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本契約第十三條約
定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
之一者。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被保險人致成殘廢者,如其殘廢情形符合附表所列第一
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第一級殘廢保險金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因本條約定而未能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第一級殘廢保險金者,本契
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第二十二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
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
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二十三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但是
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
約。
第二十四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
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要保人
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繳保險費,除不得辦理第二十三條之減
少保險金額外,本契約繼續有效,其「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第一級
殘廢保險金」有關「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之給付約
定將不適用,其餘給付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改以
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
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
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
額的百分之一」或「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
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二十五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
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
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給付項目之「展期定期
保險」,除不得辦理第二十三條之減少保險金額外,其「身故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第一級殘廢保險金」有關「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
保險費」之給付約定將不適用,身故或喪葬費用、第一級殘廢之給付金額為
原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為準。要保人不
必再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被保險人年齡到達九
十九歲的保單週年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