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中華民國境外發生突發疾病,並經當地政府登記合
格且合法經營之醫院或診所門診治療者,本公司就其於中華民國境外的實際醫療費
用,給付「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門診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
記載的「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乘上「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詳附表
一)之調整係數的千分之三十五。
第六條 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中華民國境外發生突發疾病,並經當地政府登記合
格且合法經營之醫院或診所急診治療者,本公司就其於中華民國境外的實際醫療費
用,給付「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急診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
記載的「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乘上「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詳附表
一)之調整係數的百分之七。
第七條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中華民國境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蒙受燒燙傷之傷
害,於具備治療燒燙傷設備醫院住院治療,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經醫師診斷符合下列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者(詳附表二,但未來全民健保
重大傷病範圍變更時,按變更後之範圍),本公司按所投保之「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
限額」的百分之百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一)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之「國際疾病傷
害及死因分類標準」中,國際號碼第940或941.5號所列之傷病。)
第八條 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
院、門診或急診治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門診或急診治療者,
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
100%給付,惟仍以前述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第九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本契約第十三條除外責任之原因及第十四條不保事項之活動所致之燒燙傷
傷害,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各款疾病或原因所生之住院或門(急)診費用,本公司不負給付突發
疾病的各項醫療或補償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前一百八十日以內曾接受診療之疾病。
二、因本契約第十三條除外責任之原因及第十四條不保事項之活動致成之疾病。
三、任何以獲得境外醫療為目的之出國治療行為。
四、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五、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六、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所生之住院或門(急)診費用,本公司不負給付突發疾病的各項
醫療或補償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