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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國泰人壽康護防癌健康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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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康護防癌健康終身保險
內容摘要
一、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 3 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
(第 4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9 條至第 11 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5 條、第 12 條至第 21 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8 條)
(五)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22 條、第 23 條)
(六)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第 24 條至第 30 條)
(七)保險金額變更(第 32 條)
(八)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第 35 條、第 36 條)
(九)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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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康護防癌健康終身保險
(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初次罹患特定癌症、罹癌補助、癌症化學治療、癌症放射線
治療、祝壽、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侵襲性癌症豁免保險費)
(本保險「癌症」等待期間為九十日,本公司對「癌症」應負的保險責任,自生效日續有效第九十一日或
自復效日開始,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傳真:
0800-211-568
;電子信箱
(E-mail)
service@cathaylife.com.tw
107419日依1074910704540701
中華民國1070913日依107060710704158370號函修
105 11 30 105110814
【保單條款導讀】
為使要保人(以下稱“您”)充分了解本商品的特色,並維護您的權益,在投保前請詳細閱讀本保單條款導讀
及條款內容。如您對條款內容有任何疑問,可洽詢您的服務人員。
您擁有的重要權益
契約撤銷權………………………………………………………………………………………………………第三條
由於保險契約大多屬於長期繼續性的契約,您投保時應審慎衡量自身需求及繳費能力,以免因無力繳付保險費
導致保險契約停效甚至失效,損及自身權益。為使您有充分時間了解本商品內容,在您收到保險單翌日起算十
天內,可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撤銷保險契約,保險契約撤銷後,本公司將無息退還保險費。
寬限期間…………………………………………………………………………………………………………第六條
對於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如您因故未能按時繳付時,依條款約定的一段期間內,您可以補繳保險費。在
寬限期間內,本公司仍承擔保險責任
終止契約的權利……………………………………………………………………………………………………第九條
可以行使契約撤銷權的期間經過後,您仍然可以隨時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終止本契約的申請。
被保險人享有的保障………………………………………………………………………………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
第十二條 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第十七條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
第十三條 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第十八條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四條 初次癌症保險(第二保險
度起適用)
第十九條 祝壽保險金
第十五條 罹癌補助保險金
第二十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
第十六條 侵襲性癌症豁免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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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應履行的義務
按時繳付保險費……………………………………………………………………………………………………第六條
您應按時繳付保險費。如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保險費,則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告知義務…………………………………………………………………………………………………………第八條
您與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對於要保書中有關被保險人健康情況之書面詢問事項有據實告知的義務。若您或被保
險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可能嚴重影響您的權益。
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第二十四條
當保險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您應特別注意的事項
名詞定義……………………………………………………………………………………………………………第二條
款中作名詞是本商環,保您
益,請您詳加閱讀。
除外責任………………………………………………………………………………………………………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如發生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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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十一條 癌症化學治療與癌症放射線治療
保險金給付次數之上限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
第六章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喪失
第二條 名詞定義
第二十二條 除外責任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四條 、保
保險費
第七章 保險金的申領
第五條 保險範圍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
時間
第二章 契約效力
第二十五條 失蹤處理
第六條 保險
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六條 癌症各項保險金的申領()
第七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二十七條 癌症各項保險金的申領()
第三章 告知義務
第二十八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二十九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
申領
第四章 契約終止
第三十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
第九條 契約的終止()
第八章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
第三十一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
第九章 保單服務相關約定事項
第五章 保險金給付範圍
第三十二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十二條 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第三十三條 不分紅保險單
第十三條 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第十章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四條 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第二保
單年度起適用)
第三十四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十五條 罹癌補助保險金
第十一章 受益人及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六條 侵襲性癌症豁免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七條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第三十六條 變更住所
第十八條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第三十七條 時效
第十九條 祝壽保險金
第三十八條 批註
第二十條 退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第三十九條 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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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癌症」:指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藉由病理檢驗診斷確定人體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
及對組織害的之惡性腫或惡白血多症,且合「際疾害及死因類標
九版(ICD-9-CM)(以下簡稱「分類標準」)歸類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詳如附表)
二、「低侵襲性癌症」:指下列疾病:
(一)原位癌(「分類標準」編碼第二三O號至第二三四號)。
(二)第一期前列腺癌。
(三)甲狀腺微乳頭狀癌。
(四)皮膚癌,但第二期(含)以上惡性黑色素瘤除外。
三、「侵襲性癌症」:指前款「低侵襲性癌症」以外之其他「癌症」。
四、「特定癌症」:指「分類標準」所載之下列疾病:
(一)胃惡性腫瘤(「分類標準」編碼第一五一號)。
(二)結腸惡性腫瘤(「分類標準」編碼第一五三號號)
(三)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分類標準」編碼第一五五號)
(四)胰惡性腫瘤(「分類標準」編碼第一五七號)
(五)氣管、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分類標準」編碼第一六二號)。
(六)腦惡性腫瘤(「分類標準」編碼第一九一號)。
五、「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六、「醫院」: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七、「醫師」:指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證書,合法執業者。
八、「保險年齡」: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九、「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低侵襲性癌症」:指被保險人本契約生效日前未曾罹患「癌症」,而自本契約
生效日起持有效十一自復開始始經醫院診斷定第一次患「襲性
