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富利雙享變額壽險
(滿期保險金、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國壽字第102110005號
中華民國103年01月01日國壽字第103010008號
中華民國103年04月15日國壽字第103040022號
中華民國103年10月01日國壽字第103100006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指要保人投保時所約定之保險金額,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
二、保險費:指要保人於投保時所一次繳交之躉繳保險費,且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十萬元,最高不
得逾投保當時本公司所規定之上限。
三、保費費用: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相關行政費用,依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乘上保費費用率所得之金額。
本契約的保費費用率詳如附表一。
四、危險保險費:指本公司提供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滿期日止之身故、喪葬費用或完全殘廢保
障所需之成本,並由要保人所繳交之保險費中一次扣繳。
五、淨保險費: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危險保險費及保費費用後的餘額。
六、淨保險費本息: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三家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
款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七、投資標的申購費:指本公司依要保人約定申購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
ETFs)時頇扣除之費用。本契約的投資標的申購費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投資標的申
購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八、投資標的贖回費:指本公司依要保人約定贖回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
ETFs)時頇扣除之費用。本契約的投資標的贖回費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投資標的贖
回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九、投資標的管理費:指本公司為管理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s)頇自該投資標的
價值中扣除之費用。本契約的投資標的管理費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投資標的管理
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十、解約費用: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六條給付解約金時,應先扣除之費用。本契約的解約
費用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解約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
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十一、部分提領費用: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給付部分提領金額時,應先扣除之費用
本契約的部分提領費用詳如附表一,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
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通知要保人。
十二、保單價值準備金:指本公司為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喪葬費用或完全殘廢保障,自危險保險費中所
提存之款項。
十三、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自動
轉帳或支票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或支票兌現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
款明細之日。本公司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之。
十四、投資標的:指本契約之投資分配項目(詳如附件一),區分為下列三種標的:
(一)配息平台投資標的:指要保人投保時與本公司約定以淨保險費本息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
(二)再投資平台投資標的:指要保人投保時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九條第三項第一款約定,以收益
投資機制將配息平台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再投資之投資標的。
(三)回流標的:指於再投資平台投資標的之報酬率到達要保人所設定的停利點、當次收益分配金
額未達第九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一目之收益分配金額標準或要保人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規定之匯