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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本公司得調整解約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
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
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月
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
予通知。
十一、每月扣繳費用: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一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繳之保單行政費及保險
成本。保單行政費及保險成本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公司將自保險費中扣繳;其後每屆保單週
月日時,依當時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繳之。
十二、匯款費用:係指匯出銀行、中間銀行及收款銀行所收取之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十三、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後繳交之保險費。
十四、淨保險費本息:係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當次淨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保管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
牌告本契約計價貨幣活期存款利率,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
額。
十五、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次保險費;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不定期保險費;
(三)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每月扣繳費用;
(四)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保管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本契約計價貨幣活期存款利
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六、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或淨保險費本息
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予以配置之日。前述投資配置日為本公司
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但本契約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
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如於前述日期該投資標的尚未經募集成立,改以募集
成立日為投資配置日。
十七、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自
動轉帳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本
公司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收款明細。
十八、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一,區分為下列
二種標的:
(一)一般投資標的: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
(二)配息停泊標的:係指一般投資標的因第十七條約定之事由關閉或終止且要保人未選擇其他
一般投資標的時,本契約用以配置淨保險費本息及該經終止之一般投資標的轉出價值之投
資標的;或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不符合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以匯款方式給付之條件時,本契
約用以配置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之投資標的。
十九、資產評價日:係指個別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
公司之營業日。
二十、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該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
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一、淨值回報日:係指投資機構將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通知本公司之日。
二十二、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
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三、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本契約計價貨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
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五款方式計算
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四、保管銀行:係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須變更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電子
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
二十五、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
。
二十六、投資機構:係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投資標的經理機構、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及受委託投資機構
,或前述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人。
二十七、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係指本公司於收益實際確認日所計算出,當日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收益分
配金額和撥回資產金額總和。
二十八、收益實際確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機構所交付之投資標的收益或撥回資產,並確認當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