症」。
十、「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侵襲性癌症」:指被保險人本契約生效日前未曾罹患「癌症」,自本契約生
症」。
十一、「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癌症」:指被保險人本契約生效日前未曾罹患「癌症」,而自本契約生
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或自復效日開始,始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特定癌症」。
十二、「罹癌補助基準日」:「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侵襲性癌症」日。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僅以一個罹癌
補助基準日為限
十三、「年繳應繳保險費」:指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
費方式無息計算之應繳保險費。
十四、「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指「年繳應繳保險費」計算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下列各保險金項目所
列之日止,所應繳保險費總額:
(一)給付「祝壽保險金」時: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
(二付「故保金」或「費用險金」時「被人身日」或「定繳間屆
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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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契約生效日、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生效日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
費金額之日為本契約生效日。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一條約定之給付條件時,本公司依各該條之約定
給付保險金。
第二章 約效力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三章 知義務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章 約終止
第九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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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如有未到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
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本公司無息退還自生效日起已收受之保險費。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本公司按第十九條給付「祝壽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身故日(本公司按第二十條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
加計利息」。
第五章 險金給付範
第十二條 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
本契約有期間襲性」者
ㄧ,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一、診斷確定日在第一保險單年度內:「年繳應繳保險費」的一點三倍
二、診斷確定日在第二保險單年度以後: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六倍。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符合前項約定未提出申領者,本公司仍按前項約定給付之。
「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十三條 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之ㄧ,
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一、診斷確定日在第一保險單年度內:「年繳應繳保險費」的一點三倍
二、診斷確定日在第二保險單年度以後: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符合前項約定未提出申領者,本公司仍按前項約定給付之。
被保險人如曾申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者,第一項給付金額將扣除已申領之「初次罹患
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如先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襲性癌症後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低侵襲性癌症」或
時符合前述二者,本公司僅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十四條 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第二保險單年度起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癌症」,斷確定日在第二保險單年
度以後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六倍,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未曾申領第十三條「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者,本公司將一併給付之。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符合第一項約定未提出申領者,本公司仍按第一項約定給付之。
「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癌症」之診斷確定日在第一保險單年度內者,本公司於有效期間
將不負本條保險金給付之責任
第十五條 罹癌補助保險金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按下列約定方式給付「罹癌補助保險金」
一、「罹癌補助基準日」在第二保險單年度以後者,本公司於罹癌補助基準日」保險單上所記載
給付。如故時上述申領
者,本公司仍按本款給付之。
二、被保險人「罹癌補助基準日」每屆滿一年之翌日仍生存並自該(不含)往前起算一年內,經
診斷定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人於該期間內無論診斷確定次數一次多次,均
次計)本公於該日保險單所記載之保險金額十二倍,付「罹癌補助保險金」如被
保險人未能符合前述約定者,本公司將不予給付該次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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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癌補助基準日」在第一保險單年度內者,雖不符合第一款約定,但仍享有本款約定之保障
本款保險金保障期間自「罹癌補助基準日」之翌日起算二十年為止,保障期間屆滿後本公司即
負給付「罹癌補助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六條 侵襲性癌症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自診斷確定
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之續期保險費,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本契約
繼續有效。
本契約豁免續期保險費後,要保人不得依第九條終止本契約及依第三十二條申請減少保險金額。
第十七條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或自復效日開始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癌症」者,
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於醫院接受化學治療,每次化學治療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
的百分之五,給付「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以口服化學治療藥物方式治療者,不論每次領取口服化學治療藥物量天數為一日或多日,
皆以一次計算。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的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
第十八條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或自復效日開始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癌症」者,
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於醫院接受放射線治療,每次放射線治療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
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的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年繳應繳
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扣除被保險人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至第十八條之約定所應申
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第二十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扣除被保險人
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至第十八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
併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二項
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身故日止,所繳之保險費;「加
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以年複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應
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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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癌症化學治療與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給付次數之上
本契約第十七條與第十八條所累計給付之保險金,同一保險單年度合計最高給付次數以一百二十次
為限。
第六章 外責任及受益權喪失
第二十二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二十條約定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第二十條
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因前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二十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
益人。
第七章 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
