
29
5.004
72
373.815
213.705
30
5.337
73
408.924
236.232
31
5.742
74
447.309
261.144
32
6.192
75
489.267
288.711
33
6.687
76
535.113
319.194
34
7.218
77
585.144
352.872
35
7.785
78
639.693
390.033
36
8.379
79
699.174
431.064
37
9.009
80
764.001
476.388
38
9.666
81
834.606
526.401
39
10.377
82
911.412
581.526
40
11.160
83
994.878
642.204
41
12.024
84
1085.499
709.002
42
13.005
85
1183.824
782.514
43
14.103
86
1290.375
863.325
44
15.363
87
1405.692
952.047
45
16.803
88
1530.297
1049.283
46
18.441
89
1664.730
1155.771
47
20.313
90
1809.495
1272.249
48
22.419
91
1965.132
1399.473
49
24.723
92
2132.163
1538.181
50
27.153
93
2311.047
1689.129
51
29.646
94
2502.027
1852.965
52
32.148
95
2705.301
2030.364
53
34.632
96
2921.031
2221.983
54
37.260
97
3149.424
2428.470
55
40.221
98
3390.453
2650.320
56
43.722
99
3643.335
2887.281
57
47.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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