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新月月鑫安變額萬能壽險
(祝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102年07月10日國壽字第102070051號
中華民國103年01月01日國壽字第103010009號
中華民國103年04月15日國壽字第103040018號
中華民國103年06月25日國壽字第103060314號
中華民國104年04月01日國壽字第104040010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基本保
額。惟增加基本保額,需經本公司同意;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如該
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二、淨危險保額:係指本契約之基本保額。
三、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所給付之金額。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
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其中,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頇文件
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四、保險費:係指由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金額,所繳付之保
險費。本契約保險費以不定期方式繳交,要保人第一次繳交之保險費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十萬元,每
次不定期繳交之超額保險費不得低於新臺幣兩千元,累積總繳保險費最高不得逾本公司所規定之上
限。
五、保單行政費: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
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單行政費之金額為保單帳戶價值乘以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
「保單行政費」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
保單行政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六、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十一條約
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
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七、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殘廢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附表二)。
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
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以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者為限)。
八、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
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解約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
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九、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
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
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每月扣繳費用: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一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價值扣繳之費用,包括保單行政
費、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保單行政費、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公司將
自保險費中扣繳;其後每屆保單週月日時,依當時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繳之。以未
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者,其第一次保險成本,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自次一
保單週月日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繳(日數不足一月者,按日數比例計算之)。
十一、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