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五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時,如經法院宣告死亡者,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
準,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
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
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
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
以扣除。
第二十六條 癌症各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各項保險金與第十六條豁免保險費之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療診斷書及病理切片檢、血液學其他相關檢驗報告(要保或被保險人為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前述各項診斷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
負擔。
第二十七條 癌症各項保險金的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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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申領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療診斷書及癌症化學治證明文件癌症放射線治療證明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
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前述各項診斷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
負擔。
第二十八條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第十九條「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九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第二十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三十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人或應得二十條、申請退還費加計利
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
三、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八章 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三十一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繳保險費後給
付其餘額。
第九章 單服務相關約定事項
第三十二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第三項之約定處理
險金險單金額將改險金
準。
第三十三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十章 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應將月日被保險人以足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11頁,共12
被保險人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險費的比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
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
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
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十一章 受益人及其他約定事項
第三十五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至第十八條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
其指定及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
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
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至第十八條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
付,則以身故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祝壽保險金之受益人於得申領該保險金前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要保人為該保險
金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
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七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八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五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九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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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編
分類項目
140149
唇、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150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160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170175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惡性腫
179189
泌尿生殖器官之惡性腫瘤
190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200208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230234
原位癌
註:醫界用新類標準如:國際病傷害及因分類標第十ICD-10-CM)),本於判
被保險人是否符合惡性腫瘤或原位癌時,應以與新版分類標準相對應之代碼作為判斷標準。
國泰人壽康護防癌健康終身保險年繳費率表
單位:元/每萬保額
性別
男性
女性
繳費年期
投保年齡
10 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10
15 年期
20 年期
0
16,826
11,828
9,345
15,987
11,238
8,879
1
17,336
12,145
9,595
16,505
11,564
9,089
2
17,846
12,461
9,845
17,023
11,890
9,299
3
18,356
12,778
10,095
17,541
12,216
9,509
4
18,866
13,094
10,345
18,059
12,542
9,719
5
19,376
13,411
10,595
18,577
12,868
9,929
6
19,814
13,740
10,855
18,939
13,142
10,169
7
20,252
14,069
11,115
19,301
13,415
10,409
8
20,691
14,398
11,375
19,663
13,689
10,649
9
21,129
14,727
11,635
20,025
13,963
10,889
10
21,567
15,056
11,895
20,388
14,237
11,129
11
22,005
15,385
12,155
20,750
14,510
11,369
12
22,443
15,714
12,415
21,112
14,784
11,609
13
22,882
16,043
12,675
21,474
15,058
11,849
14
23,320
16,372
12,935
21,836
15,331
12,089
15
23,758
16,701
13,195
22,198
15,605
12,329
16
24,334
17,106
13,515
22,738
15,985
12,629
17
24,910
17,511
13,835
23,278
16,365
12,929
18
25,486
17,916
14,155
23,819
16,744
13,229
19
26,062
18,321
14,475
24,359
17,124
13,529
20
26,639
18,727
14,795
24,899
17,504
13,829
21
27,215
19,132
15,115
25,439
17,884
14,129
22
27,791
19,537
15,435
25,979
18,264
14,429
23
28,367
19,942
15,755
26,520
18,643
14,729
24
28,943
20,347
16,075
27,060
19,023
15,029
25
29,519
20,752
16,395
27,600
19,403
15,329
26
30,167
21,268
16,755
28,185
19,814
15,654
27
30,815
21,783
17,115
28,770
20,226
15,979
28
31,464
22,299
17,475
29,356
20,637
16,304
29
32,112
22,814
17,835
29,941
21,048
16,629
30
32,760
23,330
18,195
30,526
21,460
16,954
31
33,408
23,846
18,555
31,111
21,871
17,279
32
34,056
24,361
18,915
31,696
22,282
17,604
33
34,705
24,877
19,275
32,282
22,693
17,929
34
35,353
25,392
19,635
32,867
23,105
18,254
35
36,001
25,908
19,995
33,452
23,516
18,579
36
36,763
26,674
20,707
34,101
24,074
19,020
37
37,524
27,439
21,418
34,750
24,631
19,460
38
38,286
28,205
22,130
35,399
25,189
19,901
39
39,047
28,970
22,842
36,048
25,746
20,341
40
39,809
29,736
23,554
36,698
26,304
20,782
41
40,571
30,501
24,265
37,347
26,862
21,222
42
41,332
31,267
24,977
37,996
27,419
21,663
43
42,094
32,032
25,689
38,645
27,977
22,103
44
42,855
32,798
26,400
39,294
28,534
22,544
45
43,617
33,563
27,112
39,943
29,092
22,984
46
44,124
33,852
27,648
40,663
29,598
23,384
47
44,631
34,141
28,184
41,383
30,104
23,784
48
45,139
34,431
28,720
42,104
30,611
24,184
49
45,646
34,720
29,256
42,824
31,117
24,584
50
46,153
35,009
29,792
43,544
31,623
24,984
註:個人件費率計算公式
每次繳主約合保費不得 2000 元,辦理融轉及自繳費則不每次低保限制。月第一須繳2 保費
半年繳=年繳費率×0.52 ───┐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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