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限)。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投保當時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所對應之危險保額。(詳如附件
三所示)。要保人如依本契約約定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時,本公司將按減少金額與原保單價值之比例縮減
其保險金額。
本契約所稱「生命末期」,係指被保險人根據醫院醫師診斷,認定依目前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
及臨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在六個月以下者。生命末期的診斷本公司得轉請公立醫院、財團法人醫院或
教學醫院之醫師認定之,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
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金額之期
間。
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本契約所稱「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依本契約約定開始給付第一次年金之日。
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用以計算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日及以後年金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以
三家行庫局上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減去1﹪,不得為負
值;但預定利率最高以4﹪為上限,且不得牴觸當時相關法令規定。
本契約所稱「無償部份解約」,係指若要保人每年第一次申請部份解約所減少之保單價值未超過辦理當
時保單價值的百分之十之部份,其解約金之計算可免扣除解約費用。
第三條 貨幣單位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及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年金金額、返還保單價值、計算年金金額之保單價值
或遞延期間內辦理保險單借款、還款時,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但保單價值運用起始日及以後保單價值
之計算以美金為貨幣單位。
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
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五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六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因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應將解除契約當時之保單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七條 匯率計算
本公司於保單價值運用起始日,根據三家行庫局前一營業日的收盤美金賣出匯率平均值,將保單價值運
用起始日前之保單價值轉換為等值美金。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計算年金金額之保單價值或遞延期間內計算保險單借
款之額度時,根據三家行庫局前一營業日的收盤美金買入匯率平均值,將應給付之金額轉換為等值新台
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