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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費,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
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四、投資標的管理費:係指本公司為管理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須自該投資
標的價值中扣除之費用。本契約的投資標的管理費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調整投資標的管理費,
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
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五、匯款費用:係指匯出銀行、中間銀行及收款銀行所收取之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十六、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的餘額。
十七、淨保險費本息:係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保管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本
契約計價貨幣活期存款利率,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十八、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三)加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依保管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本契約計價貨幣活期存款之利
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九、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或淨保險費本息
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予以配置之日。前述投資配置日為本公司
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但本契約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
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如於前述日期該投資標的尚未經募集成立,改以募集
成立日為投資配置日。
二十、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自動轉帳
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本公司應
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之。
二十一、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一,區分為下
列三種標的:
(一)配息平台投資標的: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淨保險費本息或投資
標的轉換轉入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
(二)再投資平台投資標的: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以收益
投資機制將配息平台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再投資之投資標的。
(三)回流標的:係指於再投資平台投資標的之報酬率到達要保人所設定的停利點、當次收益分
配金額未達收益分配金額標準(如附件二)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或
本款前二目之投資標的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第四項約定關閉或終止須轉出投資時,本契約用
以配置投資標的轉出價值或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之投資標的。
二十二、收益投資機制:係指要保人得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將配息平台投資標的之收
益分配或撥回資產投資配置於其所指定之再投資平台投資標的之機制。
二十三、資產評價日:係指個別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
本公司之營業日。
二十四、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
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五、淨值回報日:係指投資機構將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通知本公司或證券交易所公告之收盤價,經本
公司確認之日。
二十六、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
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七、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本契約計價貨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
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
係指依第二十二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八、停利機制:係指要保人得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約定,於其指定之再投資平台投資標的報酬率到達
停利點時,自動將該再投資平台投資標的價值全數轉換至回流標的之投資標的轉換機制。
二十九、停利點:係指於停利機制下,要保人所指定個別再投資平台投資標的之特定報酬率。
三十、投資標的平均成本:係指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一項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三十一、投資標的持有成本:係指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二項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三十二、投資標的報酬率:係指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三項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三十三、保管銀行:係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
陳報之銀行為準。
三十四、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