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自動轉帳繳
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本公司應於
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之。
十八、保單週月日: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
日。
十九、投資標的:指本契約之投資分配項目(詳如附件一),區分為下列三種標的:
(一)配息平台投資標的: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以淨保險費本息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
(二)再投資平台投資標的:指要保人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九條第三項第一款約定,以收益投資機
制將配息平台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再投資之投資標的。
(三)回流標的:指於再投資平台投資標的之報酬率到達要保人所設定的停利點、當次收益分配金
額未達第九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一目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詳如附件二)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
公司規定之匯款帳號,或本款前二目之投資標的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三項約定關閉或終止頇
轉出投資時,本契約用以配置投資標的轉出價值或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之投資標的。
二十、收益投資機制:指要保人得依本契約第九條第三項第一款約定,將配息平台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或撥回資產投資配置於其所指定之再投資平台投資標的之機制。
二十一、停利機制:指要保人得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於其指定之再投資平台投資標的報酬率到達停利
點時,自動將該再投資平台投資標的價值全數轉換至回流標的之投資標的轉換機制。
二十二、停利點:指於停利機制下,要保人所指定個別再投資平台投資標的之特定報酬率。
二十三、投資標的平均成本:指依本契約第十一條第一項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四、投資標的持有成本:指依本契約第十一條第二項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五、投資標的報酬率:指依本契約第十一條第三項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六、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指本公司於收益實際確認日所計算出,當日本契約各配息平台投資標的之
收益分配金額和撥回資產金額總和。
二十七、收益實際確認日: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機構所交付之投資標的收益或撥回資產,並確認當次收益
分配金額及其是否達收益分配金額標準之日。
二十八、投資配置日:指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將淨保險費本息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
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予以配置之日。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日為本公司實
際收受保險費之日後的第一個評價日,但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第一次投資配置日」為「根據
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評價日」。
二十九、評價日:指個別投資標的之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且頇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
日。
三十、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指投資標的於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
投資標的若為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時,係指當日交易市場收盤價格。
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三十一、淨值回報日:指投資機構將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通知本公司或證券交易所公告之收盤價,經本公
司確認之日。
三十二、保單帳戶: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要保人設立之專屬帳戶,用以記錄其選擇之投資標的及
單位數餘額之最新狀況。
三十三、投資標的價值:指各項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保單帳戶內該投資標的單位數目所得之金額。
三十四、保單帳戶價值:指依第十五條約定之計算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三十五、投資機構: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投資標的經理機構、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及受委託投資機構,
或前述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人。
三十六、保管銀行: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
報之銀行為準。
三十七、三家銀行: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三十八、保險年齡: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次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之金額時開始。但被保險人於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
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