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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國泰人壽投資型保險商品適用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之批註條款

商品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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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投資型保險商品適用保險法第一百七條之批註條款
(喪葬費用保險給付)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9309月21日管保二字第09302018750號
中華民國9509月01日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號
(96.08.31修正)
第一條 適用範圍與效
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國泰人壽新世紀遞延年金保險(甲型)」「國泰人壽新世紀變額遞延年金
保險(乙型)」、「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乙型)」、「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丙
型)」,自民國九十七月十一日(含)以後生效之保險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約之一部分,本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部分生效
第二條 喪葬費用保險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
之保險額部分(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為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三條 喪葬費用保險額上限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
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一日(含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保險
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貳佰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第四條 超過上限的處原則(一)
前條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額予受人,如有
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額上限者,須按比返還超過部分之已繳危險保險費。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
戶)價值,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五條 超過上限的處原則(二)
第三條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人投保,或向同一保險人投保個保險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第三條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
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額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保險額上限為
止。
前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人應依其
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人應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擔其責任。
條 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人申「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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