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共 7 頁
國泰人壽新憶樂活認知功能障礙終身健康保險(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
(給付項目:長期照顧復健保險金、長期照顧服務或長期照顧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本保險「長期照顧服務或長期照顧保險金」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被保險
人身故日或「長期照顧服務」及「長期照顧保險金」之給付次數合計達十六次,三者較早屆至之日止)
(長期照顧服務之「服務區域」為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及高雄市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得提供服務之區域,
惟以實際提供服務時國泰人壽官方網站公告之區域為準)
(附表二的服務費用以服務提供當時公告於國泰人壽官方網站之最新服務費用為準)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申訴電話:市話免費撥打
0800-036-599
、付費撥打
02-2162-6201
;傳真:
0800-211-568
;電子信箱(
E-mail
):
service@cathaylife.com.tw
)
109.11.12 國壽字第 109110023 號函備查
110.07.01 國壽字第 110070207 號函備查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疾病」: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含)起所發生之疾病。
二、「傷害」: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醫院」: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五、「醫師」: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六、「專科醫師」:指經醫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且經衛生福利部甄審合格,領有復健科、神
經科、精神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證書者之執業醫師。
七、「認知功能障礙」: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為持續失智狀態(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
分類標準」第十版( ICD-10-CM),如附表一所列項目),且依臨床失智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 CDR)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 CDR 大於或等於 2 分,非各分項總和)者。
八、「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指與本公司合作,以提供長期照顧需求評估服務或長期照顧服務為目的,依
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
九、「長期照顧計畫」: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為提供被保險人長期照顧服務而擬定之照顧計畫。
十、「長期照顧給付年度」: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被保險人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初次
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七款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當日起算之年度。自「認知功能障礙」
診斷確定日起算一年的期間為第一長期照顧給付年度,第一長期照顧給付年度屆滿的翌日起算一年
的期間為第二長期照顧給付年度(例如「認知功能障礙」診斷確定日為 109 年 7 月 1 日,則第一長
期照顧給付年度為 109 年 7 月 1 日至 110 年 6 月 30 日,第二長期照顧給付年度為 110 年 7 月 1 日至
111 年 6 月 30 日),以此類推。
十一、「長期照顧服務未支領餘額」:指被保險人於該長期照顧給付年度未使用之長期照顧服務餘額,其
計算方式為保險金額之十二倍扣除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已提供之長期照顧服務換算等值金額後之餘
額。
十二、「服務區域」:指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及高雄市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得提供服務之區域,惟
以實際提供服務時本公司官方網站公告之區域為準。
十三、「保險金額」: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之保險金額,如該金
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十四、「保險年齡」: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十五、「保險單週年日」: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屆滿一年的翌日為第一保險單週年日,屆滿二年的翌日為
第二保險單週年日(例如契約生效日為 109 年 4 月 15 日,則第一保險單週年日為 110 年 4 月 15
日,第二保險單週年日為 111 年 4 月 15 日),以此類推。
十六、「指定期間」:於第一保險單年度,指本契約生效日的次月一日至第一保險單週年日前兩個曆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