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新世紀遞延年金保險(甲型)
(投資鏈結型遞延年金)(年金、身故、生命末期、遞延期滿保險金給付)
投資組合(A):富蘭克林坦伯頓成長基金(TEPLX)、無息美國政府公債
(遇基金清算時本公司保留基金變動之權利)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但分紅方式係依據保險單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計算應分配紅利,不適用其他分紅保險單
相關規範。)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
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90年8月15日台財保字第0900707493號
中華民國93年9月21日金管保二字第09302018750號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金管保二字第09402050940號
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金管保二字第09402094550號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90年10月5日國壽字第 90100098 號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國壽字第95100430 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時所一次繳納之躉繳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遞延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前一日。遞延期間共分十年、十五年
、二十年三種。要保人應於投保時選擇一遞延期間,此期間一經選定即不得更改。
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運用起始日」,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後之次月第一個營業日。
本契約所稱「四家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及中央信託局,但若將來因故變更時
,則按主管機關所頒佈之人壽保險單分紅計算公式中所參考之行庫局為準。
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係指依第八條約定之計算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保證本金」,係指本公司保證於其遞延期間屆滿時之保單價值,不得低於「保單價值運用
起始日」之保單價值,如有低於該日之保單價值時,則以該日之保單價值為遞延期間屆滿時之保單價值
。但遞延期間屆滿前,如有申請部份解約者,前述所指保證本金,應依申請部份解約之金額佔當時保單
價值之比例減少之。
本契約所稱「營業日」,係指台灣地區銀行之營業日,唯涉及基金保管銀行之情事者,兼指該銀行之營
業日。
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計算公式」,係指綜合下列三款據以計算保單價值之方式(詳如附件一):
1、保單價值運用起始日起至遞延期間屆滿日止之期間內,富蘭克林坦伯頓成長基金或無息美國政府公
債之損益(投資組合分配比例及基金清算處理詳如附件二)。
2、要保人所選擇之遞延期間。
3、保單價值運用起始日起至遞延期間屆滿日止之期間內,契約附加費用率(以每年保單價值之5﹪為
上限)。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投保當時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所對應之危險保額。(詳如附件
三所示)。要保人如依本契約約定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時,本公司將按減少金額與原保單價值之比例縮減
其保險金額。
本契約所稱「生命末期」,係指被保險人根據醫院醫師診斷,認定依目前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
及臨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在六個月以下者。生命末期的診斷本公司得轉請公立醫院、財團法人醫院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