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國泰人壽康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商品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國泰人壽康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A型:初次罹患癌症、癌症住院醫療、癌症出院療養、癌症外科手術醫療、癌症骨
髓移植醫療、癌症門診醫療、癌症化學治療、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給付,給付總額
上限為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之一千二百倍)
(B型:初次罹患癌症、癌症住院醫療、癌症化學治療、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給
付,給付總額上限為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六百倍)
(本附約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附約無解約金)
(本附約須申請附加後,始生效力)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
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
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
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
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金管保二字第09402070120
第一條 附約的訂立及構成
本國泰康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的申請,附加於
主終身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訂定之。
要保人申請附加時應於要保書上選擇投保型別,如經本公司承保後即不受理型別
之變更。
本附約之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
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
起,經醫院醫師對固定組織所作的病理檢查診斷確定係一種疾病,該疾病
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組織造成侵害或白血
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而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
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或原位癌症(詳如附表一)者為限。
二、「原位癌症」係指前項分類標準中編號第二三○號至第二三四號所稱病
症。
三、「醫院」係指具有診斷及治療癌症設備且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
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醫院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
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四、「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附約生效日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
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但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
期保險費者,以該交費日為生效日。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生效日起第三十一日開始。
第四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始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時,投保A型別之
被保險人,本公司將依本附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投保B型別之被保險人,無本附約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之給付項目。
本附約各投保型別之給付項目暨給付金額表詳如附表二。
第五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
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
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
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
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
險責任。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
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
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
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
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
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
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主契約如為終身險者,於主契約繳費期滿後,本附約保險費將改以年繳方式交
付。
第七條 附約的停效及復效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效力亦同時停止。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
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主、附約皆停效時,主契約未申請復效者,本
附約亦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
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本附約始能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
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
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
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
附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因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
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或送達受益人。
第九條 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於保險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要保人終止本附約者。被保險人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為撤銷投
保本附約之意思表示時,視為要保人終止本附約。
二、主契約終止或因其他原因消滅時。但主契約因符合第一級殘廢並理賠殘廢
保險金而終止時,或本附約已繳費期滿者,不在此限。
三、主契約經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
四、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前的保險期間,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
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本附約已收受之保險費。
五、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所累計申領之保險金總額已達給付總額上限。
投保A型別者,給付總額上限為「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之一千二百倍;
投保B型別者,給付總額上限為「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之六百倍。
依前項第一、二、三、五款原因終止時,如有未到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從當
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
無息退還要保人。
第十條 附約的更約權
本附約因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終止時,要保人須同時提出申請,將本附約轉換
至申請當時本公司可供轉換之防癌主契約,否則即喪失本條的權利。
更約時本公司計算本附約與更約後保險契約的責任準備金差額,由要保人或被
保險人申請時一併補足差額。
更約後的主契約以原附約生效日為生效日,續期的主契約保險費則按原投保年
齡之費率計算。
第十一條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初次罹患
「原位癌症」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型別中「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給付金額
的百分之二十(參閱附表二)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初
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初次罹患
「原位癌症」以外之癌症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型別中「初次罹患癌症保險
金」給付金額(參閱附表二)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初
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但應扣除前項因「原位癌症」已申領之「初次罹患癌
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身故後經病理組織切片檢查
或相關檢驗報告確定罹患癌症者,本公司按前二項之計算方式給付「初次罹
患癌症保險金」。
本附約各投保型別中,「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最高給付金額請參閱附表
二。
第十二條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
於醫院住院接受癌症治療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型別中「癌症住院醫療保險
金」給付金額(參閱附表二)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再乘上實際住院日數
(含住院及出院當日),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第十三條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僅投保A型別者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
於醫院住院接受癌症治療後出院療養者,除前條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外,本
公司另按其投保型別中「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給付金額(參閱附表二)乘
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再乘上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給付「癌
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僅投保A型別者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診
斷確定罹患癌症且實際接受癌症治療之外科手術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其投
保型別中「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給付金額(參閱附表二)乘以約定投保
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僅投保A型別者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且
實際接受癌症治療之骨髓移植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型別中「癌症骨髓移植醫療
保險金」付金額(參閱附表二)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
「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
「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第十六條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僅投保A型別者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
未住院而在醫院接受癌症門診治療者,每日門診本公司按其投保型別中「癌
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給付金額(參閱附表二)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
金額,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前項治療,如有同一療程內之多次治療情形者,以一次門診計算。所謂「同
一療程」,係指依全民健保的規範,
對於同一診斷需連續施行治療者而言。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且最多以被保險人前一次
住院實際住院日數的二倍為限。但無前一次實際住院時,門診次數不受前段
限制。
第十七條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
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於醫院接受化學治療者,每次本公司按其投保型別中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給付金額(參閱附表二)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
得之金額,給付「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的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且同一日內被保險人就第
十七條與第十八條二者間,僅得擇一申請給付。
第十八條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
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於醫院接受放射線治療者,每次本公司按其投保型別
中「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給付金額(參閱附表二)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
後計得之金額,給付「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的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且同一日內被保險人就
第十七條與第十八條二者間,僅得擇一申請給付。
第十九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
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
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
負擔利息。
第二十條 保險金的申領(一)
受益人申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癌症診斷證明文件及相關檢驗或病理組織切片報告。(但要保人或被保
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文件或住院證明。)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條 保險金的申領(二)
受益人申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癌症
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
保險金」、「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時,應
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癌症住院醫療證明文件,或癌症外科手術證明文件,或癌症骨髓移植
醫療證明文件,或癌症門診醫療證明文件,或癌症化學治療證明文
件,或癌症放射線治療證明文件。(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各項證明文件。)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二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未到期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
(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
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二十三條 減少投保單位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投保單位,但是減少後的投保單
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投保單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附約。
本附約投保單位減少後,給付總額上限依減少後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
金」計算,但須等比例扣除減少投保單位前本公司已給付之倍數。
第二十四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如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保險費有溢繳或短繳情事者,本公司與要保人
應就其差額返還或補繳,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
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
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份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
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二十七條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八條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另有規定外,非經
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二十九條 管轄法院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
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
院。
附表一: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國際分類號碼 分 類 項 目
140至149 唇、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150至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160至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170至175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惡性腫瘤
179至189 泌尿生殖器官之惡性腫瘤
190至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200至208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230至234 原位癌
【註】本表係參考行政院衛生署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附表二:各投保型別之給付項目、給付金額暨給付總額上限表
單位:新台幣(元)/每一投保單位
投保型別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
A型 B型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最高給付金額)
10,000元
(原位癌給付20%)
5,000元
(原位癌給付20%)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200元 200元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100元
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2,000元
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 30,000元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100元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200元 200元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200元 200元
給付總額上限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之一千二百倍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之六百倍

沒有「國泰人壽康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國泰人壽

其他癌症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